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208-2020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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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208-2020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简介:

DB54/T 0208-2020《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是一份由中国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文件,其全称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这份标准主要针对养老机构这一特定环境,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南,旨在确保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标准涵盖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各个方面,如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消防安全、防火设计与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火灾应急处置等。它规定了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消防设施,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以及在发生火灾时的应对措施。

通过执行该规范,养老机构可以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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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firefightingdevic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 散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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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minifirestation 由本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管理,在机构内部配备必要的消防 消防队伍,主要承担机构内部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职能。

滑防设地盖控云平合 monitorin 为本机构用户提供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消防设施监控服务,这项服务以软件服务为主,通过这项 户可以在任何地点、时间来查询本机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

4.1养老机构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 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养老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对其消防安 全状态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4.3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 4.4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对本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4.5养老机构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 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 组织开展防火查和检查、火灾隐惠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 疏散演练等职责。 4.6养老机构应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 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4.7养老机构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 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4.8养老机构应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 有效。 4.9养老机构应针对老年人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 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GB 13495.1、GB15630的规定。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 使用方法。 4.10养老机构应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4.11养老机构的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 广告牌等障碍物。 4.12养老机构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且不应与丙、 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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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 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面详细地调查了解本机构的消防救援条件、建筑防火、消防设施 灾危险源等相关情况,对建筑本体及所在区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判定其火灾风险等级。对于被 高风险等级的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其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7.1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 部署、落实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1 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8. 1建筑工程管理

8.1.1.1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 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1.1.2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8.1.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8.1.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8.1.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 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 具体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8.1.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技术要求按照GB50720执行

8. 2. 1电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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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 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8.2.1.2电气设备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乱接 电线,使用的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 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同时应委托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 8.2.1.3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由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施工后 应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 8.2.1.4未经允许,不得在机构内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8.2.1.5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8. 2. 2用火、动火管理

2.2.1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动火审批范围、程序、施 人员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2.2.2养老机构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 2.2.3动火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在批准的动火作业区域内动火。 2.2.4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2.2.5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 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d 临终关怀室(或悼念厅、灵堂等)中不应使用明火; e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8.2.2.6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GB∕T 25620-2010 土方机械 操作和维修 可维修性指南8.2.3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8.2.3.1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a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 用电设备的采购要求; C) 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用电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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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用电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8.2.3.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不应设置电直接加热采暖设备供暖,不应设置生产、加工等大功率动力用电 设备; ) 电动自行车等移动用电设备,应在固定地点统一停放、充电; d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e)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 g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h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不应设置大功率照明灯具和高温照明灯具,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 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灯头、灯座、镇流器等灯具配件应具有阻燃性能,并且不 应直接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 i) 公共区域结束使用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8.2.3.3养老机构宜通过物联网技术对引发电气火灾的主要因素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实时发现电 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惠,消除潜在的电气火灾危险

8.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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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天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3.3.14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测试检查的内容、方法应按照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规 定执行。 8.3.15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和维护保养机构按照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测。 8.3.16应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配置使用标志,指定专人对消防设施的状态进行调 整,并做好记录。 8.3.1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5630、GB13495.1的要求,每月检查1次,检验、维修,确 保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8.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8.4.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 检查的要求GB 16895.7-200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4节: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8.4.2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 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不应遮挡。 8.4.3建筑使用期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隔断等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8.4.4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8.4.5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8.4.6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3.4.7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并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需要必须常开的防 火门应安装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且装置应完好、有效。 8.4.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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