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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交管养[2017]7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pdf简介:
《重庆市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交管养[2017]76号)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2017年5月16日发布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和指导在重庆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如道路、桥梁、隧道等穿越或跨越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活动,确保这些工程的实施既能满足交通需求,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该技术要求详细规定了以下关键内容:
1. 项目审批:强调了建设项目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
2. 设计要求:提出了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设计标准,包括承载能力、耐久性、抗震性能等,并强调了与高速公路线形、间距、净空等的协调性。
3. 施工管理:规定了施工期间对高速公路运行的影响控制措施,如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噪音控制、夜间施工限制等。
4. 安全措施:强调了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围栏、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5.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明确了项目完成后需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其对高速公路的运行不会构成威胁。
总之,这份文件为重庆市的建设项目与高速公路的和谐共存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交管养[2017]7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技术要求(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高速公路穿(跨)线 构造物有关技术要求,适应高速公路改造拓宽的需要,保障高速 公路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 1净空要求 1.1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净高(最低 争空取值)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1.2普速铁路(非双层集装箱)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5.7米;高速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7.5米;双层集装 箱运输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8米。 铁路下穿高速公路,除满足净空要求外,还需预留2.5米高 速公路桥梁检修高度,并设置完善满足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行安全 的相关保护措施。 1.3一级公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5米;二级公路 市政道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他公路下穿时净空 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1.4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提示、警 示等标志。下穿道路限高值低、超限车辆通行量大的,还应当在
进口处设置限高、限宽门架。 1.5110kV(含110kV)以下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 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取值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 750kV、800kV、1000kV架空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的最低净空值 分别为8.0米、9.0米、14.0米、19.5米、21.5米、27米,且电 力杆塔应当布设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1.6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 河流;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等设施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 跨越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 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净空不得小于5.5米。 2下穿要求 2.1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当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并 进行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验算,做好相应安全论证,加强管道保 护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2.2管线下穿高速公路路基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高速 公路路面不得小于2米;尚需下穿高速公边沟的,还应当满足管 线顶面距边沟底面不得小于0.5米。 2.3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直接下穿;受 地理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下穿时,不得侵占高速公路桥涵净 空界限,不得损害桥梁构造设施和影响桥下空间正常使用,并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进口处设置限高、限宽门架。 1.5110kV(含110kV)以下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 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取值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 750kV、800kV、1000kV架空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的最低净空值 分别为8.0米、9.0米、14.0米、19.5米、21.5米、27米,且电 力杆塔应当布设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1.6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 河流;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等设施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 跨越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 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净空不得小于5.5米。 2下穿要求 2.1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当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并 进行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验算,做好相应安全论证,加强管道保 护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2.2管线下穿高速公路路基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高速 公路路面不得小于2米;尚需下穿高速公边沟的,还应当满足管 线顶面距边沟底面不得小于0.5米。 2.3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直接下穿;受 地理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下穿时,不得侵占高速公路桥涵净 空界限,不得损害桥梁构造设施和影响桥下空间正常使用,并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2.4管线下穿高速公路桥梁采用开挖埋设时,管顶距桥下自 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沟槽底应高于桥梁墩台基础底不小于1米。 供水、排污、电缆等管道与高速公路两侧桥墩(台)的水平 争距不应小于1米,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应小于5米。管顶上方 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 高速公路用地(或拓宽)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 明管道位置。 2.5管线下穿高速公路桥梁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 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 应大于最大扩孔直径的4~6倍。 2.6管线下穿两端检查井等设施应位于高速公路用地边缘 线以外,并满足高速公路拓宽改造需求。 3上跨要求 3.1绕城(含绕城)以内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十车道预留 控制,绕城以外、三环(含三环)以内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八 车道预留控制,三环以外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六车道预留控 制。 3.2上跨高速公路桥梁(管桥)宜采用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 的跨越形式。确需设置桥墩的,其墩柱直径一般不得超过1.2米, 留足中墩两侧设置防撞护栏的安全距离。 3.3上跨桥梁(管桥)两侧在高速公路坡面设墩的,应为高
得小于45度。 5纵坡及其他要求 5.1上跨高速公路构造物纵坡宜保持在1.5%以内。确因道路 线形及地形条件限制,最大纵坡不得大于2.5%。 5.2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构造物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视 距,并设置完善的提示、警示标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5.3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必须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护栏,防止 车辆坠入高速公路。 5.4上跨桥梁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护网;上跨的铁路 桥梁宜设置封闭式的防护网,防止上部抛洒物坠入高速公路。 5.5上跨桥的桥型设计应注重美学要求。桥型应简洁、明快 轻巧,跨径配置应和谐、悦目,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6相邻间距要求 6.1高速公路立交间距 高速公路新增设立交与相邻立交及其他设施间的距离不得 小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值。 立交间距若不满足要求的,应做好相应的技术、经济、安全 论证,保证其净距应满足《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的最低限值, 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设施。 相互通立交的净间距小于最小净距要求时,经论证必需设
6.2铁路与高速公路间距 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 不应小于30米。 6.3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的间距 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平行相时,其水平投影距高速 公路用地外缘应满足以下要求:电缆不得小于5米;石油管道不 得小于10米;天然气管道不得小于20米。 油气管道穿越、跨越河流与高速公路平行相邻时,管道距大 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6.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与高速公路 的间距 新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应距高速公 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距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距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6.2铁路与高速公路间距 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 不应小于30米。 6.3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的间距 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平行相时GB/T 14513.3-2020 气动 使用可压缩流体元件的流量特性测定 第3部分:系统稳态流量特性的计算方法,其水平投影距高速 公路用地外缘应满足以下要求:电缆不得小于5米;石油管道不 小于10米;天然气管道不得小于20米。 油气管道穿越、跨越河流与高速公路平行相邻时,管道距大 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6.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与高速公路 的间距 新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应距高速公 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距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距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