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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正常有序的办公环境和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第61号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中心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全面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二章 消防责任落实
第五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由保卫处(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外环和市图书馆、规划馆、市民之家、行政服务中心、青少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馆三中心)由市公安消防局、新城派出所负责指导相关工作;各单位负责自行管理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与行政区内各单位签定责任书,年终专门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第七条 在行政中心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对活动过程、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统一负责,并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在行政中心区域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局基建处、设备维护中心备案;施工工地临时用电时应通知物业到场,指导安装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由设备维护中心牵头组织物业对改建、装修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性测试,对功能不完善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负责,若不明确双方边界或部分区域分管未明确责任物业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责任范围。
第三章 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民中心的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作为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对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市保安集团驻市民中心特保大队(以下简称特保大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安排组织特保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技能、知识的专业培训。
(二)牵头组织每月一次联合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以联系单的形式书面移交被检查的对口单位签收。联合检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和临时确定的相关单位、特保大队微型消防站及其他需要配合的相关单位和物业公司等。
(三)每周至少实施两次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不含设施设备检查)由保卫处制定,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四)对动火工程进行审批并开展现场督查抽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请消防专家授课)
(六)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和物业公司,其中涉及消防设施的,书面通知设备维护中心。
(七)制定有关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设备维护中心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物业对公共消防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测试及维保。
(二)监督、检查、考核物业公司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管理情况。
(三)对已发现的消防设施运行隐患问题组织物业及时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牵头组织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备技改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特保大队在保卫处指导下对市民中心区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安排消防控制中心消控人员值班、训练,且消控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统计火灾隐患,并将发现的隐患于当天下班前发给保卫处。
(三)组织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日常训练并做好值班安排。
(四)落实“四个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一分钟、三分钟”预警防范。
(五)组织开展灭火演练、人员疏散演练。
(六)做好突发火灾事故的初期扑救及组织疏散工作。
(七)确认室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的畅通。
第十四条 除公共区域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做好用火用电安全。
(二)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的防火检查。
(三)每月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
(六)落实经费,做好非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保工作。
(七)落实好本单位的施工现场。
(八)落实好本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确保本责任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确保本区域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闭门器、顺位器完好可用。
(三)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可用。
(四)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设备机房完好可用。
(五)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标志标识按照“消防四个能力”的建设标志实施配置。
(六) 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可用。
(七)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其他电器、设备的用火用电安全。
(八)及时处理已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隐患。
第十六条 主楼的各行政单位(部门)所在楼层及办公室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由各行政单位(部门)自行管理。主要包括用火用电安全、消防通道畅通及个别单位自建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十七条 市民中心区域入驻的各行政部门、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等装修工程时,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依法履行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等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入驻各单位改建、装修工程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改变建筑物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走向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基建部门存档;增加、取消或改变建筑物消防设施位置、功能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由设备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市民中心区域(含地下空间)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且应当加强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主动向机关卫处申报动火审批。
第二十条 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相关物业及“两馆三中心”均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使其能全面地体现市民中心行政区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本单位(部门)所做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具体措施流程
第二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包含: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每日巡查按照各自区域分别由特保大队和物业公司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月联合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 是否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五)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抽查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每月联合检查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等台账信息并由被检查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施工工地(现场)的检查内容: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现场安全员及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是否履行动火审批制度;抽查动火现场是否张贴书面批复文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特种行业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与动火审批相一致。
(三)是否对油漆、乙炔、甲烷等易燃易爆化学品统一规范管理,是否建立并履行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
(四)是否明确施工工地专职消防安全员,是否掌握基本灭火知识和能力。
(五)是否在工地配备用于初期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在巡查、检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需要其他单位、部门配合实施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在接到通知后将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备案,每周将相关问题以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对口单位或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收到涉及消防隐患的通知单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在消除隐患后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需要确定义务消防员人数,由单位(部门)定期分批组织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可以参加由保卫处统一组织的培训),开展灭火预案演练,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在确定人员名单后,应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交保卫处备案。
保卫处应当牵头建立相关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开展学习、培训,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现消防隐患通知对口单位后,对口单位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年度安保考核评分增减的内容经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同时抄送属地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评估,其中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评估;市特保大队由保卫处组织评估;“两馆三中心”由新城派出所牵头,保卫处和设备中心等单位配合组织实施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对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的各单位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查阅档案查看每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及消防安全宣传是否安装规定落实。
(二)检查在日常巡查检查中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
(三)抽查一个区域实施检查,由保卫处检查该单位日常消防管理能力,由设备中心检查该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转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共区域含各楼公共区域(如大厅、公共通道)、公共停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含水枪水带)、自动气体灭火系统(不含各单位自建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电梯迫降及消防电梯等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兼职保卫干部及义务消防队工作人员应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老规定有冲突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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