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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简介:
《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是中国水利水电行业的一项技术标准,它主要针对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库底的清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规范的全称是《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淤和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防止由于库底沉积物过多影响水库容量,保障水库的防洪、发电、灌溉等各项功能。
该规范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库底清理的设计原则、清理方法、技术要求、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包括了清理范围的确定、清理深度的控制、清理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库底泥沙的处理和处置、以及清理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保护等。
此外,规范还附有详细的条文说明,对各项技术参数、设计思路、操作流程等进行了深入解读和说明,以供设计、施工和管理人员参考使用。总的来说,SL 644-2014 是一项对于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库底清理工作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标准。
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的需要 高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 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保 护水库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为完成工程开发任务和库区及 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1.0.4库底清理设计任务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范 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定,包括确定清理范围,提出 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实物量和清理费用。 1.0.5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操作, 并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对于分期蓄水水库还应编制分期清 理方案,满足水库蓄水要求。 1.0.6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 的相关要求。 1.0.7一般清理应根据清理实物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投资, 列人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按 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范围重叠部分应执行本标准。 1.0.8对开发任务主要为饮用水的水源工程,应单独编制相应 的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赵锂 姜文源, 2016).pdf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
1.0.8对开发任务主要为饮用水的水源工程,应单独编制相应
1.0.9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1.0.10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
2.0.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可采 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费用;对有重要影响的清理对象,应进 行调查,提出清理措施,估算其清理费用。 2.0.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查明 并提出需清理的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类型与数量、卫生清 理自标及数量、固体废物清理目标及数量、林木清理及易漂浮物 清理实物量,提出清理措施和技术要求,估算库底清理投资,编 制库底清理规划。 2.0.3初步设计阶段:复核库底清理范围、全面查明库底清理 对象的种类、规模,并确定清理实物量,进行库底清理设计,编 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编制库底清理设计报告。 2.0.4技施设计阶段: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应复核
2.0.4技施设计阶段: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应复核 库底清理设计。
3.0.1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水库综合利用要求,库底清理可分 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 3.0.2一般清理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 理、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五类。 3.0.3为开发利用水域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区域的清理 列为特殊清理。
4.0.1一般清理应包括下列范
4.0.1 一般清理应包括下列范围: 1各类建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各种 构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 3m范围内。 2林木清理范围应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 3 地面上各种易漂浮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 区域。 4 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 区域。 4.0.2特殊清理范围应为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内选定的水产养殖 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道、港口、码头、泊位、 供水工程取水口、疗养区等所在区域。
5.1建(构)筑物补充调查
5.1.1应补充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烟肉、高牌坊、隧道、 巷、人防工程等。
巷、人防工程等。 5.1.2应调查烟肉高度、体积、结构。 5.1.3应调查高牌坊高度、面积、结构。 5.1.4应调查隧道、井巷、人防工程等构筑物的高程、数量、 长度、断面面积、进出口数量、结构。
? 应调查高牌坊高度、面积、结构。 二 应调查隧道、井巷、人防工程等构筑物的高程、数量, 断面面积、进出口数量、结构。
5.2易漂浮物补充调查
5.2.1应抽样调查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理后的残余易 浮材料种类、数量。
浮材料种类、数量。 5.2.2应抽样调查林地砍伐残余的枝极、枯木、灌木林(丛) 等易漂浮物的数量。
5.3卫生清理补充调查
易场地面、墙壁消毒数量;厕所、储粪池内的污物和坑穴消毒 数量。
1普通坟墓,按埋葬15年以内(包含15年)、15年以上 有主、无主坟墓统计。 2传染病死亡者墓地,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理葬炭疽病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麻风病、口蹄疫病等死亡者坟墓和病死牲 畜的掩埋场地数量。
5.4固体废物清理补充调查
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5.1.1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 物和各种构筑物
物和各种构筑物。 6.1.2建筑物为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用途、结构的房屋,包括 城乡居民、单位、工业企业的各类房屋,按结构分为土木、砖 木、木竹、砖混、框架、排架、刚架等。 6.1.3构筑物为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大中型桥梁、围 墙、独立柱体、砖(瓦、石灰)独窑、砖厂砖窑、各类杆塔、人 防井巷、闸坝、烟肉、牌坊、水塔、储油罐、水泥窑、冶炼 炉等。
6.2.1建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竹)结构、土木、砖木、砖混结构的房屋可采用人 工、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2框架、排架、刚架结构房屋可采用爆破、机械拆除或两 者结合方式拆除。 3建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应考虑对居民迁移线以 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除。
1围墙分砖(石)墙和土墙两类,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 推倒。 2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可采用人工方式破除 坍塌。 3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4杆塔包括铁塔、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可采用人工
或机械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回收运至居民 迁移线以上。 5低于或等于5m的烟肉及水塔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 除,5m以上的烟肉及水塔应采用爆破方式拆除。 6砖厂砖窑、水泥窑、冶炼炉等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拆除 能够利用的材料可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7地面的储油罐、油槽拆除后应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不 需拆除的地下的储油罐、油槽应经卫生处理后封堵。 8石拱桥、钢筋混凝土桥、渡槽等应采取爆破方式拆除; 吊桥、索桥两端固定设施应采取爆破或人工、机械结合方式 拆除。 9对有碍航运或可能造成溃坝危害的水坝应采取爆破方式 拆除,并进行必要的清理。 10对有碍航运的码头建(构)筑物应进行拆除。 11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 巷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 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处理措施。
6.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5m 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不应残留库底。 6.3.2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建(构)筑物基础、挡土墙等可不 予拆除。
6.4.2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实物量围墙应按面积计算,电力、电 信、广播等线路应按长度计算,牌坊、水池、水塔、砖厂砖窑、 水泥窑、冶炼炉、石拱桥、钢筋混凝土桥、渡槽、水坝、码头等 应按实物指标计量单位计算。
7.1.1林木清理对象包括清理范围内林地、园地中的各种 和零星树木。
7.1.2清理范围内林地中的各种林木包括乔木、竹、灌木、红 树林等;园地中的林木包括果树、茶树、桑树、橡胶及可可、咖 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植物;零星树木包括果树、 经济树、用材树、风景树等。
7.2.1需清理的各种林木,应按规定砍伐并清理外运。
2.1需清理的各种林术,应按规定砍伐并清理外运。 2.2林木清理过程中,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 全措施。
7.3.1林木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7.3.1林木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7.3.2砍伐林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4.1林园地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面积计算。
7.4.3林木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
8.1.1建(构)筑物清理后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废弃的木质 门窗、木质杆材、油毡、塑料等。 8.1.2其他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伐倒的树木及其枝、田间 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等。
8.2.1建(构)筑物清理后废弃的木质门窗、木標橡、木质杆 材、油毡、塑料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应就地处理或运至居 民迁移线以上。 8.2.2林木砍伐残余的枝极、枯木等易漂浮物应就地处理T/CEA 8010-2020 电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工地部分).pdf,或
民迁移线以上。 3.2.2林木砍伐残余的枝极、枯木等易漂浮物应就地处理, 及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8.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应堆放在居民 迁移线以下。
8.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应堆放
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简便、易于操作的清理 措施。 8.3.3易漂浮物运输过程中不应沿途丢弃、遗撒
3.4.1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 3.4.2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
DB63/T 1800-2020标准下载8.4.2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
9.1.2卫生清理工作应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坚持 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防止二次污染。清理工作应与固体废 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 顺序开展工作。
9.3.1一般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 清掏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按1kg/m²撒 布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大于20%,以下同)消毒,坑穴用漂白 粉按1kg/m"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