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58-2019《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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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58-2019《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终版).pdf简介:

"JTS 158-2019《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简称《油气码头防火规范》)是一部专门针对油气化工码头的防火设计标准。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制定,于2019年发布,是为保障油气化工码头的安全运营,预防火灾事故,对码头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操作提出了详细的防火要求和安全措施。

该规范内容涵盖了码头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设施、消防设施配置、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装卸、火灾报警系统、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规定。它要求码头的设计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安全性原则,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作为终版,说明该标准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经包含了最新的消防技术、法规和行业实践,对于油气化工码头的设计者、建设者、管理者以及相关部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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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7.4.1干粉灭火剂宜采用碳酸氢钠或高聚磷酸铵。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 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灭火剂。

[名企]无梁楼盖管理流程及相关动作宣贯20214.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特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2000kg,一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 于500kg。 7.4.2.2干粉储量应能满足规定灭火时间内的干粉炮所需干粉用量,储量应为计算用 量的1.2倍。

7.4.2.3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7.4.2.4粉供给强度应根据干粉灭火剂种类按表7.4.2选用

7.4.2.3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表7.4.2干粉供给强度选用指标

7.4.2.5干粉炮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7.4.2.6干粉系统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 7.4.2.7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m。干粉炮与干粉储罐的高差不应大 于10m。 7.4.3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 规定

7.5.1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7.5.1.4油气化工码头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方式,消防炮的操作应 具备遥控功能。

7.5.2.1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经计算确定。 7.5.2.2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消 防水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3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泡 未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4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的码头配置的消防水炮和泡沫炮,可与水上消防 设备联合作业,共同满足射程和流量覆盖设计船型的要求。 7.5.2.5消防炮塔的高度应能满足消防炮炮口高于设计高水位时设计船型卸空状态 下甲板面以上3.0m。 7.5.2.6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5m。消防炮塔的周围应设置 检修通道。 7.5.2.7消防炮塔和带有消防炮的登船梯应设接地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 7.5.3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码头选用移动消防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消防水炮数量不应 少于两门。 7.5.3.2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泡沫炮数量不应少 于两门。 7.5.3.3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和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7.5.6.240000m3及以上舱容的液化天然气船舶和液化烃船舶、25万吨级及以上油 品船舶在泊作业时,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监护;其他甲类特级码头,应有消 防船或拖消船实施值守。 7.5.6.3每艘消防船消防水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 100L/s。每艘拖消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80L/s

呼股月历月 7.5.7消防水泵站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5.7.1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并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 不应大于5min。 7.5.7.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7.5.7.3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 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4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 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5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应设压力表和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7.5.7.6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但应具备手动功能.阀 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7.5.8消防水泵及稳压泵、泡沫液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应与主用泵的能 力一致。 7.5.9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2min。 7.5.10消防水主用泵采用电机拖动时,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拖动。消防水主用泵采用 柴油机拖动时,备用泵也应采用柴油机拖动。 7.5.11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

7.6.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和人员安全 疏散。 7.6.2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和变配

.6.3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6.3选用

表7.6.3灭火器规格

7.6.4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6.4.1甲、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配置,推车式灭火 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8m配置。 7.6.4.2内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2m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24m配置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7.6.4.3每一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7.6.4.4在甲、乙类码头装卸臂15m范围内宜设置一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6.5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1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

8.1.1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8.1.1.1泡沫液泵供电应符合第7.3.7.5款的规定。 8.1.1.2消防水泵供电应符合第7.5.10条的规定。 8.1.1.3除泡沫液泵和消防水泵以外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甲类码头,甲和乙类的特级和一级码头,按一级负荷供电; (2)甲和乙类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码头,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8.1.2一级、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的有关规定。 8.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 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8.1.4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应急电源系 统,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8.1.5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其他配电线路宜采用阻燃或耐火铜芯电 线电缆。 8.1.6油气化工码头的引桥、引堤和工作平台区域的供电电缆可与工艺管道同架敷设, 但不得与工艺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1.7电缆布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1.7.1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护钢管敷设。 8.1.7.2电缆和工艺管道同架敷设时,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 置在可燃气体管道上方;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置在可燃气体管道 下方;管道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40℃时,电缆与工艺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0m;管道设 计温度低于40℃时,净距不应小于0.2m;电缆桥架或保护管与工艺管道交叉时,净距不 应小于0.25m。 8.1.7.3供配电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 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8.1.7.4电缆及其保护套管、电缆沟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 8.1.7.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间不应有接头,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防爆措施。 8.1.7.6进出设备设施基础的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但不得与工艺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1.7电缆布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1.7.1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护钢管敷设。 8.1.7.2电缆和工艺管道同架敷设时,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 置在可燃气体管道上方: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置在可燃气体管道 下方;管道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40℃时,电缆与工艺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0m;管道设 计温度低于40℃时,净距不应小于0.2m;电缆桥架或保护管与工艺管道交叉时,净距不 应小于0.25m。 8.1.7.3供配电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 污水进人沟内的措施。 8.1.7.4电缆及其保护套管、电缆沟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 8.1.7.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间不应有接头,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防爆措施。 8.1.7.6进出设备设施基础的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9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4月)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

夜间作业要求的局部照明照度宜符合表8.1.8的规定。

表8.1.8局部照明照度表

3.1.9消防水泵房、生产及消防控制 和应急电源设备间等场所应设 置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事故照明供电支线应接于消防配电线 路上。 8.1.10油气化工码头引桥段宜设置夜间警示灯

8.2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8.2.1消防控制方式宜选用集中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 8.2.2消防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时黄果树2018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招标文件),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 功能:

8.2.1消防控制方式宜选用集中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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