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36-2020 绿道建设技术标准_已解除密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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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驿站 courier station

绿道系统内供使用者途中临时休憩、交通换乘等为覆要切能 的场所,是绿道服务设施的综合载体

3.0.1绿道分为市级、区级、社区级三个级别,外环内的中心城绿 道为独立系统,各级绿道应有效衔接,实现网络化布局。 3.0.2绿道根据所在区域不同,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 种类型。 3.0.3绿道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生态廊道、河流水系、 林荫道、公园绿地等本底资源,保护物种迁徙通道,减少对原有动 植物资源和景观的破坏。 3.0.4绿道选线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绿道专项规划的要求,串 联全市重要生态空间节点,连接主要城镇、公共开放空间等节点, 联系城乡居民点和生态景观资源 3.0.5绿道应仅供行人与自行车通行且与机动车道分离。绿道 内应因地制宜设置安保照明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对设施进行定 期检查、维修、更换保证绿道运行安全。 3.0.6绿道应用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 施,降低建设和后期维护成本,

4.1.1安全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禁止进人绿道。绿道游径系统与机动车道应设置 有效的隔离设施或标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pdf,包括绿化隔离带、隔离墩、护栏或交通标 线等。 2靠近水体区域的绿道游径系统应设置防护围栏、救生圈 与警示标识。 3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范围内的水深应小 于0.7m;无防护设施的骏学顶端身常水位垂直距离应小于 0. 5 m。 X 4借用城市路的绿道游径系统,应设置机动车限速 标志。 和 5应弯道、桥梁(地下通道)、陡坡、交叉路口等危险地段 设置警水标志。 绿道应合理设置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安保设施。 21.2 服务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条绿道游径系统的总长度不应低于0.5km。 2绿道驿站应与沿线景点紧密结合,中心城区相邻驿站的 间距应不大于8km,驿站可包括配套服务、游憩健身、展示、安保、 环卫等设施。 3绿道应根据长度和类型合理设置自行车租赁点、休闲坐 凳、公厕、废物箱、照明、安保等配套服务设施。

4.1.3管理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管理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借用市政人行道作为绿道连接线,其单段长度不应超过 km,累计长度不应超过绿道总长度的10%。 2绿化植物栽植土壤的有效土层应不小于30cm,其中乔木 类有效土层应不小于150cm,灌木类有效土层应不小于60cm, 草坪地被有效土层应不小于30cm;树木栽植成活率不应低天 95%,名贵树种栽植成活率应达到100%。 3市级、区级绿道养护标准应根据绿道体量、年均服务量、 周边绿地等级等情况综合设置养护标准。社区级绿道养护标准 应不低于一级绿地的养护标准

4.2.1绿廊应以现有绿化资源为基础,有效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 然和人工植被。 4.2.2绿廊设计应因地制突出区戒特色,营造自然优美的植 物景观。 4.2.3绿道游径统两侧的绿廊,宜采用自然花境、林下自然花 丛等布置方式 4.2.4中心城区(外环以内)的绿廊总宽度不宜小于5m,对于绿 化设施欠缺的地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应小于2m;郊区(外环 以外的绿廊总宽度不宜小于8m。 25绿廊植物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植物配置应以自然式为主,以乔木为主体进行配置,构建 合理而富有特色的植物景观群落。 2植物选择应考虑植物多样性,以抗性较强的乡土植物为 主,适地适树。还应注意季相变化,常绿、落叶树种以及速生、慢 生树种合理搭配,宜选用开花色叶植物。 3植物选择应考虑使用者的安全性,绿道游径系统边缘不

宜选用枝叶有硬刺的植物,严禁选用危害使用者人身安全的有 害、有毒植物,应控制果毛、飞絮较多的植物用量。 4.2.6绿廊植物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植物种植前应对土壤理化性质指标进行合理分析,种植土 壤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栽植土质量标准》 DG/TJ08一231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土壤改良措施。X 2种植技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植 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一18的要求。 3绿廊建设应对植物种植密度过高的区域进行树木抽稀与 修剪。保留生长健康的苗木,淘汰健康程度较低的苗木;古树名 木及后续资源严禁迁移 4植物种植应保证绿道与相邻环境视线沟通,排除安全 隐患。紧邻绿道游径系统两侧的植物种植应兼顾安全通行和适 度遮荫,乔木枝下高应大于2.5m 4.3缘道游径系统 4.3.1绿道游径系统应根据现袋与实际使用情况,灵活设置步行 道、自行车道和旅行骑行综合道。城镇型绿道宜为步行道,郊野 型绿道有条件的可设置步行骑行综合道。 4.3.2人绿道游径应与机动车道分开设置。 水体、建筑物等相结合,形成完整合理的游览线路。 4.3.4绿道游径系统宜保持连贯性,与道路相交时,可采取平面 交叉或立体交叉形式;与河流相交时,宜借用现有桥梁或新建慢 行桥连通两岸,条件受限也可采用水上交通的方式进行衔接 4.3.5绿道游径系统出人口宜选择邻近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站 点、码头等交通换乘节点,不同交通换乘节点和慢行(大)桥、慢行 地道的出人口处均应留出必要的安全集散空间,配套设置减速设

1植物种植前应对土壤理化性质指标进行合理分析,种植土 襄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栽植土质量标准》 DG/TJ08一231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土壤改良措施。XX 2种植技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植 物裁植技术规程》DG/TJ08一18的要求。 3绿廊建设应对植物种植密度过高的区域进行树本抽稀与 修剪。保留生长健康的苗木,淘汰健康程度较低的苗木;古树名 木及后续资源严禁迁移。 4植物种植应保证绿道与相邻环境视线沟通,排除安全 隐患。紧邻绿道游径系统两侧的植物种植应兼顾安全通行和适

道、自行车道和旅行骑行综合道。城镇型绿道宜为步行道,郊野 型绿道有条件的可设置步行骑行综合道。 4.3.2绿道游径应与机动车道分开设置。 欢体、建筑物等相结合,形成完整合理的游览线路。 4.3.4绿道游径系统宜保持连贯性,与道路相交时,可采取平面 交叉或立体交叉形式;与河流相交时,宜借用现有桥梁或新建慢 行桥连通两岸,条件受限也可采用水上交通的方式进行衔接。 4.3.5绿道游径系统出人口宜选择邻近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站 点、码头等交通换乘节点,不同交通换乘节点和慢行(天)桥、慢行 地道的出入口处均应留出必要的安全集散空间,配套设置减速设

施或警示标识等。4.3.6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计年限、平曲线设计和竖曲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11的规定。4.3.7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绿道游径设计宜采用单幅路的断面形式,2绿道游径横断面包括设施带、步行道、自行车道等。设施带与绿廊宜结合设置。3绿道游径宽度应满足使用者安全通行的要求新建绿道游径宽度以不大于3.5m为宜。具体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3.7绿道游径宽度建设一览绿道分级分类步行道自行道步行骑行综合道城镇型以1.5m为宜食2m为宜以2.5m为宜市级郊野型以2.0m为宜K以2.5m为宜以3.0m为宜城镇型以1.5m为值区级郊野型以2≤为宜5m为宜以2.5m为宜城镇型社区级以1.5m郊野型注:对于中心城区内用地紧张、绿化空间有限的区域可酌情降低标准,但绿道游径宽度不应小于Y绿道游径设计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度以1.0%~2.0%为宣透水铺装路面的横坡宜为1.0%~1.5%。5绿道游径需设置立缘石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GB/T 12727-2002》,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路口应设置平缘石。4.3.8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绿道游径纵坡最大不宜超过5%,最小不应小于0.3%;当条件受限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施。改造路面或铺设透水铺装的绿道游径可酌情降低标准。2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纵坡不小于2.5%时,其纵坡8

最大坡长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坡长建设要求一览表

4.3.9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游径线形组合遵循安全、舒适原则,平面、纵断面线 形应均衡、连续,并应与相邻路段进行衔接,路面排水应顺畅, 2建设条件受限时,绿道游径的纵断面与平面各接近或最 大、最小值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技术指标运用等对实际 行进速度的影响。 3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应按时速i5km/h~20km/h 进行线形设计。 饿 4绿道游径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组合设计。 4.3.10铺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道铺装在满足稀载、防滑、耐久等要求的基础上,宜优 先采用生态、环保、经济的本地材料游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新建绿道应用透水铺装。现状路面条件符合要求的区 域,不宜重新铺装,绿道游径与其他道路共建时,应兼顾全部功能 要求进行铺装材料的选择。 3透水铺装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沥青路面 技术规程》CJJ/T190、《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3和《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的规定。 4透水基层或碎石垫层宜每隔2m设置R30PVC万孔管 万孔管应与大容量排水沟直接相连,保证垫层不积水。 5应强化道路结构稳定性和过滤作用,宜在碎石层与土路 基之间增加反滤土工布。 6当透水铺装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室顶板上时, 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防渗和排水设施,

7路基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填充材料、压实系数、强度要 求、边坡要求等GBT31387-2015 活性粉末混凝土.pdf,并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设施的设置。特 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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