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0-054-2013》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0-05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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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DBJ50-054-2013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问:2013年05月01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3〕2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054-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1、3.0.2、4.1.2、4.2.1、4.2.2、4.2.3、4.3.2、4.3.3、4.3.5、4.4.1、4.4.2、4.4.3、4.5.1、4.5.2、4.5.3、4.6.1、4.6.2、4.6.3、5.1.6、5.2.1、6.3.4、6.4.1、6.4.11、6.5.1、6.6.1为强制性条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0882-2013,必须严格执行。原《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同意重庆市地方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3]3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882-2013.其中,同意第3.0.1、3.0.2、4.1.2、4.2.1、4.2.2、4.2.3、4.3.2、4.3.3、4.3.5、4.4.1、4.4.2、4.4.3、4.5.1、4.5.2、4.5.3、4.6.1、4.6.2、4.6.3、5.1.6、5.2.1、6.3.4、6.4.1、6.4.11、6.5.1、6.6.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功能齐全、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室内商业街等多种商业业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经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施行以来,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对我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服务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大型商业建筑的日益发展,商业业态的不断丰富,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为此,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修订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后,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詹真 余吉辉 朱举东 艾为学 刘翔 黄萍 李光成 邹兰军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周崇敏 吴华 李伟民 刘梅梅 谢添 廖曙江 张剑军 李明号 郭盛友 任畅
   审查专家:陈航毅 谭平 谢自强 吴欣 王国交 刘学义 刘方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或总建筑面积≥15000㎡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2.0.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可燃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

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2.0.15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营业场所分类表

3.0.1.jpg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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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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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 平面布置


4.2.1 A1类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4 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2.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应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3 消防扑救


4.3.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国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

4.3.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3 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

4.3.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3.5 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4 防火间距


4.4.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规定。

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


表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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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各栋可按独立的大型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 内部装修


4.5.1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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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大型商业建筑(A2、B类)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超过20%的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
   2 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5.2.jpg

注: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4 大型商业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


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

4.6.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 在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 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4) 当下沉式空间设置顶棚时,其顶棚不得封闭,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空间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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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6.3-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的防烟前室;
      4)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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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6.3-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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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设有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通道及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
   2 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5.1.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2 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栋建筑整体按一栋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设顶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1节或6.2节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除中庭及室内商业街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5.1.7 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不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与室内商业街分隔。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采用防火卷帘、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的方式进行防火分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符合本规范第5.1.6条之规定;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玻璃门应具备火灾情况下自行关闭功能;
      b 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的商铺最大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0㎡;
      c 安全玻璃在商铺间应有大于1.0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分隔;商铺与安全出口相邻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并在邻商业街方向有大于1.0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
      d 商铺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并应分隔至楼板;
      e 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
      f 室内商业街设有回廊时,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g 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大于1.6m。

5.1.8 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且符合本规范5.1.7条规定时,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可将邻室内商业街的安全玻璃门作为疏散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商业街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2 室内商业街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5.1.9 当室内商业街或沿中庭走道长度超过150m时,与之相邻的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或中庭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2 防烟分区


5.2.1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
   1 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营业房间:
   2 室内商业街。


5.2.2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5.2.1规定的室内商业街),防烟分区不应大于2000㎡,且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不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60m。

5.2.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4 防烟分区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大于500㎡的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2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的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的防烟分区的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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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疏散


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1.1 A1类场所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A1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

6.1.1.jpg


6.1.2 A1类场所中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

6.1.2.jpg


6.1.3 A2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A2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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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1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6.2.1.jpg


6.2.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6.2.2.jpg

注:1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2 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小型一、二层商铺可设一个外门;二层跃层商铺最远点到一层疏散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中梯段按1.5倍投影距离计算。门宽应大于1.4m。


6.3 疏散通道


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的规定。


表6.3.1 A类场所内琉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6.3.1.jpg


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2的规定。


表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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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大型商业建筑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3.4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短边应大于4m,面积不小于25㎡,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4 安全出口


6.4.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营业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1.jpg

式中:
   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4.4 商业营业厅面积:

2.jpg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4.4。


表6.4.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6.4.4.jpg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6.4.5 A类场所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厅、放映厅按1.0人/㎡取值;
   2 电影院人员密度按实际座位数与等场人数之和确定,等场人数应根据等场区的建筑面积按0.5人/㎡计算,但不大于座位数的50%;
   3 其它场所按0.5人/㎡取值。
   注: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6.4.6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6的规定。


表6.4.6 B、C类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6.4.6.jpg


6.4.7 表6.4.6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7的规定。


表6.4.7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6.4.7.jpg

注:1 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计算。
   2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计算。
   3 底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计算。


6.4.8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4.8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4.8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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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4.8中序号4和5确定;
   2 A类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门的宽度,均应接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

6.4.9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

6.4.10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4.11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12 大型商业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A1类场所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其他场所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时,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下、半地下房间,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5.3 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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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3 安全疏散通道


6.5.4 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且能在屋顶实现连通;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6 消防电梯


6.6.1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其余功能的消防电梯分开设置。


.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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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1.4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除多层的C类按2.0h计算外,其它建筑均按3.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不应小于36m³。

7.1.5 大型商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水灭火系统。

7.1.9 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类和B类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C类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7.1.10 保护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和供水管网及水泵接合器;消防用水量应计入总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流量系数K=80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水保护长度应按室内商业街中单个铺面安全玻璃隔墙的最大总长度计算。
   2 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3 喷头应布置在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内侧,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
   喷头距离玻璃墙应为200mm,喷头与吊顶的距离应为120mm。

7.1.1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和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7.1.12 大型商业建筑中的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楼梯间与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 室内商业街及营业房间直通楼梯间的疏散通道;
   4 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上有外窗,且面积大于500㎡的营业房间;
   2 A类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的地上无外窗的营业房间;
   3 B、C类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地上无外窗的营业房间;
   4 建筑面积超过50㎡的地下营业房间;
   5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室内商业街、室内商业街两侧的室内商铺和中庭;
   6 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应按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5 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³/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³/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 防烟楼梯间、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室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与室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7.2.5 室内商业街与中庭的排烟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1 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宜设置自动排烟窗排烟;排烟窗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启闭控制装置;排烟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商业街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设置就地手动开启装置;
   2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排烟量的计算执行表7.2.5的规定;


表7.2.5 室内商业街机械排烟计算排烟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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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净空高度大于24m的室内商业街,设置机械排烟的同时,应于底层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送风口宜靠近疏散通道入口处布置;
   4 室内商业街采用机械排烟时,两侧室内商铺应设置机械排烟,每个商铺内应设置排烟口,商铺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7.2.6 连通室外空间的营业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500㎡,且最远点到达临街(或室外)门(洞)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洞(孔)口(不包括房间门)计算排烟面积的高度应从地坪2.0m以上起算;
   2 当房间内的最远点到达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大于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2.7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部为透明或大部分透明的中庭,排烟设施应于中庭顶部周边的侧面设置;
   2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3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中庭),防烟分区超过500㎡时,其排烟量应通过计算确定。热释放量数值按表7.2.7-1选取,火灾增长系数按表7.2.7-2选取;


表7.2.7-1 热释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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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7-2 火灾增长系数(kW/s2

7.2.7-2.jpg


   4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A类场所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连接封闭隔断的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5 设置机械排烟的A类场所、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的地上独立营业区域,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设置机械排烟的A类场所以及地下商场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营业房间,室内应设置送风口。

7.2.8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3 位于室内空间的加压送风风机、补风用送风风机和排烟风机均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7.2.9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10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

7.3.2 营业场所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当探测点少于10个时,可通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3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B类营业场所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总线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C类营业场所的配电线路可设置独立式剩余电流探测电气火灾监控器,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在楼层或区域配电箱进线处。

7.3.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控制器可设在专用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7.3.5 室内商业街及每层回廊应设火灾探测器。

7.3.6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外,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 首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到底。

7.3.7 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商铺的安全玻璃门两侧应设专用感烟探测器组;当门任意一侧探测器报警时,安全玻璃门应自动关闭;安全玻璃门释放器宜采用断电闭门型。

7.3.8 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传输线路、消防广播线路、消防电话线路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管暗敷时,可采用铜芯阻燃电线、电缆;
   2 穿金属钢管明敷时,应采用铜芯耐火电线、电缆;
   3 在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应采用铜芯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4 在耐火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可采用铜芯阻燃电线、电缆。

7.3.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7.3.10 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消防用电负荷供电电源不应与其它负荷共用母线,应在低压侧总进线处设置独立的主断路器。

7.3.11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及控制箱应采用防火隔离措施。

7.3.12 用于商业部分的消防用电负荷配电线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线路:
      1) 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直接明敷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A类阻燃耐火电线;
      3) 采用电缆槽盒敷设时,应采用A类阻燃耐火电缆。
   3 集中型电源(EPS)至应急照明配电箱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采用Ⅰ级耐火电缆槽盒敷设或穿金属管暗敷时,可采用A类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4 应急照明配电箱至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
   5 耐火线缆的截面应按正常情况选择的电线、电缆截面放大一级;当配电线缆采用耐火电缆槽盒敷设时,其电线、电缆截面应放大两级。

7.3.13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7.3.14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2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供电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
   2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用电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至设备控制箱或设备,其供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0m;
   3 应急照明集中型电源(EPS)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7.3.15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钢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物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均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型。

7.3.1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

7.3.17 除专用设备用房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且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相关规定。

7.3.18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安全疏散通道、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 商业营业厅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7.3.19 消防应急标志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电致发光应急标志;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应急标志;当商业营业厅净高大于4.0m时,应急标志底边距地不应大于3.0m;当商业营业厅净高小于4.0m时,应急标志底边距地不应大于2.5m;应急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3 商业营业厅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电致发光疏散应急标志或蓄光型自发光应急标志;当采用电致发光疏散应急标志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0m,当采用蓄光型自发光应急标志时,其间距不应大于2.0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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