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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征求意见稿)
GB XXXXX-201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X年XX月XX日
施行日期:201X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 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规划设计;5.共用部分;6.套内空间;7.物理环境;8.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的内容;关于老年人日常居住安全方面的条文在强制力方面有所加强。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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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改善老年人的住房条件,使新建、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及其外部环境,新建、改建普通住宅及社区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模式,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9-18 11:19 编辑
2 术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附属建筑等。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老年人公寓以居住单元为单位,配套相对完整的服务设施。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区中,也可在普通住宅区中配建若干栋老年人公寓。
2.0.5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楼梯段净宽 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中心线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2.0.7 门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8 非机动车停车场Non-motor Vehicle Parking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电动车、自行车等停放的场所。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0:46 编辑
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立项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长规律及住房发展规划,经济、合理、有效地选择土地和空间。
3.0.2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3.0.3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防火、防灾标准,应在紧急疏散方面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
3.0.4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进行节能、节水设计,为老年人创造绿色、可持续的居住环境。
3.0.5 老年人居住建筑所选用的各种设备应满足功能适用、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建筑设计应为户内可能采用的机电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条件。
3.0.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建筑产业化、标准化,以及养老设备设施的普及。
3.0.7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实现居住环境的可达性与适应性,重点部位应与相关规范的无障碍设计要求相协调。
3.0.8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等要求。
3.0.9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选用绿色环保建材,配合环保施工工艺,不得造成室内外环境污染。
3.0.10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做整体色彩与标识设计,色彩、标识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
3.0.1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一次装修到位,通过室内装修实现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特殊功能,保证老年人使用安全、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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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地与规划设计
4.1 规模
表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 | 人口(人) |
小型 | 300以下 |
中型 | 1000-1500 |
大型 | 3000-5000 |
4.1.2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规模应以中、小型为主,宜与普通住宅综合开发。其配套设施宜与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建设。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4.1.3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规模配套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类别 | 项目 | 大 | 中 | 小 |
医疗卫生 | 卫生服务中心 | ▲ | - | - |
卫生服务站 | - | ▲ | - | |
社区服务 | 养老院 | △ | - | - |
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 ▲ | ▲ | - |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 ▲ | ▲ | △ | |
文化体育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 | - | - |
老年人活动站 | - | ▲ | △ | |
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 | - | ▲ | △ |
2. 相关设施在无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多功能使用。
3. 老年人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医疗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0:48 编辑
4.2 选址及布局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4.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
4.2.3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良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既有住宅改造为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应不低于原有日照标准。
4.3 道路交通
4.3.1 道路设计宜人车分流,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就近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
4.3.2 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4.3.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宽度不应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设置扶手。
4.3.4 停车库(场)应与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施实现无障碍连通。
4.3.5 应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临近建筑出入口处。
4.3.6 无障碍机动车位应设置国际通用标识,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
4.3.7 建筑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停车场分开设置,且间距不应小于5m。
4.3.8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满足遮雨、遮阳要求,并宜设置电动车的充电装置。
4.4 场地设施
4.4.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场地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4.4.2 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4.4.3 场地表面坡度不应大于3%,坡度超过的场地之间应以台阶连通,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步行道路路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4.4.4 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无障碍公共厕所。
4.4.5 场地内应形成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
4.4.6 散步道、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满足老年人照度要求的照明设施。
4.5 绿化景观
4.5.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25%。
4.5.2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大型不应少于1㎡/人,中型应不少于0.5㎡/人,小型应靠近居住区公共绿地。
4.5.3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露出地面的植物。
4.5.4 观赏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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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共用部分
5.1 室外坡道、台阶
5.1.1 室外步行道路、广场有高差处以及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
5.1.2 室外的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 步行道路上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6,每上升0.90m或长度超过14.40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宜设置连续扶手;
3. 出入口处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应设置连续扶手,坡道至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连续的扶手;
4. 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5.1.3 室外台阶不宜小于2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3m. 台阶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的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
5.1.4 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
5.1.5 在台阶起止位置设明显标识,台阶处应设置照明设施,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
5.1.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避免表面积水。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5.2 建筑物的出入口
5.2.1 首层主要出入口应按无障碍出入口设计,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
5.2.2 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 1.1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宽度不应小于0.40m。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2.3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雨棚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5.2.4 出入口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门,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条件允许时,宜在出入口安装电动开门辅助或感应开门装置。
5.2.5 出入口应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门厅宜设置交往休息空间。
5.2.6 出入口附近宜设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0.90m~1.10m。
5.2.7 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轮椅通行和使用拐杖。
5.3 公用走廊
5.3.1 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宜大于1.50m。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应在走廊中设置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空间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20m。5.3.2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部位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得设置门槛,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材料。
5.3.3 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部位间的地面有高差无法避免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既有建筑改造中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
5.3.4 墙面应设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采用不同色彩增强识别性。
5.3.5 应在走廊双侧安装扶手。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宜保持连贯,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扶手应选择传热系数低的材质。
5.3.6 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消防栓等必要设施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或设置在不妨碍使用通行的位置上。
5.3.7 走廊内墙面阳角处1/80m以下宜做成圆弧或切角,或采用软性材料包裹,避免碰撞意外伤害。
5.3.8 当户门向走廊方向开启时,通向走廊的户门前宜设置净宽大于1.30m,净深大于0.90m的凹空间。
5.3.9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设交往空间。
5.4 楼梯
5.4.1 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不宜采用直线连接两个以上楼层的直跑楼梯。每个楼梯梯段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
5.4.2 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梯段间休息平台的深度应保证担架的通过。
5.4.3 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严禁使用扇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5.4.4 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m。
5.4.5 老年人公寓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踢面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
5.4.6 楼梯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置防滑条、示警条时,不宜突出踏步前缘,且突起踏面高度不宜大于3mm。
5.4.7 楼梯梯段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扶手,与走廊相接时应与走廊扶手相连,临空一侧与平台相接时应适当水平延伸并下弯。扶手应选择传热系数低的材质,宜使用天然材料。
5.4.8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材料加以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并应设置局部照明。
5.5 电梯
5.5.1 二层及二层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或病床专用电梯。可容纳担架电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对于无障碍电梯的要求,且应每层设站。5.5.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或病床专用电梯。
5.5.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厢最小尺寸应为1.60m×1.60m,且开门净宽不小于0.90m。
5.5.4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80m,候梯厅四周墙面应设置扶手。
5.5.5 轿厢门应安装开关延时与关门保护装置,轿厢应配置音频报站、视频监控和对讲机设备。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0:55 编辑
5.6 窗台和栏杆防护
5.6.1 建筑各部位外窗,如果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5.6.2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
5.6.3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5.6.4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7 安全疏散
5.7.1 公用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均应设置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装置、音频呼叫等辅助逃生装置,并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
5.7.2 公共空间中的疏散门宜在进入的一侧安装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应配置应急照明和呼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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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0:56 编辑
6 套内空间
6.1 套型
6.1.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当老年人公寓统一提供集中餐饮服务时,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和电炊操作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1.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
3. 老年人公寓的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6.1.3 老年人居住的套型应设于首层或电梯停靠层。
6.1.4 套型内楼地面不应有超过15mm的高差。
6.2 卧室、起居室
6.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8㎡;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
6.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6.2.3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6.3 厨房
6.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6.3.2 老年人公寓采用电炊操作间时,操作台应设案台、电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6.3.3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25m。
6.3.4 使用燃气灶具时,应采用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安全型灶具。
6.4 卫生间
6.4.1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应邻近布置。
6.4.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三件卫生洁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
6.4.3 卫生间入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应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并设置透光的观察窗及由外部可开启的门扇。
6.4.4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并应采用防滑材料。
6.4.5 卫生洁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坐便器高度不宜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应大于0.40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
6.4.6 浴盆和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间应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
6.4.7 宜设置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25m。洗面台侧面应安装水平扶手。
6.5 户门、门厅
6.5.1 户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m。
6.5.2 户门应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并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安装高度距地面0.80~0.85m。
6.5.3 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6.5.4 户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40m的墙垛,以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6.5.5 户门内应设更衣、换鞋空间,并应设置座凳和安全扶手。
6.6 过道、储藏空间
6.6.1 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6.6.2 过道的主要位置宜设置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度为0.80~0.85m。
6.6.3 过道地面与各居室地面之间应无高差。过道地面与厨房、卫生间和阳台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4 宜结合过道空间设置壁柜或储藏空间。
6.7 阳台
6.7.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应设阳台。
6.7.2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6.7.3 阳台应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其阳台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6.7.4 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低位晾衣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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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物理环境
7.1 声环境
7.1.1 建筑总体布局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体应布置在远离噪声源区域。
7.1.2 建筑布局应动静分区,并与老年人居住套型分区隔离。
7.1.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宜布置底层商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空调、冷藏设备、加工机械及可能产生噪声的工作和营业空间应采取减振、隔声措施。
7.1.4 居室的噪声级应满足表7.1.4的规定。
表7.1.4 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
昼间 | 夜间 | |
卧室 | 不大于45 | 不大于37 |
起居室(厅) | 不大于45 |
7.1.5 住宅墙体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1.5的规定。
表7.1.5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的最低值 | |
外墙 |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 | ≥45 |
户门 |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 ≥25 |
分户墙 |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 ≥45 |
户内卧室墙 |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 ≥35 |
户内其他分室墙 |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 ≥25 |
7.1.6 卧室不应与电梯紧邻布置。
7.1.7 起居室(厅)不应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8 门窗、卫生洁具、换气装置等的选定与安装,应减少噪声对卧室的影响。
7.1.9 排水立管不得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厅)内,且不应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7.1.10 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宜集中布置,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2 光环境
7.2.1 老年人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2.2的规定。
表7.2.2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积之比
房间名称 | 窗地比 |
活动室 | 1/4 |
卧室、起居室 | 1/6 |
厨房 | 1/6 |
卫生间、过道、楼梯间 | 1/10 |
7.2.3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2.4 共用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其照度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共用空间照明标准值
共用空间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值(lx) |
门厅、电梯前厅 | 地面 | 150 |
走廊、楼梯、平台 | 地面 | 50 |
车库 | 地面 | 100 |
7.2.5 共用空间的标识应采取适当的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装置。
7.2.6 楼梯踏步起始与结束的部位应有重点照明提示或设有荧光标识。
7.2.7 套内空间应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人工照明,其照度宜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套内空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值(lx) | |
起居室 | 一般活动 | 0.75m水平面 | 150 |
书写、阅读 | 300 | ||
卧室 | 一般活动 | 0.75m水平面 | 100 |
床头、阅读 | 200 | ||
餐厅 | 0.75m餐桌面 | 200 | |
厨房 | 一般活动 | 0.75m水平面 | 150 |
操作台 | 台面 | 200 | |
卫生间 | 一般活动 | 0.75m水平面 | 100 |
洗面台 | 台面 | 200 |
7.2.8 共用空间和套内的照明设施应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避免对人造成眩光。
7.3 热环境
7.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合理利用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彩选择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7.3.2 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向阳布置。
7.3.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所在气候分区及当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3.4 采用空调或暖气设施时,室内环境参数指标宜符合表7.3.4规定:
表7.3.4 室内环境参数指标
参数 | 标准值 | 备注 |
温度 | 24-28 | 夏季制冷 |
18-22 | 冬季采暖 | |
相对湿度 | 40-70 | 夏季制冷 |
30-60 | 冬季采暖 | |
空气流速 | ≤0.25 | 夏季制冷 |
≤0.2 | 冬季采暖 | |
换气指数 | 1 |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
0.5 | 寒冷地区、严寒地区 |
7.4 风环境
7.4.1 老年人居住建筑总体布局应考虑区域主导风向进行通风,将居室楼栋布置于有利风向,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规划应避开冬季不利风向。
7.4.2 卧室、起居室、厨房等套内房间和走廊、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
7.4.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房间通风开口面积宜符合以下规定:
1. 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
7.5 空气质量
7.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环境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测试评价,空气质量标准宜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住区空气质量标准
参数 | 标准值(mg/m³) | 备注 |
二氧化硫 | ≤0.15 | 日平均值 |
一氧化碳 | ≤4.00 | 日平均值 |
二氧化氮 | ≤0.08 | 日平均值 |
臭氧 | ≤0.16 | 1h平均值 |
可吸入颗粒物 | ≤0.15 | 日平均值 |
7.5.2 老年人居住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污染。
7.5.3 老年人居住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 活度、浓度限值 |
氡 | ≤150(Bq/m3)(比一般住宅标准200加以提高) |
游离甲醛 | ≤0.08(mg/m³) |
苯 | ≤0.09(mg/m³) |
氨 | ≤0.2(mg/m³) |
TVOC | ≤0.5(mg/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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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设备
8.1 给排水
8.1.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1.2 室内不宜采用再生水系统以及雨水回收利用系统。
8.1.3 厨房、卫生间应采用操作简单容易调节的龙头。
8.1.4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8.1.5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1.6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排水立管应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8.2 采暖
8.2.1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采暖系统热源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
8.2.2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表8.2.2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 卧室、起居室(厅) | 卫生间 | 浴室 | 厨房 | 社区服务用房 | 行政用房 | 带采暖的楼梯间、走廊 |
计算温度 | 20℃ | 20℃ | 25℃ | 15℃ | 20℃ | 18℃ | 16℃ |
8.2.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5℃,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地板辐射采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且不应高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8.2.4 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其户内集、分水器宜暗装,当明装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8.2.5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楼栋、分户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 通风
8.3.1 厨房和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8.3.2 厨房、浴室、卫生间的门下部应设置有效开口面积大于0.02㎡的固定百叶或不小于30mm的缝隙。
8.3.3 厨房、卫生间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
8.3.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8.4 防烟、排烟
8.4.1 自然排烟口距排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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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空调
8.5.1 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5.2 集中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5.2规定:
表8.5.2 室内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类别 | 温度(℃) | 相对湿度(%) | 风速(m/s) |
供热工况 | 22~24 | - | ≤0.2 |
供冷工况 | 26~28 | ≤70 | ≤0.25 |
8.5.3 空调冷风不应直接吹向人体。
8.5.4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8.5.5 空调风管的外保护材料应采用不燃A级。
8.6 电气
8.6.1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开关高度宜设置在离地1.10m。
8.6.2 住宅门厅空间内宜设置一般照明总开关,长过道及卧室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浴室、厕所宜采用延时开关。
8.6.3 在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应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40m。卫生间洗面台、厨房操作台、洗涤池应设置局部照明。
8.6.4 各部位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普通插座高度宜为0.60~0.80m。套内电源插座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需求。
8.6.5 各楼栋或单元应设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10m~1.50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小区内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8.6.6 老年人主要活动空间应设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卫生间及公共卫生间必须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紧急报警求助按钮距地宜为0.80~1.10m,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宜有明显标注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不宜高于0.30m。
2. 户门头外宜设灯光报警灯,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
3. 套内宜设生活节奏异常感应装置,并将信号送至管理室。
4.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5. 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6.7 套内应设紧急入侵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在住户门内、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 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规范引用标准名录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