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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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简介: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这是一个针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爆破工程、桥梁施工、隧道工程等)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制定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这个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它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这些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审批和备案。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同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具体规定可能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流程、专家论证的要求、现场监督和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这个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部分内容预览:

第八条 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首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审批。

专项方案未经审批,不得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 1271-2015》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家论证会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

(二)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及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

(四)需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参加论证会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批。对于已由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对相关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工程。

二、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

(一)滑坡体处治工程。

(二)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边坡处理工程。

(三)高度超过3米(含3米)的支挡工程。

(四)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

三、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人工挖孔桩工程、岩溶段桩基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

(三)地质条件不良或周围环境及地下光缆、管线复

(四)水深超过5米(含5米)的桩基础、挡墙基础、

地下连续墙、沉井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五)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高度超过5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二)跨度超过10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五)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

(六)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七)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模板支撑工程。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四)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

(五)打桩机械、钻孔机械等大型机械装拆工程。

(六)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装拆工程。

(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边施工航道作业工程。

(三)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

(四)内河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水上平台作业工

(五)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

(六)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置设施等工程。

七、架设、拆除与爆破工程

(一)拆除拱、梁等较易坠落、坍塌的工程。

(二)拆除高度5米(含5米)以上的墙、立柱等易坍

(三)大型支架、模板、便桥、设备架设拆除工程。

(四)桥梁、码头加固与拆除工程。

(五)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

(六)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

(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一)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

(二)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

(三)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

(四)跨线施工桥梁工程。

(五)跨径10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六)跨径2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

(七)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柱、墩、塔等构件工程。

(八)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工程。

(九)支架法现浇梁、拱工程。

(一)隧道出渣、运输工程。

(二)隧道初期支护、二衬工程。

(三)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

(四)隧道围岩突变区段掘进工程。

新03J13(四)新型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排烟气道图集(五)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

(六)隧道预应力锚杆工程,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

(七)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

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

(八)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

(九)长隧道和Ⅳ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

Q/GDW 12068-2020 输电线路通道智能监拍装置技术规范.pdf(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2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三)边通车(通车公路为二级及以上)边施工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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