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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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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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是一部由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管理文件,它可能包含关于开封市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则和指导方针。这类规定通常会涉及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规划、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的规定可能包括城市规划的审批流程、规划编制的要求、建筑设计的规范、用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如果你需要了解具体内容,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文件或者联系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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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站一处。1~3千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应小于50m卫生服务站一处; 3~6十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应小于150m卫生服务站一处;6~1 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应小于250m卫生服务站一处。 3.3.7【文化活动中心】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 心一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0m,用地面积不得小于3000m²。 3.3.8【文化活动站】已设置文化活动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文 化活动站。0.5~1.2方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建筑面积250~1200m的文 化活动站一处;文化活动站宜结合居住区公共绿地合并建设。 3.3.9【体育设施】5~10万人居住区应配建大型多功能运动场 地,用地面积不得小于3150m,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1.5~2.5 万人居住区应配建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310m,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0.5~1.2方人居住区应设置小型多功能运 动(球类)场地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0.1~ 0.3方人居住街坊应设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室外健身器械。各类 体育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要求执行。 3.3.10【养老院】5~10万人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人均用地不少 于0.1m配建养老院一处,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医、出行、环境、心 理等方面因素,靠近老年人生活居住圈、卫生医疗圈、公共交通圈、文 体休闲圈布局建设,每处养老院的规模宜为100~150床,用地面积 30m/床,建筑面积40m/床。养老院应独立占地,集中绿地面积应 按每位老年人不应小于2m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冬 至日2小时的日照等时线以外。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满足冬至日2 小时的日照标准。 3.3.11【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居住区应按照建筑面积30

m²/百户标准配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 m。 老年人日间照理中心应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二层 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中老年人用房应保 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老年人日间照理中心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司步建设、同步验收。 3.3.12【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应当按 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包含为小区服务的监控室、门卫室、快递收发室、 物业办公用房等。物业办公用房应集中设置,并设专用出入口,出人 口不得临城市道路开设。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不得高于三层 与其他建筑联合建设的不得设置在三层以上。 层高不足2.2m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 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3.3.13【社区综合服务用房】0.3万~1.5人的居住区按照每 百户居民不应小于30m建设,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同 时建成不应小于100m的室外活动场所。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集中设 置,并设专用出入口,且出入口应直接面向城市道路设置;独立设置 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不得高于三层,与其他建筑联合建设的不得设置 在三层以上,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 3.3.14【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结合街道办 事处所辖区域设置,建筑面积为700~1500m,用地面积为600~1200 mDB41/T 870-2013 非煤固体矿产勘查钻孔质量标准,宜与街道办事处联合建设。

养老、绿地等相关指标计算。 3.3.22【配套面积计算】居住、商业、商务办公的社区综合服 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采用附建式的,其建筑面积不 包含公摊面积(附建式配套建筑如果有自已独立的出入口、走廊、走 道、楼梯等计入该配套的建筑面积);独立建设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 积应包含公摊面积。 3.3.23【同步建设原则】居住街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首期 住宅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 应制定分期建设计划,作为报建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定后,严格执行。如未按照分期建设计划落实配套设施报建或建设行 为的,暂停该项目规划审批及规划核实手续的办理

4.1.1【建筑工程】本章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4.1.2【建筑工程分类】建筑工程按用途分为居住建筑、商住 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 建筑、科研建筑、幼儿建筑、社会福利建筑、市政建筑、交通建筑、 外事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物流建筑、宗教建筑、殡葬建筑、 其他配套辅助建筑、特殊建筑。各类建筑工程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 表 4. 1. 1 执行:

4.2.1【基本原则】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 直距离。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 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景观、 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如无明确要求,建筑间距在执行本条时应遵循 如下原则:

(一)高层建筑之间南北向平行或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 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及其类型(如板式、塔式等)对应标准执行。 (二)高层建筑之间并列布置或东西向平行、东西向垂直布置时 建筑间距以两栋建筑中控制间距大的执行。 4.2.2【住宅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必须在满足4.3条退界和 4.8条日照分析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 (一)低、多层住宅间距控制 1.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古城区内按南侧建筑高度 的1.3倍执行,古城区外区域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执行,且最小 间距按表 4. 2. 5 执行: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

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最小间距按表4.2.2执行: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2高度(m)2480主朝向间距(m)25354045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按照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最小间距按表4.2.3执行: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3高度(m)2480主朝向南北向 (m)30354050东西向(m)25303545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4.2.4执行: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4.2.4高度(m)2480最小距离(m)2025303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6m的,其间距控制按平行布置时间距控制要求执行。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m,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6

25.0m。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按照塔式高层住宅 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平行对角布置时,无论塔式、板式住宅建筑,水平、 垂直的间距D1、D2均大于6m时,对角距离Lx应按偏南侧建筑高度对 应的板式住宅垂直布置间距控制;当垂直方向间距D2小于等于6m大 于Om时,水平间距D1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当水平方向间距D1小于 等于6m大于0m时,垂直间距D2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图 示参见附录B)。 (三)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控制 1.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 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应按表4.2.3执行;高 会住宅位于北侧时JC∕T 2550-2019 泡沫混凝土自保温砌块,建筑间距在满足南侧建筑高度1.42倍同时,最小 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m,多层不得小于20m。 2.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高层住宅在北侧及东、西 侧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m;高层住宅在南侧时,最小间距应按表 4.2.4执行。 3.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m。 4.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对角布置时,低、多层位于 南侧时,最近点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m,高层位于南侧时按照高层住 宅平行对角布置的间距控制。 (四)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 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 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天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 制。 (五)建筑并列对角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标准 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0度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并列 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 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4.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满足相关退界与 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居住建筑在北侧时,其 间距控制按4.2.2条【住宅间距控制】规定执行;居住建筑在南侧时 最小间距按表4.2.5执行:

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居住建筑在北侧时, 可距控制按4.2.2条【住宅间距控制】规定执行;居住建筑在南侧时 小间距按表4.2.5执行: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 表 4. 2. 5

间距控制按4.2.2条【住宅间距控制】规定执行;居住建筑在东、西 及南侧时,最小间距按表4.2.6执行: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 表 4. 2. 6

(三)非居任建筑与居任建筑并列布置时,其间距控制按任宅建 筑间距控制标准执行; (四)当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对角时,按4.2.2条【住宅间距 控制】中对角布置的间距控制执行。 (五)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DB65∕T 3119-2013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应满足高层非 舍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关间距控制要求并适当加大。 4.2.4【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医院病 房楼、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养老设施等 有日照要求建筑之间,及其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参照4.2.2条【住宅 间距控制】规定执行。 4.2.5【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有日 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参照4.2.3条【非居住建 筑与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4.2.6【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满足消防间距和退地界要求的 基础上,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上,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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