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10089-2015 铁路照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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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10089-2015 铁路照明设计规范简介:

TB10089-2015《铁路照明设计规范》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一部关于铁路照明设计的技术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铁路线路、车站、隧道、桥梁、信号楼、调度所等铁路设施的照明设计,旨在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经济的照明设计方案,以确保铁路设施的安全运行,同时考虑到能源效率和环保。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铁路照明的设计原则、照度要求、光源选择、灯具布置、照明控制等内容,包括了不同区域和场所的照明标准,如站台、线路、隧道口、桥梁、信号楼等的照度范围、颜色温度、眩光控制等技术参数。此外,还涉及到照明的节能与环保措施,如优先选用高效能光源,合理利用自然光,以及照明系统的智能化控制等。

总体来说,TB10089-2015《铁路照明设计规范》是铁路照明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障铁路设施的视觉舒适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节能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TB10089-2015 铁路照明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不应低于70%:泛光灯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采用发光二极 管道路照明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发光二极管道路照明灯具的效能

3.3.5铁路照明场所的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铁路照明场所的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铁路照明场所的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铁路场所的不同环境条件DB33∕T 1154-2018 建筑信息(BIM)应用统一标准,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

灯具。 2在腐蚀性环境或蒸汽的场所,应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的 灯具。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5安装高度较高的室内场所宜选用配高强度气体放电光源 的深罩型灯具或泛光灯具。 6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宜选用直管型荧光灯灯具,亦可 选用发光二极管灯或其他节能型筒灯灯具。 7铁路站场、道路转盘或停车场等其他室外场所宜采用高强 气体放电灯光源的泛光灯具。灯具宜为非对称配光分布,灯具配 光最大光强角度宜在45°以上。 8机动车道路照明灯具宜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9 根据景观、道路照明的应用环境,限制灯具发出的上射光 通量。 3.3.6金 铁路照明设计选择镇流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非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 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 镇流器。 4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铁路场所.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5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 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电气照 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 的规定。 3.3.7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 场使用的要求。

4.1.1铁路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0.51x、11x、2x、31x、51x、101x、 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300lx、500lx、 7501x、10001x分级。 4.1.2铁路照明的照度标准值或亮度标准值应根据铁路场所的 使用要求选择,各作业场地的维持平均照度值或亮度值不应低于 本规范第4.5节规定的照度或亮度标准值。 4.1.3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光源 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灯具擦拭周期进行计算,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维护系数宜取0.6~0.7。 2道路照明维护系数宜取0.65~0.7。 3室外景观照明维护系数应根据表4.1.3一1确定。 4室内和开散空间照明维护系数应根据表4.1.3一2确定

4.1.3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

类、灯具防护等级和灯具擦拭周期进行计算,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维护系数宜取0.6~0.7。 2 道路照明维护系数宜取0.65~0.7。 3室外景观照明维护系数应根据表4.1.3一1确定。 4室内和开散空间照明维护系数应根据表4.1.3一2确定,

表4.1.3—1室外景观照明维护系数

:1 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 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 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 重工业区。 2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

工: 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 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 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 重工业区。 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

4.2.1铁路场所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或亮度均匀度应符合本规范 第4.5节的规定。 4.2.2需要获得照明立体感效果的铁路场所,垂直照度(E,)与 水平照度(Eh)之比不宜小于0.25

天路室内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CGR)评 允许值不宜超过表4.5.1、表4.5.2的规定。

4.3.1铁路室内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I

4.3.2铁路室外作业场地的不舒适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 价,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表4.5.3的规定。 4.3.3道路照明的眩光应采用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评价,其最 大初始值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4收长期工

4.3.4铁路长期工作或停留的

表4.3.4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4.4光源颜色和显色性

4.4.1铁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 组宜按表4.4. 1 确定。

表 4. 4. 1 光源色表分组

4.4.2铁路场所照明的一般显色指数(R,)不应低于4.5节的规 定,有人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 数(R。)不应小于80。

2特殊显色指数R。应大于零

4.5.1铁路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4.5.1 的规定。

铁路旅客车站内主要场所照明标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4.5.2 铁路主要生产用房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5.2 规定。

4.5.2铁路主要生产用房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5.2的 规定

表4.5.2铁路主要生产用房室内照明标准值

续表4.5.2参考平面照度统一眩光照度均显色指场所名称及其高度(Ix)值UGR匀度U2数R.0.75 m轮轴检验间500*0.680水平面0.75 m轴承检验间300*0. 680水平面存车棚地面1000.460检查地沟被照面200*0. 660生产0.75 m计量室、测量室500*190.780站、段水平面及车间油脂发放间地面500.75 m锻工间、热处理间2000. 620水平面0.75 m油漆间(库)300220. 680水平面0.75 m木工间200220.660水平面1.0 m机械库、叉车库750. 420水平面1.0 m仓库货物仓库及储藏室1000. 460水平面1.0 m材料棚5060水平面通信、信号、通信站通信机房、0.75 m信息系监控中心,部局级信300220.680水平面统设备息机房,网管室用房.20: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4.5.3铁路主要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铁路主要室外场地照明标准

注:编发场驼峰顶50m~60m范围的垂直照度为摘、挂钩处及其邻近车厢 两侧

日馄瓶明度 到发线、存车线的照明可根据具体工程需要按本标准设置。

到发线,存车线的照明可根据具体工程需要按本标准设置。

4. 5. 4 铁路场所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4.5.4铁路场所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5.4的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 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灯具防护等级和 擦拭周期,确定维护系数。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挡标准值,“/”的左侧 为低挡值,右侧为高挡值。 5表中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道路标准,可作为与市政道路衔接的铁路 站段通站道路的设计参考

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灯具防护等级和 擦拭周期,确定维护系数。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挡标准值,“/”的左侧 为低挡值,右侧为高挡值。 5表中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道路标准,可作为与市政道路衔接的铁路 站段通站道路的设计参考

4.5.5铁路建筑物景观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可按《城市

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执

沪G702 地下工程止水带应用图5.1.1旅客站房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进、出站厅,候车室,售票厅等大空间公共场所,可根据功 能需求采用分区一般照明,进行差异化设计。 3售票台、安全检查、业务办理窗口等照度要求较高的场所 宜增加局部照明,

3售票台、安全检查、业务办理窗口等照度要求较高的场所, 宜增加局部照明。 5.1.2旅客站房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集散厅、候车区、售票厅等旅客聚集的场所和站房内的通 道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3集散厅、候车区、售票厅等大面积公共场所,应设置值班照 明,可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兼作值班照明。 4在影响航行安全的站房建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 设置障碍照明。 5站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景观照明。 5.1.3旅客站房内光源和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房照明宜采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等光源。各类标志灯的光源应采用 发光二极管灯。 2安装高度6m及以下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 灯、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灯。安装高度高于6m的场所,宜 选用金属卤化物灯

5.1.2旅客站房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集散厅、候车区、售票厅等旅客聚集的场所和站房内的通 道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3集散厅、候车区、售票厅等大面积公共场所,应设置值班照 月,可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兼作值班照明。 4在影响航行安全的站房建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 受置障碍照明。

5.1.3旅客站房内光源和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房照明宜采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等光源。各类标志灯的光源应采用 发光二极管灯。 2安装高度6m及以下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 灯、紧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灯。安装高度高于6m的场所《建筑用材料导热系数和热扩散系数瞬态平面热源测试法 GB∕T 32064-2015》,宜 选用金属卤化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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