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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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两年多来,根据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经研究讨论,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为切实贯彻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34号),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本补充规定。

二、根据常州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各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1.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其进深(不规则的,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小于或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全部空中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阳台进深超过3米按此条计算)。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个空中花园。

    2.当住宅的建筑设计层高大于3.6米(低层住宅的建筑设计平均层高大于3.6米),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大于4.5米时,其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S1=K1×S


    式中S1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为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K1为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除以3米(多层、高层住宅),或4.5米(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当低层住宅层高总值>3.6米×层数时,K1值=层高总值/(3.6米×层数)。

    当住宅的建筑设计层高在3米—3.6米时(低层住宅平均层高在3米-3.6米时),超标部分折算增收规费,折算的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S2=(K2-1)×S


    式中S2为超标计算收规费的建筑面积,S为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K2为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除以3米。S2按规定的3倍收取规费。

    3.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等于0.45M的飘窗不计算面积。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M时,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M的飘窗计算全面积,小于等于2.1M且大于等于1.5M的计算一半面积,低于1.5M的不计算面积。

    4.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有明确规定外,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原有自然地坪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设置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5.对建筑层高和容积率计算有其他要求的,可在规划条件中另行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或小区居民提供开放空间的以下情况,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该建设项目的核定容积率。

    1.临街建筑在建筑控制线以内沿公共空间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等架空部分。

    2.无围护结构、为公众提供绿化及活动场地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不包括入口门厅、楼梯间等有围护结构的空间)。

四、在2011年3月20日之后出让土地的项目,按本次修订的规定执行。在2011年3月20日之前出让土地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常规【2008】42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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