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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pdf简介: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是一种针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科学、公正、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量化评估,以实现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该办法通常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进行分级,例如分为优良、良好、一般、较差、严重不良等几个等级。优质的企业将享受更高的监管优惠,如简化检查流程、减少检查频次等;而信用较差的企业则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等。
实施这种监管方式,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力,促进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也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会根据黑龙江省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查询最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3.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信息。 (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日常依法落实安全生 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信息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信息;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信息;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信息;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 7.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物资、演练等相关信 息; 9.信用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信息。 (三)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的日 常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 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 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监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 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分级分类标准与评价指标
第八条【信用分类】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 属性,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工贸类、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类等5类。 第九条【信用分级】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 状况分为A、B、C、D、E共5个级别,其中,A级和B级为诚 信守法类信用主体,C级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D级为一般失 信类信用主体,E级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 (一)A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 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3年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3年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水平;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 (二)B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 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1年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1年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 (三)C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D、E级行为 的,纳入本级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 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2.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且未完成信用 修复的; 3.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级。 (四)D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E级严重行为 的,纳入本级管理: 1.1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 责任的; 2.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1年内累计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监 管指令,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信用风险预警市场主体: 5.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五)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E级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 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者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治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 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JC∕T 2209-2014 氧化铝陶瓷衬板耐磨管件,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 碍、对抗事故调查,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规转让或者出借 资质的; 11.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 戒名单的; 12.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E级的。 对不符合上述信用分级条件的信用主体,暂不进行信用分级,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 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者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 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 碍、对抗事故调查,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规转让或者出借 资质的; 11.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 戒名单的; 12.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E级的。 对不符合上述信用分级条件的信用主体,暂不进行信用分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行业领 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 学、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初步评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对信用主体
的监管权限,依据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 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结果复核】信用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按照“谁评价、谁核实”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处理。 第十三条【结果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权 限范围内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台账。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定期汇总全省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评 介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安 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但不作 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信用主体对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将信用主体评价等级结果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评价实 效为1年,失信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信息持续至退出联合惩戒为 正。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依据信用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并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监管。 第十五条【结果共享】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将信用主体信用 评价结果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共享应 用。 第十六条【信用档案】省应急管理厅依托省调查评估统计 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 件一记录”的原则,整合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信用评价
结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实现全流程
桔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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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CJ/T 407-2012》第五章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
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监督执法检 查
第二十条【异议审请与处理】信用主体对其安全生产信用 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评价结果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主体异议审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C、D、E级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 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 修复条件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公示失 信信息,不再纳入评价依据,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作出评价和分 类。信用修复完成后,要及时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调 整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于二条【提供虚假信息责任】信用主体向各级应急管 理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接收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记录当 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作为信用记录依法依 规归集。 第二十三条【监督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以不止当手段归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三)违规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要求开展异议申请的核查与处理的
JG∕T 3058-1999 钢筋冷轧扭机组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安全生产信用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安全生产信用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