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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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pdf简介:

"建标 163-2013"全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2013年版)》,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一项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城市和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建设、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和管理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概述:

1. 建设规模与布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一定的服务面积和床位,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和需求设置科室,如全科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站则通常规模较小,主要提供基本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 设备与设施:规定了各类设备和设施的配备要求,如基本医疗设备、公共卫生设备、信息化设施等,以确保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3. 人员配置:强调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和资质要求,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以及需要提供连续、全面的社区卫生服务。

4. 服务质量:规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如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家庭医生签约等,以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5. 管理与监督:强调了机构的运营管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机制,以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建标 163-2013"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建设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旨在推动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建标 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表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主: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 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3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 面积应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注:1表中所列客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客地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 的《高压直流输电术语GB/T 13498-2007》,建筑面积可增加6%。 3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人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 面积应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 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 建筑面积可增加6%。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 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 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 60m²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 60m²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 施设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 避免交文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 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 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 关规定。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 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 0.7~1.2。

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0m。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 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 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 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 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 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 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 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 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 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 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六、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 系统。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 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 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应符合原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 第四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 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

第四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 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 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 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 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总 则 19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1) 建筑面积指标 (25) 选址与规划布局 (26) 建筑标准 (27) 医疗设备 (29)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30)

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求与可 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在规模、 功能、布局、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 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建设原则。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主要依据是所在地服 务人口的数量(指常住人口)。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 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 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标准针对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设定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方~10方人。由于3方~ 10万人数差别较大,划分了三个服务人口规模数量梯度,小于5 万人(含5万人)、5万~7万人(含7万人)和大于7万人(含10万 人),并给出了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 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少于3方人的街 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建设规 模很多高于上述标准。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机 构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转型而来,原有规模较大。 2007年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全国现有社区卫生中心、站进行 了普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39.68m²,其 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311.67m²[成都]框架结构研发楼电动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社区服务站为256.85m²,详 见表1。

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

别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

附表4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2000m的比例 最大,占到28.9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社区服务中 心占22.5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集中在 60~200m,大于500m²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占7.88%(详见附表 5、附表6)。

附表5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编制组在确定建筑面积指标时,先测算出最小功能单元用房 面积,然后根据不同平面组合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了不同服 务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 屋建筑面积随人口规模变化产生梯度变化,每个梯度增加300m 用房面积。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少、面积小GTCC-061-2018 电液转辙机(ZYJ9 系列),仅给出面积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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