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035-2016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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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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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035-2016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DB61/T 1035-2016 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这个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在北京地区举办的各种大型展览活动,规定了其在策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结束等各阶段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规范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展览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如建筑的耐火等级、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的设置等。 2. 展览布展的消防安全要求:如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需符合安全规定等。 3. 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 4. 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为了提高参与展览的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规范可能会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5. 灭火救援措施:规定在发生火灾时的报警、灭火、疏散和救援的程序和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是一个,我不能直接查询最新的标准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根据一般的大型活动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用要求进行的推测。对于具体的DB61/T 1035-2016规范内容,建议查阅最新的标准文本或者相关的消防安全专业书籍。

DB61/T 1035-2016 大型展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微型消防站miniaturefirestation 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托物业 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保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建成的“有人员、有立 器材、有战斗力”的灭火救援力量值班备勤场所

大型展览活动消防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大型展览活动布展应符合原建筑消防设计的技术条件,当与原消防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对消 措施进行校核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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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展览活动应确保消防车的通行,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转弯处应满足消防 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要求,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5.2.2展场的长边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穿过展场的消防车道, 5.2.3展场边界线与消防车道的间距应留有人员观展驻留宽度,且不应小于2m。

6.1.1布展时各空间的使用应满足原建筑设计的要求,不宜改变原建筑空间的划分,不应遮挡、影响 原建筑设计的消防设施。 6.1.2展览活动的展厅、仓储、公共服务及辅助空间等平面布局,不应跨越原设计防火分区 6.1.3布展时展厅、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辅助空间应划分明确,分开设置。当展厅内设置有人 员密集的新闻中心、会议空间等公共服务空间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3.1.4普通展台搭建高度不宜超过3.5m,特装展位不宜高于5m,并均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 头、消防水炮、火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 6.1.5展厅内不宜搭建供展览使用的二层展台,如确需搭建,不应超过原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人数不应超过原建筑设计所允许容纳的最多人数。当展位搭建二层时,应沿展厅四周墙体布置,其一层 展位应增设火灾报警装置DB13(J)∕T 301-2019 基桩内力测试技术规程,宜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且布展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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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展厅内临时设置的会议空间、新闻中心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 6.2.3展厅无柱时,展位连续长度不应超过30m,且应满足GB50016相关要求。展厅有柱时,应以柱 网划分展位单元,一个柱网展位单元可由几个展位组成,展位之间应布置展位通道。 3.2.4当展品为易燃品时,展位规模不应大于一个柱网,且不应大于9m×9m,当展位连续布展时,展 位之间应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形成燃料仓。 6.2.5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d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 间。 6.2.6展厅内主通道宽度应保证人员参观驻留及安全疏散要求,并不应小于5m。 6.2.7特装展位布展时,应至少沿一个长边留出宽度不小于5m的通道,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m。 6.2.8展位、展台高度不应影响原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并与喷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6.2.9展位内布置房屋样板间等多重空间时,应增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6.3.1当前厅、过厅、休息厅等开散空间为人员提供商务、购物、休息等辅助用途时,不应影响安全 疏散,并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6.3.2展览建筑的前厅、过厅、休息厅不应兼做展厅使用。 6.3.3布展时当前厅、过厅临时作为餐饮服务使用时,其散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5.4.1展厅及展场严禁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及储藏间, 3.4.2布展时内类液体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以及高层建筑中。当设在单、多层建筑中时, 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辅助空间使用应满足原建筑设计的布局及要求

6.6.1 任何形式的展览活动均不得随意占用、堵塞、封闭原建筑设计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6.6.2 货运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参观人员流线分开。 6.6.3 疏散通道地面不应设置各种临时管线形成的障碍物,并不应布设影响人员疏散的展品。 6.6.4 当展位搭建的展台地面设置踏步时,踏步与疏散通道连接处应做缓坡设计,坡度不应大于8% 6.6.5 展厅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展厅主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h)展斤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计算宽度要求

1.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 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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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展览活动布展构件及材料应采用A级和B级材料,不宜采用B2级材料,展厅内严禁采用B3级材 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布展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22 的有关要求。

7.2展览建筑内部布展构件及材料

7.2.1展厅搭建展台时,所用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隔断、装饰织物(幕、窗帘)等装修 材料及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固定家具和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 级。 7.2.2展台不宜搭建顶盖和二层上人平台。确须搭建时,搭建的顶盖、局部二层上人平台等建筑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要求

表1展台搭建顶盖或局部二层上人平台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7.2.3展览建筑内部不宜设置B:级材料制成的壁挂、、标本等宣传品,当必须设置时,应控制使 用数量,并不应靠近热源。 7.2.4特装展台搭建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有上人需求时,其构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7.2.5当展台采用B1、B2级布展材料时,不应靠近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7.2.6展厅内临时设置的配电箱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7.3展场内布展构件及材料

7.3.1展场搭建展台时,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展位隔断、装饰织物(幕、窗帘) 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7.3.2展场设置B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标本等时,不应靠近热源。 7.3.3展场内放置电加热灶具的平台应使用A级材料,周围不应有可燃、易燃装饰或装置

8.1.1大型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016、GB50974、GB50084、GB50116、GB50 50052等标准的要求。 8.1.2布展时搭建的隔断、展位、展台及特装展台等均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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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当展厅设有消防水炮时,在展出超高、超大型展品及搭建特装展台时,其展位不应挡火灾探 测器。 8.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 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 全疏散。 3.2.4展场临时搭建的展位不应影响室外消防给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3防烟、排烟和通风

8.3.1展厅内的布展不应遮挡上部空间内的排烟口、排烟窗、补风口以及室内现场设置的排烟阀手动 装置。 3.3.2展厅内设有人员停留的临时性展台时, 设置的排烟口和排烟窗应高于人员活动区域。 8.3.3展场的临时布展设备或建筑, 的排烟口、排烟窗和补风口

.4.1展览活动的消防设备用电,应由展览建筑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供电。展位消防设备用电,应采 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由展位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供电,并应进行负荷核定。 3.4.2展览活动布展时,严禁改变展览建筑原有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 8.4.3展览建筑的消防设备供电系统严禁接入非消防用电负荷,展位的非消防用电严禁接入消防设备 供电系统。 8.4.4展位的一般电力、照明用电,应从展位配电箱引接,并应满足配电箱回路负荷的要求,

8.5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8.5.1临时引接的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线缆的选择及其敷设应符合GB50016、JGJ16等标 准的要求。 8.5.2临时引接的一般电力、照明配电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保护,且不应和输 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3.5.3展厅及展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 火保护措施。当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8.5.4展位及展场安装的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8.5.5展位及展场的临时用电应从展位配电箱引接,临时用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剩余动作电 流不应超过30mA。用电设备外壳应接地及做等电位联结, 3.5.6当展场处于无防雷保护时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GB 50437-2007标准下载8.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6.1展位及疏散通道的布置不应遮挡展厅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6.2消防应急照明可由灯具自带的备用电源供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GB13 17945的有关要求。

a)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b)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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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量预算方法与公式大全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9.1.1天型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应由主(承)办单位全面负责,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展单位、布展 单位应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展览活动消防安全。 9.1.2展厅及展场的安全疏散设施不应被展位、舞台等占用、封堵。 9.1.3展览活动的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应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9.1.4展览活动期间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9.1.5展览活动期间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做好火灾自 防自救工作。 9.1.6展览活动期间应保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使用的消 防通讯联络设备畅通。

9.2.1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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