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20706-2013 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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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20706-2013 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HG20706-2013《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是中国化工建设项目中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设计的专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化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废物,制定了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设计规范。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废物接收、预处理、焚烧、烟气处理、残渣处置、环境影响以及安全防护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废物焚烧处置过程的效率、环保和安全。

"附条文说明"是对该规范中具体条文的详细解读和解释,它包括了技术参数的选择、设计原则、操作要求、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帮助设计者和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标准。这个说明通常会解答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该标准和附条文说明对于化工行业废物的合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HG 20706-2013 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5.13.1仪表。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安装维护方便、经济合理的仪 表,选用的仪表应是国家技术部门认可的、取得制造许可证并经GB/T9000或ISO9000标准认证的 产品。 现场安装的电子式仪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其他现场仪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所 有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子仪表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要求。 5.13.2控制室。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宜设置独立的控制室,包括操作室、机柜室、暖通空调机 房、UPS电源室和维修间等。 操作室地面应为防滑地面;机柜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吊顶距地面的净高宜为3m~ 3.3m;电缆宜在地板下层敷设,电缆自现场进人控制室应予以密封,以防止可燃气体、有毒气体、雨 水以及小动物进人室内。 5.13.3控制系统。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操作、监视、控制和管理应通过分散控制系统(DCS) 完成,应在控制室实施对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整体的控制、监测、报警等,火灾和气体检测系统 FGDS)应独立于DCS系统而单独设置。

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设置独立于DCS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并与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联锁。 控制室仪表应以DCS和PLC系统为主,辅助仪表应采用电子式仪表。 设备包成套系统的仪表应比照全厂统一的标准进行设计,并按照焚烧炉的PLC系统完成设备 的数据采集与控制功能

5. 13. 4 报警。

1报警内容包括: 1)楚烧系统主要工况和运行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电源发生故障; 3)热工监控系统发生故障; 4)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5)主要辅助设施发生故障; 6)液态或气态辅助燃料供应系统发生故障。 2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5.13.5在线监视和监测。 1化工废物储存、传输以及楚烧等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DZ∕T 0064.86-20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86部分: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在线蒸馏法.pdf,重要运行参数报 和显示应设置光学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2楚烧烟气排放处应设置氧化硫和氧化氮在线监测仪。

5.13.5在线监视和

1化工废物储存、传输以及焚烧等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重要运行参数报警 和显示应设置光学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2焚烧烟气排放处应设置氧化硫和氧化氮在线监测仪。 3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紧急停车系统应与在线监视和监测设施进行联锁

5.14.1化工废物焚烧系统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照明、空调、检修等非直接生产的用电负荷为三 级负荷。 5.14.2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址内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相关规定划分相应的防爆、防火区。 5.14.3化工废物焚烧系统所在场所、危险化工废物储存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具有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的用电安全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 定,并据此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和材料,

5.14.1化工废物烧系统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照明、空调、检修等非直接生产的用电负荷为三 级负荷。 5.14.2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址内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相关规定划分相应的防爆、防火区。 5.14.3化工废物楚烧系统所在场所、危险化工废物储存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具有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的用电安全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 定,并据此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和材料。

6.1.1给水。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5.1.2排水。 1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2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区雨水量的重现期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相关 规定。 3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排出废水(含场区初期雨水)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相关规定。 4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区的初期雨水应纳人所属化工企业的初期雨水收集系统,焚烧处 置工程场区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布置应与所属化工企业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合理衔接,

3.2.2消防报警系统。

5.3.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各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5.3.2楚烧炉车间的采暖热负荷不应包括设备散热量,应按维持室内温度十5℃的要求确定采暖热

6.3.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各建筑物的来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 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6.3.3采暖设备应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热器。

6.4.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应满足工艺、防火、防爆及卫生的要求,平面设计应安 排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6.4.2楚烧炉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要求,化工废物储存场所应采取密封、防 腐和地面防渗等措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热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JGJ94-2008标准下载,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腐蚀性鉴别》GB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一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危险废物集中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化工管道设计规范》HG206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一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15562.2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化学工业炉燃料燃烧设计计算规定》HG/T20682 《化学工业炉耐火、隔热材料设计选用规定》HG/T20683 《化学工业炉金属材料设计选用规定》HG/T20684 《烟道式余热锅炉设计导则》JB/T760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危险废物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5014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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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工业[2008]1242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石化协质发2008]15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委托全国化工环境保护设 计技术中心站组织江苏金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化工废物(含危险化工废物)烧处置工程设计,防止化工废物烧处置对环境的污染,制定 本规范。本规范对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化工废物烧处置 过程中涉及到的输送、储存、分析化验以及公用工程等方面设计的技术要求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定,对条文说明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第5.7.1条、5.10. 4条、5.11.1条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作出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 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的条文规定的参考

10.2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以楚烧方式处置化工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 改造工程的设计。 1.0.3本条规定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1.0.4本条明确多氯联苯以及具有爆炸性、放射性的化工危险废物等处理(处置)工程不适用于本 规范。 爆炸性化工危险废物是指:含有《危险化学品名录》规定的属于“爆炸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 氧化物”范畴的化学物质的化工废物;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后会产生爆炸性危险的化工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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