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1120-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12/1120-2022"是中国北京市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具体规定了钢铁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要求,旨在减少工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该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放限值:对钢铁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设定了严格的上限。 2. 排放控制技术:规定了钢铁企业应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例如脱硫、脱硝、除尘等,以达到排放标准。 3. 环保管理:强调了企业的环保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定期监测、报告排放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4. 转型升级:鼓励钢铁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022年版本的该标准可能根据最新的环保技术和政策进行更新,以应对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和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实施这个标准有助于改善钢铁工业的环境绩效,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DB12/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DB12/1120—2022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rionandsteelindustry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能源汽车全球研发中心项目用地平整合同DB12/11202022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12/11202022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DB12/1120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 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钢铁工业 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猛、郑涛、刘佳泓、洪礼楠、陈曼丁、黄荣霞、邓小文、陈魁、展先辉、周莹、 刘魏林、刘茂辉、翟浩杰、计欣、毛树生、赵宁、吴宇峰、主真、文亦青、张莹、主成、李晓曼、张 翼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12/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和焦化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和焦化工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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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 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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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13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 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简、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DB12/11202022
新建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15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4.2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12/11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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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
表2无组织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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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
4.4.1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团储存。铁精矿、煤、 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营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密闭料 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其他干渣堆存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4.2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方式密闭输送。铁精矿、煤、蕉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高炉渣、钢渣、脱硫 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 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苦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 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厂区道路应硬化, 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4.3烧结、球团、炼铁、焦化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 施。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混铁炉、炼钢铁水预 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 外逸。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炼钢车间应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 除尘设施。焦炉机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应采取回收 措施。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应封闭,并设置废 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处理后的排放限值应满足表1规定的限值。 4.4.4炼焦生产废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以及庆厌氧池、预曝气池应加盖密闭 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规定的限值。 4.4.5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转移、输送、贮存,以及煤气净化、炼焦生产废水收集、处理环节的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DB12/524的规定
4.5排气简(烟)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 确定。
式中: p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单位为mg/m; p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mg/m;
p(O2)一实测的氧含量,单位为%; (O)规定的基准氧含量,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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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挥发性有机物达标判定依据按照DB12/524的规定执行。 6.3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 否达标的依据。
表4主要工艺节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北京檀香山别墅DB12/11202022
5.7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 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 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监测执行国家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 定。 5.8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GB/T16157、HJ/T373、HJ/T397、HJ732的要 求进行。厂(场)界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执行HJ/T55的规定。 5.9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以及周边环 境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0对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除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 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监测。
表5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测定方法标准
DB12/11202022
DB12/11202022
6.1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3.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 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按照监 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3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炼焦、钢铁工 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下准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贡监督实施。 王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 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按照监 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示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JCT4792013建筑生石灰,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炼焦、钢铁工 放标准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