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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种类和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政府性基金特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道路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特指房产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 市区建设项目各类收费坚持依法征缴、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应当严格规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国家、省、市对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 项目分类及收费优惠
第六条 工业项目
工业项目免收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房产测绘费、综合服务费,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工业企业免收人防费,应承担的人防义务由财政受益地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第七条 服务业项目
(一)电子商务项目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50%予以补贴。
(二)投资建设物流项目,当期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下的,配套费按100%收取;当期建筑面积5—10万(含)平方米的,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25%予以补贴;当期建筑面积10—15万(含)平方米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50%予以补贴;当期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三)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新设立经营出境业务旅行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大型旅游项目,经认定后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四)投资建设大型商贸市场项目,一次性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下的,配套费按100%收取;一次性建筑面积3-8万(含)平方米且持有产权超过30%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50%予以补贴;一次性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且持有产权超过30%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五)投资建设农贸市场(菜市场),建筑面积3000(含)平方米以下的,配套费按100%收取;建筑面积3000—6000(含)平方米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25%予以补贴;建筑面积6000-10000(含)平方米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50%予以补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六)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建设的总部大厦,投资达1亿元且建筑面积10000(含)平方米以上,并经认定的项目,总部大厦商务用房部分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再按100%予以补贴。
以上服务业项目中不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建(构)筑物范围的,由人防部门认定。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
(一)商业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包括联合商业开发或合作建设经营性项目),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予减免。
(二)独立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收人防费、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100%予以补贴。
(三)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免缴配套费、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人防费;经济适用房房产测绘费、综合服务费按50%收取。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安置房免缴配套费,垃圾处理费按50%收取。
(四)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配套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人防费。
(五)农民在建制镇(乡)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缴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综合体项目
一次性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下的,配套费、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按100%收取。
一次性建筑面积5-10万(含)平方米,且持有产权超过30%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50%予以补贴。
一次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持有产权超过30%的,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第十条 市政设施
道路、桥梁、航道、市政管线、闸(泵)站、码头、公交场站、园林绿化、防洪工程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热工程、居民燃气供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公共事业
(一)教育设施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配套费、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免收;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人防费;房产测绘费、综合服务费按50%收取。
大专院校、中专、技工学校(不包括部门和单位的各类培训中心)、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文体活动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免收配套费(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学校教学楼人防费按50%收取。
(二)医疗机构
床位数300张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床位数100张以下的专科医疗机构,医疗和附属用房配套费按100%收取;床位数300(含)—500(含)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床位数100(含)—300(含)张的专科医疗机构,医疗及附属用房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50%予以补贴;床位数500张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床位数300张以上的专科医疗机构,医疗及附属用房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属于营利性机构的,人防费按50%收取;属于非营利性机构的,免收人防费。
属于营利性机构的,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按50%收取;属于非营利性机构的,免收道路修复费。
(三)民政福利设施
民政福利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配套费先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属于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民政福利机构,人防费按50%收取;属于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民政福利机构,免收人防费。
属于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民政福利机构,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按50%收取;属于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民政福利机构,免收道路修复费。
(四)其他非营利性公益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美术馆等)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50%予以补贴。
第四章 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人防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首次缴费不得少于费用总额的1/3,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按批准时间执行,但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其中配套费应当在规划核实前缴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收费优惠的项目,无需提交市工程规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由执收部门直接审批。
第十四条 不在本办法优惠范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实行收费优惠的建设项目,涉及市本级财政收入的由市工程规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原则上,市工程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建设项目收费优惠事宜须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享受规费优惠的项目,在建设期间或建成后未达到优惠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要足额补缴相关规费,并加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执收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杜绝违规收费,确保收费合法依规;对于分期缴费到期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足额追缴。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规费减免及优惠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减免缓及优惠行政规费的,或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在与相关主体签订框架协议或鉴签合同等文本时,要严格按照我市政府合同审核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行政规费减免及优惠审查程序,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政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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