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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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pdf简介: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是中国交通部于2000年发布的一部关于内河航道和港口水文测量、评估与管理的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中国境内的内河航道,包括湖泊、河流、水库等水体的水文特性,以及港口的水文条件,如水位、流速、潮流、泥沙、冰冻、洪水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JTJ214-2000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文测量:规定了内河航道和港口的水文观测站的设置、观测项目、观测方法、数据处理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2. 水文分析:对航道和港口的水文条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洪水频率计算、航道尺度分析、泥沙运动规律研究等。

3. 水文评价:明确了如何根据水文数据评估航道的通航条件,以及港口的承载能力和安全风险。

4. 水文管理:对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强调了水文数据在航道管理和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该规范对于保障内河航道和港口的安全运营,优化航道设计,进行防洪调度,以及评估和预测水文灾害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其年代较早,可能需要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发展进行更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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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统一内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上.程水文分析与计算 的技术要求,满足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维护的需要,保证 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基本资料的收集、观测、整理及统计分析; (2)航道设计通航水位、流量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 位的确定原则,航道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 (3)港口设计水位、波浪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位的 确定原则,港口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 (4)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通航水流条件的标准及分析计 算方法,施工、检修水位的确定原则,通航建筑物水流、泥沙运动的 特性及影响分析。 1.0.4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采用的水文基本资料必须满足可靠 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应以工程所在地和相邻水文站的水文实测资料为主 要依据。 1.0.4.2水文要素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设计值应采用统计相关 分析方法确定。工程所在地水文要素受人类活动影响时,应米用 分析或模拟的方法确定。

1.0.4.3应加强工程对水文要素影响和工程效果的监测

1.0.5内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水文分析与

应符合本规范外T/CSUS 04-2019 城市旧居住区综合改造技术标准(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pdf,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内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基本 资料的内容,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当收 集的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进行专门观测。

3.1.2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

(1)流域概况、河流地貌特征及河道地形等; (2)水位、流量、流速、流态和比降等; (3)来沙条件与河床组成; (4)潮汐、波浪与水体含盐度; (5)降水、雾、风速、风向、水温和冰凌等: (6)人类活动对水文要素的影响。 3.1.3水文分析与计算应采用国家水文、气象部门整编的资料和 专门观测的资料。

3.1.3水文分析与计算应采用国家水文、气象部门整编的 专门观测的资料

3.1.4水文分析与计算宜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水文站

程所在地无水文站时,可采用邻近水文站的观测资料,并通过相关 分析取得工程所需的资料。

3.2.1水流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流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水流资料应包括水位、流量及工程河段在不同流量下 流向、流态及其分布特征。 1.2水位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3.2.1.2水位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的特征水位和典型年水位过程线,以 及所需计算时段的逐日平均水位; (2)工程相关河段已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以及近期 人类活动对其影响的变化值; (3)基准面资料,同一水系的基准面应换算成统一的基准面。 3.2.1.3流量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的特征流量和典型年流量过程线,以 及所需计算时段的逐日平均流量; (2)工程相关河段已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流量; (3)工程相关河段的水位一流量关系曲线

3.2.2泥沙与河床地质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应根据河道冲淤特性选择收集下列泥沙资料: (1)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典型年悬移质泥沙的逐日含沙量、颗 粒级配、重度、淤积干重度和历年各特征值的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相关河段基本站典型年洪、中、枯水期推移质的输沙 率、输沙量、颗粒级配、重度和淤积干重度,以及与之相应的流量 水深、流速、比降等。

(1)工程影响河段范围内的河床覆盖层厚度和河床物 沿深度变化,以及河床两岸土质的颗粒级配和原状土的力 试验指标等: (2)洪、中、枯水期工程影响范围内河床质的平面分布 点的颗粒级配、重度、淤积于重度等

3.2.3当工程河段与水文站之间有较大的支流汇入时,应收集支

3.2.4潮汐、波浪资料的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相关河段的潮型、潮位、潮流和统计分析的潮汐特征 值; (2)工.程相关水域的风浪波高、波周期和波向分布; (3)工程相关水域的船行波、波浪爬高等特征值,以及航道断

面尺度、船型、航速和航迹线等

3.2.5气象、冰凌、水温和含盐度资料的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3.2.5气象、冰凌、水温和含盐月

(1)工程河段或附近气象台、站历年降水、雾、气温、风速、风向 及其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封冻期的初、终冰日期,最大冰厚和平均冰厚; (3)工程河段开江流冰期的起讫日期,流冰冰块大小、速度,冰 塞、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规模; (4)工程河段的航运封江和开江日期; (5)工程河段或附近站点的水温和含盐度。

水位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138) 的有关规定; (2)工程影响河段应根据工程需要和河型特征加设临时观测 水尺; (3)有明显横比降的河段应在两岸的相应位置设立水尺,并进 行同步观测; (4)枯水瞬时水面线观测应按附录A执行。其它水位的瞬时 水面线观测可参照附录A执行。

3.3.1.2流量测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流量测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标准》(GB 50179)的有关规定; (2)测流断面应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需要布设,并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3.3.1.3水面流速、流向、流态和比降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面流速、流向宜采用流速仪或浮标等进行观测,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2)应测定或描述碍航流态的位置,以及在不同水位时的形

3.3.1.2流量测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流量测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标准》 0179)的有关规定; (2)测流断面应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需要布设,并符合现行 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态、强度与碍航程度; (3)纵、横比降与河心水面比降的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悬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可根据河床演变分析、模 拟研究和工程设计的要求,设置悬移质测验断面,定期测验悬移质 的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水温等。测验方法和操作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的有关规定; (2)以推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可在工程河段上端选择适 当的测验断面,对不同水流条件下的单宽输沙率、颗粒级配的沿河 宽分布等进行观测,查明底沙输移带和强度。测验方法和操作要 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推移质泥沙、床沙测验规范》(SL43) 的有关规定; (3)当河床质为细沙或含有细颗粒的宽级配泥沙时,可采用封 闭型采样器;对粘性较大的泥沙宜采用插人式采样器,

(1)潮汐观测的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应根据感潮河段的特点 和工程需要确定;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 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2)波浪观测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观 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 (3)观测船行波波浪爬高等特征值时,应同时观测相应的航道 断面尺度、船型、航速及航迹线等。 3.3.4冰凌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观测方 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冰凌观测规范》(SL59)的有 兰规宁

3.4资料整理及统计分析

采用邻近水文站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

3.4.1采用邻近水文站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时,应

3.4.1.1邻近水文站与工程所在地的天然条件应相近,所建立 的相关关系应有明确的成因关系,并应满足水文分析要求的精度。 3.4.1.2、水文资料系列的补插、延长宜采用线性相关。必要 时,可采用曲线相关,其曲线变化处应有实测点据控制。 3.4.2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并应对其统计方法 和精度、误差等进行合理性检查。 3.4.3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水文要 1

3.4.4水文特征值的频率分析采用频率分析法时,应按附

3.4.5水文因素的相关分析采用相关分析法时,应按附录C执

3.4.7水文要素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时,应按附录E执行。

4.1.1航道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通航

4.1.1航道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通航水位及 相应的流量、施工水位、水流和泥沙条件、通航期确定。

4.1.2.3当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导致工程河段的水文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分析各水文要素所受影响程度,确定代表 料的取用年限

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与流量应重新论证确定。

4.2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4.2.1天然河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4.2.1中规定的 各级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重现期以年最高水位为计算系列, 计算方法应按附录B执行。

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

主: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级航道的洪水重 释为10年一遇,IV、V级可降低为5年一遇,VI、VI级可按3~2年一遇执行,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装配式劲性柱混合梁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JGJ/T400-2017》,IⅡ级航道的洪水重现

4.2.2.1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 最高潮位累积频率为5%的水位,可按极值1型分布率确定 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213)的有关规 行。

定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2.3畅流运河及河网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4.2.1

4.2.3畅流运河及河网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4.2.1 条的规定执行。运输特别繁忙的各级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022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01.2022年一建机电《一本通》考点变动对比.pdf,应 结合枢纽和堤防标准按第4.2.1条中1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4.2.4各类通航渠道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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