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44-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pdf

DB3304T 044-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1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139664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04T 044-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pdf简介:

"DB3304T 044-2022"这个编号看起来像是中国浙江省的地方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指对户外广告和商业招牌的设置、设计、安装、维护等方面制定的具体规则和标准。这个规范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尺寸和比例: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尺寸、高度、宽度以及与周围环境的比例,以确保视觉和谐,避免对公众视觉造成干扰。

2. 内容规范:对广告内容、字体、颜色、图片等有具体要求,包括禁止发布的内容,以确保广告信息的合法性和适宜性。

3. 材料和安全性:明确了广告和招牌的制作材料,以及安装、固定的要求,以保证广告结构的稳固性和使用寿命,同时考虑到安全因素。

4. 环境影响:可能包括对广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控制,如噪音、光污染等。

5. 审批和管理:规定了户外广告的申请流程、审批标准和管理机制,以维护市场秩序。

6. 维护与更新:明确了广告牌的维护周期和更新要求,保证广告内容的有效性和视觉效果。

请注意,具体的规范内容需要参考正式的文件,通常可以在浙江省标准信息网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官网上查询到详细的规定。

DB3304T 044-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广告形式分为附属式、独立式及移动式,分类见

DB3304/T044—2022

4.1.2按广告设施的电子显示方式分为LED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光电玻璃厂 告设施、墙体幕墙广告设施(景观亮化)

内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或建设工程周期的 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旗帜广告、布幅广告、充气装置广告、系留气球广告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安广告展示面积分为大型广告设施和其他广告设施。

招牌设施分为附属式和独立式GB/T 5900.1-2021 机床 主轴端部与卡盘连接尺寸 第1部分:圆锥连接.pdf,见表2.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依《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和《嘉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 内容、商标、图案、文字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商标、图案、文字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GB55013、CJJ/T149、DB33/T700的规定。应符合负面清单(详 )中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夜间景观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

其内容、商标、图案、文字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5.2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GB55013、CJJ/T149、DB33/T700的规定。应符合负面清单(详 见附录B)中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夜间景观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

DB3304/T044—2022

6.1.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

6.1.1.1.1广告设施顶部不应超过建(构)筑物顶部,参见附录A图A.1。 6.1.1.1.2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参见附录A图A 6.1.1.1.3不宜在同一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广告。 6.1.1.1.4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 大于0.5m。参见附录A图A.3。 6.1.1.1.5广告设施单个面积不宜大于100㎡²,参见附录A图A.4。 6.1.1.1.6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30%,参见附录A图A.5。 6.1.1.1.7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广告设施应当整体设计,参见附录A图A.6。 6.1.1.2围墙广告设施 6.1.1.2.1广告设施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 6.1.1.2.2广告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参见附录A图A.7。 6.1.1.2.3广告设施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6.1.1.2.4广告设施设置不应遮挡围墙的镂空部分。 6.1.1.2.5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6.1.1.1.1广告设施顶部不应超过建(构)筑物顶部,参见附录A图A.1。 6.1.1.1.2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参见附录A图A.2。 6.1.1.1.3不宜在同一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广告。 6.1.1.1.4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 大于0.5m。参见附录A图A.3。 6.1.1.1.5广告设施单个面积不宜大于100㎡²,参见附录A图A.4。 6.1.1.1.6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30%,参见附录A图A.5。 6.1.1.1.7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广告设施应当整体设计,参见附录A图A.6。 6.1.1.2围墙广告设施 6.1.1.2.1广告设施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 6.1.1.2.2广告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参见附录A图A.7。 6.1.1.2.3广告设施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6.1.1.2.4广告设施设置不应遮挡围墙的镂空部分。 6.1.1.2.5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DB 3304/T 044—2022

6.1.1.2.6施工围挡广告,只允许发布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同时做到安全、简洁、 美观,施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6.1.1.3公共设施上的广告设施

6.1.1.3.1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设置厂告的,同一路段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 单根灯杆上的数量不超过2个,设置间距应大于50m,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厚度 不宜大于0.3Ⅲ。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的,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6.1.1.3.2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亭体结合设置,牌面单面面积不 应大于4.5㎡²,面积宜小于公交候车亭或公共自行车亭面积(单面)的2/3,参见附录A图A.8。公交 候车亭连续设置的广告数量不应超过3块

6.1.2.1.1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²,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牌顶距离地面高 度不宜超过4.5m,参见附录A图A.9。 6.1.2.1.2邻道路设置的广告设施的牌面外缘地面投影线距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6.1.2.1.3广告面不应采用OLED、LED、LCD等电子显示屏装置。 6.1.2.2底座式广告设施 6.1.2.2.1广告整体高度在3.0m以下,厚度不应大于0.5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3.0㎡², 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²。参见附录A图A.10。 6.1.2.2.2步行街上的广告设置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6.1.2.2.3紧邻城市道路的广告面对车行道路的展示面不应设置OLED、LED、LCD等电子显示屏户外厂 告。 6.1.2.3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 6.1.2.3.1广告版面底边离地面不超过1.5m,整体高度在6m以下,宽度不宜超过20m,参见附录 A图A.11。 6.1.2.3.2广告设施不应影响人、车通行,后退人行、车行区域不应小于广告整体高度。 6.1.2.3.3不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范围内。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公园绿地内,参见 附录A图A.12。 6.1.2.3.4大型落地广告设置在对外交通站点的,间距不小于100m,连续设置个数不超过3个。 6.1.2.3.5不应影响城市绿植生长、或遮挡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

6.1.2.3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

6.1.3移动式户外广告

置在车头、车顶、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夕

JGJ/T 303-2013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DB3304/T044—2022

6.1.3.2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应对原车颜色全 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6.1.3.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6.1.3.4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5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 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6.1.3.2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应对原车颜色全 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6.1.4电子显示类广告设施

6.1.4.2展示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制为8:00-23:00,限制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 制为8:00-22:00。遇到重大活动、节日允许适当延长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 6.1.4.3电子显示装置的亮度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般宜采取刷屏的形式。 6.1.4.4高速公路、快速路红线两侧50m范围内、路口100m范围内,其他道路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 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以及面向来车方向,不应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其他区域面向来车方向 的电子显示装置不应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参见附录A图A.13。 6.1.4.5大型墙面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高度不宜低于6m,面积大小应与设置的场地环境相 匹配,参见附录A图A.14。 6.1.4.6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外墙上,电子显示屏 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其总面积不宜大于300㎡²。 6.1.4.7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不应设置播放连续活动画面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6.1.4.8面向居住区100m范围以内且面朝居住建筑窗户时,不应设置任何电子显示装置及任何有灯 光的广告招牌及其他设施。此范围以外可以设置LED显示屏广告包括LED走字屏广告但应有自动光感调 节功能,夜间亮度不大于正常亮度的20%,并在21:00以后设置为静态广告内容。 6.1.4.9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显 示屏光线投射角度、亮度等指标应符合JGJ/T163的规定,不应对居民造成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 6.1.4.10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 门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6.1.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6.1.5.1旗帜类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设置在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m范围内的人行道; b)广告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9m,高度不大于1.8m,广告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0m 参见附录A图A.15; c)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广告《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63-2006》,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广告相协调; 6.1.5.2布幅类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304/T044—2022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