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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7-2020 预拌混泥土生产技术标准.pdf简介:
"DG/TJ08-227-2020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标准"是地方标准,全称为"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质量控制规程"。这个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提升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以确保混凝土的性能稳定,施工质量可靠。
预拌混凝土,即在工厂预先按照设计要求,将水泥、水、骨料、掺合料等原材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搅拌,制成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然后运送到施工现场使用的混凝土制品。这个标准可能涵盖了混凝土的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要求 2.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和检验 3. 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4. 混凝土的搅拌、运输和堆放 5. 质量检测方法和指标 6. 环保和节能减排措施
遵循这个标准,可以保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减少现场施工的误差,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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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edaggregatecd
三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
3.0.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完 善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质量负责。 3.0.2预拌混凝土生产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其 检验方法,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其检验方法操作工艺 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3企业的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 域实现全封闭,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狂采用信息化集成管 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 3.0.4预拌混凝土生产应遵循节约资源、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的 原则,企业应按照现行行业标预拌混凝本绿色生产及管理技 术规程》JGJ/T328的规定进行绿色生产
4.3.1预拌混凝土用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 GB/T14684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 法标准》JGJ52的规定。 4.3.2细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骨料宜采用中砂。 2采用混合砂时,应按规定的品种、规格和比侧混合,混合 后应符合中砂的标准规定。 3当采用海砂时,应作净化处理并满足现在行业标准《海砂 4.3.3预拌混凝土用细骨料的氯离子谷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工程预拌混凝土用细骨料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 0.02%。 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 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动年或以的混凝土结构和其他有特殊 要求的钢筋混凝大绪树用细骨料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 3预拌混凝土用细骨料氯离子含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中规定的方法 进行检验 4.3.4细骨料的检验批次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2细骨料以1000t为一验收批,不足1000t时,应按一验 收批进行验收;当细骨料的质量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同厂家(产 地)、同品种、同规格的可每周检验不少于2次。当进料过程中出 现异常时,应增加取样检测频次。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筛选应用通则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33352-2016》4.3.5细骨料的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
然砂每验收批均应进行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
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2人工砂每验收批应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和石粉含量检验。 3当不同品种的砂混合使用时,应按本条第1款或第2款 分别进行检验,混合后每验收批还应至少按混合比例进行颗粒级 配检验。 X 4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或设计上明确 提出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其使用的同一产地的细骨料应进行碱 活性检验不少于1次。 4.3.6细骨料应按不同的品种、规格分别堆放还得混堆,并应作 好标识。在其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取措施,防止颗粒离 析、混入杂质
4.4.1预拌混凝土用粗骨料应符各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 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2的规定, 4.4.2再生粗骨料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再生骨料混凝土 技术要求》DB31/T1128的规定。 4.4.3粗骨料的检验批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按同厂家(产地)、同品种、同规格分批验收。 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时,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当粗骨料的 质量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同厂家(产地)、同品种、同规格的可每 周检验不少于2次。当进料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取样检测 频次,
粗骨料的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粗骨料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
和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 2再生粗骨料每个检验批应进行颗粒级配、微粉含量、泥块 含量、杂物含量和压碎指标的检验,吸水率、表观密度按1次/月 的频率检验, 3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或设计上明确 提出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其使用的同一产地的粗骨料应进行碱 活性检验不少于1次。 4.4.5粗骨料应按不同的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堆应作 好标识。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颗粒离 析、混人杂质
1预拌混凝土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属家标准《用于水泥和 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6的规定 2预拌混凝土思矿渣粉应符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 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必高炉矿潜粉》GB/T18046的规定。高强混 凝土用矿渣粉应选用S95级及以上矿渣粉。 3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企业应通过试验验证,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 乐 Y10d的掺合料为一验收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200t。不足 200t时,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4.7.3掺合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粉煤灰每验收批应测定细度、需水量比、含水量和雷氏法安 定性(F类粉煤灰宜每季度测定1次);每季度应测定烧失量不少于 1次;每半年应测定三氧化硫和游离氧化钙含量不少于1次。
2矿渣粉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检验。 3其他品种的矿物掺合料,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检验。 4.7.4掺合料应根据不同的品种、规格及等级按批分别存储在专 用的仓罐内,防止受潮和被环境污染,并应作好标识
5.0.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 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和 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的规定,应 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符合设计和施工求的混凝土 配合比
5.0.2预拌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
5.0.2预拌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 表5.0.2的规定。
5.0.2混凝土的最大水股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表中的规定适用于C15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5.0.3不同环境类别下预拌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掺量范围应 按表5.0.3的规定进行选取。 5.0.4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DG/TJ08一2276的 规定。 5.0.5高强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强混凝 土应用技术规程》IGI/T281的规定
同环境类别下预拌混凝士中矿物掺合料掺量范围(%
注:1.表中所确定的掺量上限适用于采用硅酸盐水泥;当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 掺合料的掺量上限应降低5%~1 2.当矿渣粉为S105级或S115级爵:掺量可取获围上限值;对于S95级矿渣 粉暖通强制性条文汇编.pdf,掺量上限应降低5%~10% 3.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占胶凝材料的比例衣宜超过表中规定的该掺合料单掺 时的最大掺量。 4.当两种或两种以达掺合料复合使矿物掺合料的总掺量应符合表中复 合掺合料的规准复合后硅胶凝材料的比例不宜高于10%。 5.0.6自密实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密实 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3的规定。 5.0.7 天体积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胶比应小于0.60,胶凝材料的总量应不小于280kg/m²。 2 应采用矿渣粉与粉煤灰掺合材料复掺的技术。 3在保证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及落度要求的前提下,应提 高骨料的使用量。 4配合比设计时,应进行水化热的验算或测定。 5.0.8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 准《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要求》DB31/T1128的规定。 5.0.9配合比设计时,应根据所用原材料的性能及对混凝土的技
术要求进行计算,确定各种原材料的应用。 5.0.10水泥、掺合料、外加剂、骨料及水的选用除应符合相应标 准规定外,还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 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 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5.0.11应根据混凝土配合比计算的结果进行试配,并确定混凝 土生产配合比。当对混凝土有其他技术性能要求时,应在计算和 试配过程中予以考虑,并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5.0.12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提高混凝土配制强度: 1 现场条件与试验室条件有显著差异时。 2 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时。 3当设计或合同有要求时。 4混凝土用于水下工程时。 理委员会信息 5.0.13 3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重进行配合比设计: 1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2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5.0.14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或配合比1年以上未使用时,混凝土 配合比应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方可采用。 5.0.15混凝土产时,应严格控制其氯离子含量。混凝土拌合 物中水溶性离子最大含量(用单位体积混凝土中氯离子与水泥 的质量表示)应符合表5.0.15的规定
5.0.16自密实混凝土除应满足普通混凝土拌合物对凝结时间、 黏聚性和保水性等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表5.0.16的自密实性能要 求。不同性能等级自密实混凝土的应用范围及性能试验方法按 照现行行业标准《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3执行
注:当抗离析性试验续有争议时式真析率筛析法订
5.0.17大体积限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供应大体积混凝土前,应对所用原材料的质量和数 量进行核实,保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储备。 生产供应大体积混凝土时,必须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 原材料,并执行相同的混凝土配合比。 5.0.18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酷环境(氯化物、化学腐蚀等)下使用的混凝土、预应力 混凝土和有防水要求的地下结构混凝土不得使用再生骨料混凝 土,血类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 2I类、Ⅱ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35及以下强度等级 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
凝土,配制其他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时应经试验验证和专 家论证。 3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不应大于30%
6.2配合比选用与调整
6.2.1生产时应根据合同要求选择混凝土配合比。 6.2.2选用混凝土配合比时应考虑混凝土品种、工程部位、运输 距离、气候情况等选择适宜的混凝土配合比, 6.2.3签发混凝土配合比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2021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 集分专业目录--结构专业.pdf,生产中应根据 砂、石含水率扣除相应的用水量。 6.2.4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注明生产日期、工程名称、工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