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64-2021 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_已解除密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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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 08-2364-2021 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_已解除密码.pdf简介:

"DGJ 08-2364-2021 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是中国地方标准,全称为《建筑深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规程》。该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21年,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微变形(如沉降、倾斜、裂缝等)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它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旨在保证基坑工程的安全稳定,防止或减少微小的变形对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该标准的解除密码通常指的是标准的获取密码,但在中国,标准文件一般不设有密码,公众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或相关机构购买获取标准文本。

DGTJ 08-2364-2021 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_已解除密码.pdf部分内容预览:

2.0.4分坑支护dividedexcavationandsupport

将整个基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坑分别进行支护的设计 方法,整个基坑可分为紧邻环境保护对象的条坑和远离环境保护 对象的大坑。 2.0.5大坑largepitindividedexcavation

2.0.5大坑largepitindividedexcavation

村道路施工合同因基坑分坑支护而划分的远离环境保护对象且面积较大的 基坑。 2.0.6条坑narrowpitindividedexcavation 因基坑分坑支护而划分的紧邻环境保护对象、面积较小且平 面形状呈窄条形的基坑。

2.0.7分隔墙dividingwal

具有机电仪 撑轴力开道时日 进行轴力补偿、控制基坑围护结构变形的钢支撑系统。 2.0.9隔离桩isolationpile 为减少基坑施工影响,在基坑与环境保护对象之间设置的具 有隔离作用的挡土结构

2.0.9隔离isolation pild

基于软土流变特性及基坑变形的时间、空间特点,按照分层、 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土方开挖及支撑施工原则通过限 制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及围护墙体无支撑的暴露面积大小和时 间长短等措施,达到控制基坑和周围地层变形的目的。

2.0.11信息化控制informationizecontroK

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状态进行控制及 管理。

3.0.1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采用先进成熟的设计理念、施工工 艺、高性能设备、信息化监控技术等,结合超前预警、过程监控和 动态控制等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3.0.2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涵盖清障施工、围护结构施工、土 体加固施工、地下水控制施工、支撑体系施工、土方开挖、地下结 构回筑等基坑施工全过程。 3.0.3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周边环境保护对象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主体地下结构应能正常施 3基坑周边环境变形应控制在容许范围内。 3.0.4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环境保护应包括下列对象: 1轨道交通结构,包括地铁轻轨、磁悬浮等城市轨道公共 客运系统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变电站及其他对变形敏感的 设施。 2超长隧道、特长隧道、长隧道 3原水引水管渠。 4其他对变形特别敏感需进行微变形控制的重要建(构)筑 物和设施, 3.0.5当基坑周边存在本标准第3.0.4条所规定的环境保护对 象,且基坑挖深、基坑与保护对象的距离符合表3.0.5的要求时, 应将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定为特级。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 基坑变形控制指标应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采用

表3.0.5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的环境保护等级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s为基坑开挖边线与环境保护对象的净距。 2环境保护对象未在第3.0.4条列出的,以及开挖深度、基坑与保护对象距离 关系未在本表中涉及的基坑工程,其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的规定采用, 3 对环境保护等级非特级的基坑工程,当其周边存在具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对 3.0.6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根据环境保护对象的变形控制标 准,采用经验设计与数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设计,并宜结合 监测反馈数据反演、修正数值,形成相互验证。 3.0.7基坑支护结构选型应以环境保护为核心,并应根据工程水 文地质条件、环境变形控制要求、施工条件、使用要求及基坑规模 等设计条件,结合技术与经济性比选确定 3.0.8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施应采用微扰动施工工艺及技术 措施,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案应包括减少基坑施工 3.0.9桩基围护及玉体加固应综合考虑场地地质条件、环境保护 对象变形控制要求、场地施工条件以及地区工程经验等因素,选 择适合的施工艺与控制参数,降低对环境保护对象的扰动影 响。施工前,可在场地代表性区域进行工艺性试验,以确定相关 施参数。 ,3.0.10地下水控制应以控制和减小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为原 则进行专项方案设计,并应结合现场试验综合确定地下水控制设 计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对需抽降承压水的基坑工程,应进行专 项水文地质勘察 3.0.11土方施工应遵循时空效应原理,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 称、平衡、限时的原则进行开挖,并应根据支护体系和周边环境的 监测数据进行开挖施工的动态调整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s为基坑开挖边线与环境保护对象的净距 2环境保护对象未在第3.0.4条列出的,以及开挖深度、基坑与保护对象距离 关系未在本表中涉及的基坑工程,其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的规定采用。 对环境保护等级非特级的基坑工程,当其周边存在具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对 象时,可结合保护对象的特点、现状,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2监测方案应包含对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内容,并根据基 坑环境保护等级设置报警值,且宜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 3.0.13应急抢险预案应根据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环 境保护对象要求、场地条件、施工方案等条件预先制定。

4.1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稳定性和承载力要求外,尚应满 足基坑周边环境对微变形的控制要求, 4.1.2基坑工程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对象本体对附加荷载的承 受能力,统筹考虑综合影响及变形值,确定基坑微变形控制指标。 4.2环境变形控制标准 X 4.2.1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轨道交通结构(不包含磁悬浮)的附加 1轨道交通结构的累计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应 大于10mm,隧道水平直径收敛变化量应根据隧道初始状态分级 控制,且累计量不应大于10mm。 2.地铁高架线路中跨度不大于40m的简支梁和连续梁相 邻桥墩,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且不得影响其安全正常 使用。 4.2.2外部工程施工引起磁悬浮轨道基础结构的附加变形控制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总沉降量不应大于2mm 2前、后墩柱的累计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1mm。 3同一承台左、右侧墩柱累计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0.5mm。 4功能面横向累计偏移量不应大于2mm;相邻功能面横向

累计差异偏移量不应天于1mm。 4.2.3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超长隧道、特长隧道、长隧道的附加变 形累计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应大于10mm,水平直径 收敛累计变形量不应大于10mm。 4.2.4外部工程施工引起原水引水管渠的附加变形控制值应符 合下列规定: X 1 钢筋混凝土渠道伸缩缝两侧结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 5mm。 2 钢管垂直向附加变形不应大于0.01倍圆形管道公称 直径。 3钢管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不应小牙3000倍圆形管 道公称直径。

4.3基坑微变形控制

4.3.1当基坑周边环境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SJG 98-202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pdf,基坑的环境保 护等级应根据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确定,采用相关方法预估基坑 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周边环境对附加变形的 承受能力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 4.3.2当基坑周边环境没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可根据基坑 的环境保护等级按表4.3.2确定基坑变形的设计控制指标

.2基坑微变形设计控制

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m)

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m)

4.3.3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对象的总变形控制值应按 清障施工、围护桩基加固施工、基坑降水及开挖、地下结构回筑四 个阶段进行分解,并分别加以控制

5微变形控制的设计与计算

.2方案总体设计及准则

5.2.1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宜采用分坑支护。基坑 分坑筹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2宜在紧邻保护对象侧设置条坑,在相对远离保护对象侧 设置大坑。 3宜先开挖远离保护对象的大坑,再施工紧邻保护对象的 条坑,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坑开挖前,除大坑自身的围护墙及坑内加固等应达到 设计强度外,其相邻条坑的围护墙及坑内加固也应达到

设计强度。 2)条坑应待其后靠的大坑形成可靠稳定的水平传力体系 后,再开挖施工。 3)共墙(桩)的相邻分坑不宜同时开挖, 5.2.2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支护形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板式支护体系围护墙结构的选型应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微 变形控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条件以 及基坑使用要求、基坑开挖深度与面积等因素确定。 2当围护墙采用地下连续墙时GB50682-2011《预制组合立管技术规范》.pdf,宜在地下连续墙两侧采取 槽壁加固措施, 3当围护墙深度范围内砂层较厚且围护墙采用地下连续墙 时,宜采用十字钢板、H型钢、GXI橡胶止水带等止水性能较好的 接头形式,宜在地下连续墙接缝处设置土体加固止水。 4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 5地下连续墙若在承压水层区域内预埋钢筋接驳器,应严 格控制该区域钢筋接驳器的间距,保障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5.2.3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坑内加固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条坑坑底以下宜采用满堂加固,坑底以下加固体厚度不 宜小天5m。条坑坑底以上宜结合支撑布置采用抽条加固。 2与条坑相邻的大坑侧宜采用裙边加固,加固体的宽度不 宣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8m,坑底以下加固厚 度不宜小于5m。 5.2.4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与条坑相邻的大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支撑设计宜 采用十学正交对撑或者对撑、角撑结合边桁架的支撑布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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