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9/T 69-2018 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计量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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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09/T 6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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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9/T 69-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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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9/T 69-2018《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计量技术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由中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提供了一套详细的计量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它涵盖了燃料油的测量方法、计量器具的选择、数据处理、误差控制等内容,旨在确保船舶燃料油的加注过程的精确性和准确性,以满足船舶航行和运营的需求,同时保障环境和经济效益。

该规范适用于船用燃料油的供应商、加注站、船舶运营商以及相关设备制造商,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框架。通过遵循这个技术规范,可以有效地防止燃料浪费,减少排放,并提高燃油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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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admiraltyfueloilfuellingprocess

量计、辅助装置、控制系统、管路系统、管线取样器及铅封点组成,在船舶上根据本标准要求 检验合格后,用于计量加油量,并形成记录的系统。

GB/T 35850.1-201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 第1部分:电梯(PESSRAL)DB3309/T 692018

结果减去被测量的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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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test 由第三方检验机构执行的保证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质量的一系列活动,包括铅封、管路改装审批、 实船测试等。

的选型和主要参数应满足船舶检验机构规范中对船舶货油系统管路的技术要求,包括压力、温度及介质 等。如规范中有特定的证书要求,该系统的设备及部件 应获得相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

4.2.1船舶燃料油加注控制系统应具备零点校准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数据储存和图表显示功 能、累积值指示功能、参数设置功能、通信功能、质量流量计本地显示功能等。 4.2.2船舶燃料油加注辅助装置应具备温度、压力测量及显示功能、压力及流量调节功能、伴热功能 4.2.3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应预留通讯接口,具备将加油过程数据传输至地方主管部门的通信功能, 通讯接口应与地方主管部门的接口要求相匹配。 4.2.4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应预留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具备将加油过程数据导出至移动储存设备的功 能。 4.2.5质量流量计应具备本地显示功能,显示压力、温度、故障代码等信息。 4.2.6控制系统中图表显示功能应能显示燃料油质量、密度、温度、含气曲线等参数信息,上述信息 宜显示在一张图表中。

慧服务平台 口油信息,打印 a) 加油船船名; b) 加油船船号; c) 受油船船名; d) 受油船船号; 加油操作票据号码; f) 打印时间; g) 加油开始时间; h) 加油结束时间; i) 装油开始时累计油量; j) 装油结束时累计油量

a) 加油船船名; b) 加油船船号; c) 受油船船名: d) 受油船船号; 加油操作票据号码; f 打印时间; g) 加油开始时间: h) 加油结束时间; i) 装油开始时累计油量; i) 装油结束时累计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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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加油开始时累计油量; 1) 加油结束时累计油量; m) 加油累计值; n) 含气量指数; o) 报警情况; p) 加油船代表签名栏; q) 受油船代表签名栏。 注:以上油量质量均为空气中质量。

K) 加油开始时累计油量; 加油结束时累计油量; 加油累计值; n)含气量指数; o) 报警情况; p) 加油船代表签名栏; q) 受油船代表签名栏。 注:以上油量质量均为空气中质量

4.2.8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在环境温度低于15℃,且用于重油等高粘度燃料油计量时,应配备辅助伴 热装置。辅助伴热装置可采用蒸汽、热油或电伴热等措施。 4.2.9辅助伴热装置的伴热介质宜选用蒸汽或热油,其伴热温度由船舶自身蒸汽、热油系统控制。 4.2.10采用电伴热装置时,电伴热装置应具备温度监控及故障报警功能,当温度监控系统或伴热装置 出现故障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同时,电伴热装置加热温度高于200℃时应发出高温报警,当燃料油温度 达到50℃时,应自动切断电源停止加热,并且能手动复位。

4.3.1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应适用于船舶的工作环境, 并在指定的船舶工况下,能正常运行并满足本 标准要求的计量精度。

表1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步骤

4.3.7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的扩展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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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流量计序列号、零位校准及配置参数设定值等

4.3.8测量不确定度应考虑下列因素:

4.3.8测量不确定度应考虑下列因素: a)重复性; b)计量器具的稳定性; c)管路吹扫; d)小流量切除; e)零点稳定性; f)环境条件。 4.3.9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在实船测试过程中应进行零点校准。零点校准应在零流量条件下通过测 和存储零点偏移量来实现。该过程由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供应商或其授权人员执行。最大允许零点假 量不得超过最小流量的0.2%。 4.3.10 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应定期进行零点校准。校准周期见7.1。 4.3.11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小流量切除的设定值应不超过最小流量的12%。

4.3.9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在实船测试过程中应进行零点校准。零点校准应在零流量条件下通过测量 和存储零点偏移量来实现。该过程由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供应商或其授权人员执行。最大充许零点偏移 量不得超过最小流量的0.2%。 4.3.10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应定期进行零点校准。校准周期见7.1。 4.3.11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小流量切除的设定值应不超过最小流量的12%。 4.3.12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在实船交接过程中的操作流速应不小于流量计所要求的最小流速,且不超 过最大流速。最小流速不低于表2:

4.4.1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的整体设计应满足相应要求在必要位置加装铅封。 4.4.2船舶燃料油加注控制系统的所有软件应得到保护,以满足计量交接测量的要求,软件程序设置 应防止对软件和系统的参数设置进行未经授权的更改。任何影响系统测量完整性的软件配置的更改或重 置均应由系统供应商或其授权人员执行,并自动形成更改记录。系统应能自动记录任何影响计量的设置 更改,以备检查。 4.4.3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应配备能够自动储存测量过程数据,且有安全保障的存储装置。储存数据 应包含但不限于操作历史、批次和临界报警等。数据记录在系统内应至少保存12个月。 4.4.4船舶燃料油加注控制系统宜设计为故障安全型,应具备故障自检及声光报警功能。报警应在控 制面板处显示并自动记录。故障解除后,系统应手动复位。关键的故障报警应包含但不限于系统断电、 流量计故障、传感器故障、设备通讯故障及系统失效等。 4.4.5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船舶货控综合报警系统,在加油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 时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通知值班人员。若上述功能无法实现,控制系统面板应安装于加油过程中有人员 值守的位置。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在泵停止后,应自动记录停泵时累积流量的读数。 4.4.6船舶燃料油加注控制系统在外部电源断电情况下,应能发出声光报警。自身不间断电源应能持 续供电至少0.5小时。

4.4.1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的整体设计应满足相应要求在必要位置加装铅封。 4.4.2船舶燃料油加注控制系统的所有软件应得到保护,以满足计量交接测量的要求,软件程序设置 应防止对软件和系统的参数设置进行未经授权的更改。任何影响系统测量完整性的软件配置的更改或重 置均应由系统供应商或其授权人员执行,并自动形成更改记录。系统应能自动记录任何影响计量的设置 更改,以备检查。

4.4.4船舶燃料油加注控制系统宜设计为故障安全型,应具备故障目检及声光报警功能。报警应在 制面板处显示并自动记录。故障解除后,系统应手动复位。关键的故障报警应包含但不限于系统断电 流量计故障、传感器故障、设备通讯故障及系统失效等。 4.4.5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船舶货控综合报警系统,在加油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 时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通知值班人员。若上述功能无法实现,控制系统面板应安装于加油过程中有人员 值守的位置。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在泵停止后,应自动记录停泵时累积流量的读数。 4.4.6船舶燃料油加注控制系统在外部电源断电情况下,应能发出声光报警。自身不间断电源应能持 续供电至少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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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中主要承压设备及部件应在制造进行耐压试验,安装上船后质量流量计 系统应进行整体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船舶货油系统设计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4MPa,保压5min 系统所有设备、部件及连接处应无损坏、无变形、无渗透、无泄漏。 4.4.8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4.4.9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表3的要求。

4.4.10船燃料油加注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安装于防爆危险区域的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巨型钢骨混凝土组合结构,应满足该区域防爆危险等级要求。 电气设备需持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防爆主管试验机构核发的防爆合格证。船舶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 合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版)第4分册,第1章,第3节中1.3.3条款的要求。 4.4.11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在船舶正常工况下,各电源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高于 1M

5.1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事项

然料油加注系统设计应者

a) 燃油主管位置; b) 加油管路位置; c) 油泵位置; d) 加油臂位置; e) 管道布置; f) 盲板位置; g) 阀门位置; h) 流量计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输油点; i) 系统其他部件的安装位置; j) 介质种类; k)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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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量范围; m)其他相关因素。 2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管路改装图应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批,管路改装图中应包含对死区、防爆区 成、舱容的标注说明。油舱容量、管道改装图应展示在船上,以备检查。 3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供应商在系统设计阶段应至少向第三方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 管路改装图: b) 铅封图; C) 质量流量计出厂水校准证书; d 质量流量计水转油型式评估报告; e)第三方检验机构颁发的质量流量计型式批准证书。

1)流量范围; m)其他相关因素。 5.2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管路改装图应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批,管路改装图中应包含对死区 域、舱容的标注说明。油舱容量、管道改装图应展示在船上,以备检查。

GB∕T 13663.1-2017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a) 管路改装图; b) 铅封图; c) 质量流量计出厂水校准证书; d) 质量流量计水转油型式评估报告; e)第三方检验机构颁发的质量流量计型式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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