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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803-2021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简介:
NB/T 10803-2021《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技术标准,主要针对水电工程中的水库库底清理工作提供设计指导。该规范的出台,旨在确保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水库库底进行清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保证水库的正常使用,避免对周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确保施工安全。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水库库底清理的范围、方法、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环保措施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深度、清理范围的确定,清理设备的选择,清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清理后的验收程序等。它涵盖了从库底地质调查、清理方案设计、施工过程控制到后期验收的全过程,为水电工程的库底清理工作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总的来说,NB/T 10803-2021 是水电工程库底清理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证水电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NB/T 10803-2021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批准《地热井井身结构设计方法》等326项能源行业 标准(附件1)、《Code for Seismic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of HydropowerProject》等19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 《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 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 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GB∕T 17955-2000球型支座技术条件国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16日
NB/T10803—2021 附件1:
NB/T10803—2021 附件1: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283号)的要求,编制 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库底清理任务、库底清理 范围、一般清理设计、专项清理设计、组织实施、阶段工作要求 和成果。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一一 增加了专项清理的分类,将原规范“卫生清理”的内容 归入专项清理。 一一 增加了水库库底清理“组织实施”的相关内容。 一一 修订了一般清理的分类,保留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和林 木清理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一般清理设计和专项清理设计的相关内容。 一 修订了专项清理任务和范围的相关内容。 一— 修订了传染性污染源清理的内容,将生物类污染源清理 的相应内容归人传染性污染源清理。 一修订了水库库底清理“阶段工作要求和成果”的相关 内容。 一一力 删除了原规范“特殊清理”的相关内容。 一一删除了原规范“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 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规划水库环保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NEA/TC16)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 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
1.0.1为规范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0.3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技术可行、经济合 理、易于实施的原则。 1.0.4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根据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 响区范围、淹没特点、阶段性蓄水要求以及水库运行方式,明确 清理任务,拟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方法和技术要求,确定清理 工程量,计算清理费用,提出组织实施要求。 1.0.5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水电工程 环境保护设计规范》NB/T10504的有关规定。 1.0.6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2.0.5阶段性蓄水的水库应分阶段确定清理任务。
3.0.1库底清理范围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清理对象和
2 建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内区域。构筑物清理 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下3m,设置极限死水位的水库应 为居民迁移线至极限死水位下3m。 2.林本清理范围应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水库淹没区
4.1.1一般清理设计应根据清理对象的形态、规模、环境 状况等特性,选择适宜的清理方法,提出相关的清理技术 要求。 4.1.2一般清理对象应在原场地进行清理,不宜扩大清理影响 范围,应防止二次污染。 4.1.3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5m; 林木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4.1.4对拆除技术复杂、拆除难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论证 确定清理方案。 4.1.5一般清理对象应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实物
指标调查成果中没有包括的清理对象和实物量可根据需要适当补 充调查。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物、零星树木的清理工程量应来 用补偿实物量
4.2.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对象应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残留体和易漂浮物,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各种用途的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和其 他结构的各类房屋。 2挡水建筑物、码头构筑物、大中型桥梁、围墙、砖瓦窑
石灰窑、水泥窑、牌坊、线杆、水塔、烟肉、水池、人防和井巷 等地下洞室、储油罐、冶炼炉等构筑物。 3木质门窗、木標橡、木质杆材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物 中密度小于水的材料,以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柴草、秸秆等易 漂浮物。
4.2.2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房屋宜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 拆除。 2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竹结构的房 屋及地面窑洞宜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洞挖窑洞根据地质情 况可采取填塞、封堵等方法处理。 3石拱桥、混凝土桥、渡槽等应采取爆破方式拆除,吊桥、 索桥两端固定设施宜采取爆破或人工、机械结合方式拆除。 4围墙、线杆、水塔、烟肉、牌坊、高出地面的水池等、 宜采用人工、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5砖瓦窑、石灰窑、水泥窑、冶炼炉、挡水建筑物、码头 构筑物等宜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拆除。 6地面储油罐宜采用人工或机械拆除,罐体运出居民迁移 线以外;地下储油罐经专项清理后再进行填塞、封堵。 7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巷 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 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措施处理。 8建筑物、构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时应考虑对居 民迁移线以外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 拆除。 9按照行业要求需要进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 行业要求另行处理
4.2.3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后的木质门窗、
志,开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和标高。 4.2.5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工程量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建筑物面积计算。 2构筑物清理工程量围墙宜按长度或体积计算,线杆应按 长度计算,牌坊、水池、水塔、砖瓦窑、水泥窑、冶炼炉、石拱 桥、混凝土桥、渡槽、水坝、码头等可按实物指标计量标准 计算。 3易漂浮物清理工程量应包括收集、运输等项目的工程量 清理工程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 4人防和井巷等地下洞室清理包括填塞、封堵、覆盖等项 目,清理工程量应按照清理措施计算
4.3.1林木清理对象应包括清理范围内园地、林地中的各类林 木,零星树木及其残余的易漂浮物。 4.3.2林木清理方法应为砍伐,砍伐的林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 进行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需要保护的植物应按环境保护要求 另行处理。
4.3.3树木砍伐残余的枝丫、枯木、灌木丛、秸秆以及柴草等
4.3.4林木清理工程量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林木清理工程量应包括砍伐、收集、运输等项目工程量。 园地、林地等成片清理范围的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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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地类面积计算。零星树木清理工程量应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的数 量计算。 2易漂浮物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的园地、林地面 积计算
应地类面积计算。零星树木清理工程量应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的数 量计算。 2易漂浮物清理工程量应按实物指标调查的园地、林地面 积计算。
5.1.1专项清理任务应主要依据实物调查成果、水电工程环境 影响评价成果,结合阶段性蓄水要求,分析确定。 5.1.2专项清理方案应根据专项清理任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业技术标准DBJ41T 189-2017 地下连续墙检测技术规程.pdf,明确目标和标准,提出专项清理措施。 5.1.3专项清理设计应根据专项清理方案,提出清理方法和技 术要求,计算工程量和清理费用,提出实施要求。 5.1.4专项清理的费用应根据清理方法和技术要求,在分析确 定清理工程量和清理单价的基础上计算。
5.1.1专项清理任务应主要依据实物调查成果、水电工程环境
5.2.1一般污染源清理对象应主要包括化粪池、沼气池、粪池、 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和普通坟墓。 5.2.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和污水池的 清理应分为粪便、污泥的处理和坑穴处理。清理方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的 粪便、污泥应清掏运出至库外,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 用;其难以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kg/m²撒布 漂白粉混匀消毒处理。 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污水池的坑穴宜用生 石灰或有效氯含量大于20%的漂白粉按1kg/m²撒布、浇湿后, 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宜 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kg/m²~2kg/m²喷洒。
5.2.3普通坟墓的清理应当尊重当地的丧葬习俗,清理方法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主坟墓应限期迁出库区;埋葬15年以内的无主坟墓 应将尸体挖出焚烧。 2埋葬15年以内的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 白粉上清液按1kg/m²~2kg/m²或生石灰按0.5kg/m²~1kg/m 处理后,回填压实。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清 理工程量应包括粪便污泥清掏、坑穴消毒、覆土等项目的工程 量,其中清掏工程量应按污染物体积计算,覆土工程量应按坑穴 体积计算,消毒工程量应按坑穴的表面积计算。 2普通坟墓清理工程量应包括挖土、墓穴消毒、覆土、压 实等项目的工程量,其中挖土、覆土、压实工程量应按体积计 算,消毒工程量应按墓穴面积计算。
5.3.1传染性污染源清理对象应根据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成 果或卫生防疫部门认定的成果确定,应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源地,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传染病死 亡者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地,以及鼠类和钉螺。 5.3.2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疫源地消毒 总则》GB19193和《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NB/T10504 的有关西求
ZJM-001-3695-2019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5.3.2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疫源地消毒 总则》GB19193和《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NB/T10504 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