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3]36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效果和资金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和资金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我区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实施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计划制定、任务分配、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计划制定、项目审查、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改造项目申报及任务分配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各市县编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申报年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第五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申报程序:
(一) 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相关资料及拟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实际查看;
(三)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查情况,确定改造项目和任务量,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填报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附表2)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3);
(四)具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五)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概算等;
第七条 市县申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县申请文件;
(二)市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实施方案;
(三)市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附表1)。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八条 申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产权单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属于城市改造拆迁范围,经评估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及以上,申报项目为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且单个项目规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三)经节能诊断具备节能改造条件,节能潜力较大,改造后节能效果显著的;
(四)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DB64/047-1999)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指南》的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改造内容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内容。其中建筑外围护结构的门窗、山墙、北外墙和屋面为基础改造内容;室内原双管异程、铸铁散热器采暖系统没有改为分户水平串联跨越式系统方式的。
(六)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 改造工程与老旧小区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统筹考虑同步实施的,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市县申报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评估、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下达各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奖励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供热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主体改造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等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四条 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签订改造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火灾预防措施,严格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并做好施工日志。
改造工程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必须有质量证明、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墙体保温材料和供热计量装置,应选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产品。进场的保温材料必须进行抽样复验、拉拔试验,针对一个标段,采用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保温材料,可按一组抽样复验。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改造工程实施日常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并做好监理日志;改造过程要注意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监理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需保留好改造前、中、后必要的照片、影像资料(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供)。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履监管职责,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逐级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不定期对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纳入年度全区建筑节能检查内容,项目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章 项目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
项目完工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自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并形成验收评估意见,并将验收评估意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及验收相关资料,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对各市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小于30%,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条件
(一)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节能效果符合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由实施单位完成自查自验;
(二)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三)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四)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五)已委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进行了能效测评;
第二十三条 验收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9、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64/054-2009)
10、宁夏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建)[2009]265号)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八)改造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县申请改造项目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市县关于申请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的文件;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件5)
(三)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材料
1、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载明节能窗更换率,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4)节能改造资金预算、改造资金来源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2、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3、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施工图,施工、监理、安全合同和验收报告等有关附件;
4、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6、完成的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7、所用产品进场复检合格报告,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售后质量承诺书,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二十六条 验收方式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实际查看改造项目工程,对工程质量、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现场查看核实;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限期未完成整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将取消项目计划扣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量核定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补助资金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
(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分为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造及屋面、楼梯间节能改造,对应的工作量系数分别为50%、40%、10%。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建筑物明显位置镶嵌宁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标志(式样见附件7)。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
填表说明:
1、改造内容:
[1]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填相应序号即可)。
2、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标准确定。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
项目所在市县:________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申 报 表
改 造 工 程 名 称:________
申报单位 (盖 章):________
申 报 时 间:___年__月__日__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说 明
1、申报书一律采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四份。
2、内容要求填写真实完整,不得遗漏。
3、“改造内容与安排”包括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检测阶段、验收阶段等;
表1
表2
表3
附件3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纲要
一、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二、改造目标及主要内容
三、改造技术方案
(一)编制依据;
(二)改造前建筑节能情况;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采暖、室外供暖管网情况等
(三)改造的内容、做法和技术要点;
(四)改造工程涉及的基本参数及指标,节能计算;
四、实施进度和计划;
五、改造效益分析;
六、工程管理、技术和资金保障情况。
附件4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附件5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
市县名称: 填表时间: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评估意见表
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