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729-2012 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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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 729-2012 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pdf简介:

"DB43/729-2012 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pdf" 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的标准规范。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公路隧道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它涵盖了消防设施的选择、配置、安装、维护,以及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应急照明、通风与排烟、消防通信、消防电源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公路隧道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是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指导文件,适用于我国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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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隧道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与设置要求应满足表11的要求。 表1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与设置要求应满足表11的要求。 表1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07MS101(1-4)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DB43/7292012

9.11.1行车隧道和附属用房的灭火器配置应按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9.11.2消防安全等级为I、II、I和IV级的隧道行车道内应配置能够扑救A、B、C类火灾的灭火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b 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C 灭火器箱可安装在隧道侧壁上,宜采用嵌墙型开门式灭火器箱,其尺寸和质量应符合GA139 《灭火器箱》的相关规定; d)行车隧道内的灭火器宜与隧道内消火栓共用箱体; e)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且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9.1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9.11.4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公式(7)计算:

9.11.5修正系数取值见表13。

9.12.1隧道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进行消防排水系统设计,消防排水系统可与污水排水系统合并设置 9.12.2在隧道和工作井的最低处设置废水间,以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 9.12.3污水总流量应综合考虑结构渗入水量、冲洗污水量和消防污水量。 9.12.4污水泵房应设置三台污水泵,每台污水泵的功率应根据污水总量确定

10.1.1.1隧道消防电气的供配电系统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并应满足JTGTD71《隧道交通工程设 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10.1.1.2行车隧道及其附属用房的供配电装置及线缆应防范电气火灾的发生,并在尚未送电的情况下 对线路的火灾隐惠进行预检

10.1.2负荷分级与供配电

10.1.2.1隧道消防电力负荷分级见表13

1.2.1隧道消防电力负荷分级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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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隧道消防电力负荷分级

0.1.3.1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长距离信息传输宜采用光缆;除必要的工作接续外,线路 二的各段电缆应完整统一。 0.1.3.2线缆受条件限制必须明敷、或在与行车道毗邻的非封闭地下电缆沟敷设,或在隧道壁开槽敷 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不燃刚性结构作连续封闭式的线缆保护; b) 采用金属铠装耐火线缆: C 采用能在750℃火焰温度下提供不少于90min线路完整性的不燃刚性耐火防护结构,作连续 封闭式的线缆保护; d) 采用缆沟、槽盒、电缆隧道、夹层、竖(斜)井等电缆构筑物应设置适当的阻火分隔; 电力电缆在管道、槽盒、夹层、竖井及桥架的横断面填充率不应大于40%,且宜设置线型光纤 感温火灾探测器作电缆过热监测: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电缆,不应经同一管道、槽盒敷设;也不 宜在电缆桥架同层敷设; 受条件限制安装在同层桥架时,应采取隔热耐火隔离。

10. 1. 4 报警与保护

10.1.4.1变压器、配电装置及线路中存在异常发热可能的部位,应设置具有温度监测和过热报警功能 的装置。 10.1.4.2消防负荷的过载保护应优先作用于报警信号,并应根据隧道和负荷供电工况,实施切换供电 回路或切断供电的人工控制。 10.1.4.3具备预检保护功能,在未合闸送电的情况下预检出负载端的短路和漏电故障并锁定、报警,

DB43/729—2012 并禁止合闸,以避免短路起火事故。预检装置应具备消防联动与联网通信功能。 10.1.4.4行车隧道及其附属用房供配电宜设置电力监控(SCADA)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进行 集中监控。

DB43/729—2012 并禁止合闸,以避免短路起火事故。预检装置应具备消防联动与联网通信功能。 10.1.4.4行车隧道及其附属用房供配电宜设置电力监控(SCADA)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进行 集中监控。

10.1.5接地与防雷

应大于1。 10.1.5.2隧道接地装置应通过贯穿隧道的接地主干线可靠连接至洞外接地极,接地极宜在隧道洞口外 两端设置。 10.1.5.3隧道内低压系统的PE干线、电气装置的接地干线、非埋地金属管、金属线槽、金属铠装线 缆的金属外皮及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应组成等电位连接网络,并与接地主干线作可靠连接。 10.1.5.4隧道与毗邻隧道口的外部附属用房宜共用接地系统。隧道外没有接入共用接地系统的设备应 设置单独的接地,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Q,保护接地应不大于42;合并设置时可不大于4Q 且应与供电保护PE线可靠连接。 10.1.5.5隧道变配电间、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监控室的防雷宜按照不低于GB50057《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10.1.5.6隧道外重要设备在没有其它避雷保护设施时应设置独立的避雷接闪器。 10.1.5.7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它隧道工作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宜低于GB50343《建筑 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B级雷电防护等级。

10 2应急照明与消防安全标志

10.2.1.1应急照明及控制应满足隧道火灾初起阶段X 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10.2.1.2消防安全标志除应满足隧道火灾初起阶段对消防应急设备、疏散路径和避难场所指示的需 求还应满足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相关要求。

0.2.2.1行车隧道及其横通道、纵向疏散通道、紧急停车带、隧道内附属用厉 避难疏散通道及前室、独立避难间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0.2.2.2人行横通道及隧道内附属用房的安全疏散通道、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及前室、独立避难间照明 的地面亮度应不小于2cd/m;紧急停车带、车行横通道照明的地面亮度应分别不小于7cd/m和2cd/m 隧道在启用应急照明时的地面亮度,应不小于中间段亮度的10%和0.2cd/m。 10.2.2.3隧道发生火灾时,除横通道和独立避难间的应急照明应与横通道、独立避难间的启用联动肩 动外,其他部位的应急照明应立即启动。 10.2.2.4隧道发生火灾时,隧道照明应立即启动并保持最大亮度的照明状态至确定人员安全疏散完 毕;当无法确定人员疏散情况时,其持续时间应不少于按照人员从最不利部位步行至最近紧急出口(含 隧道口、横通道、专用避难疏散通道)所需时间的1.50倍。 10.2.2.5中央控制室、通讯机房、变配电间、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时须坚持工作的附属用》 应设置应急照明,启用应急照明时应保证正常照度。 10226启用应急照明时,应保证照明中断时间不超过0.3S。

10.2.3消防安全标志

0.2.3.1消防安全标志外结构体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0.2.3.1消防安全标志外结构体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DB43/7292012

表14电光消防标志的安装要求

DB43/729—2012

10. 4.1一般规定

10.4.1.1消防应急广播设施应满足隧道火灾初起阶段现场消防指令 10.4.1.2应急广播主控设备应设置在中央控制室,并与中央控制室计算机相连。 10.4.1.3隧道出入口、横通道及紧急出口处应设置扬声器。 10.4.1.4隧道内应急广播的音区划分应与隧道防火分区对应;扬声器布置应有延时控制措施以避免发 生混响,布置间距宜为50m。

i0.4. 2警示语音与指令

10.4.2.1应急广播应能自动循环播报警示语音,确定火灾发生时应能目动 潘报优先插入。 10.4.2.2确定火灾发生时,应急广播应能根据隧道火情,分区播报不同的疏导指令。

10.5交通监控与诱导

隧道交通监控与诱导设施,应满足隧道火灾初起阶段对行车控制和隧道内 合本音规定外,隧道交通监控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10.5.2.1交通闭路电视(CCTV)监控系统主控设备应设置在中央控制至;系凯应 自动切换至报警部位的监视和记录,并对隧道火灾进行人工确认。 10.5.2.2中央控制室、通讯机房、变配电间、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时须坚持工作的附属用房 应设置CCTV摄像机。 10.5.2.3隧道口处应设置监视洞口外区域的现场摄像机。隧道区间现场摄像机的设置应全程监视覆盖 且设置间距宜为100m150m,其监视分区划分应与隧道防火管理分区相对应。 10.5.2.4当采用图像型火灾报警系统时,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宜与图像型火灾报警系统合并设计且 应满足火灾报警的要求,

0.5.3交通控制与诱导

0.5.3.1确定发生隧道火灾时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JTG D20-2006,应双向 10.5.3.2启用车行横通道联通的相邻隧道作为疏散通道时,相邻隧道内横通道侧的车道应被控制为疏 教车道。 10.5.3.3隧道入口汽车联络道前、隧道内紧急停车带和车行横通道前应设置可变情报板;可变情报板 应能够发布火灾警报和疏导信息和能够显示横通道的开闭信息。

10.6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10. 6. 1一般规定

1.1隧道及其内部附属用房的报警区域应按其防火分区划分;隧迪探测 系统的灭火分区对应且不应大于100m;隧道内附属用房及其它建筑空间的探测区域应按照封闭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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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隧道内及露天、半露天环境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符合消防产品市 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10.6.1.3隧道及其内部附属用房的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宜单独分别设置,并应能直接控制隧道的消防 供水。 10.6.1.4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隧道及其附属用房的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还应执行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GB/T 29455-2012》10.6.2火灾报警场所的探测器选型

10.6.3行车隧道火灾报警

10.6.3行车隧道火灾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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