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1387-2015 活性粉末混凝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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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1387-2015 活性粉末混凝土.pdf简介:

GBT31387-2015是中国国家标准《活性粉末混凝土(RPC)技术规程》的编号,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活性粉末混凝土(Resistance Point Concrete,RPC)的原材料、生产、施工、检验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活性粉末混凝土是一种高性能混凝土,以特定的高性能水泥和特殊细骨料为主要原料,具有高强度、高耐久性、高韧性、低孔隙率和良好的抗裂性能。

该标准涵盖了RPC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设计、生产工艺、力学性能、耐久性、抗裂性、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和检测等方面,旨在确保RPC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通过执行该标准,可以有效地规范活性粉末混凝土的生产和应用,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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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以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等活性粉末材料、细骨料、外加剂、高强度微细钢纤维和/或有机合成纤维、水 料生产的超高强增韧混凝土。

以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等活性粉末材料、细骨料、外加剂、高强度微细钢纤维和/或有机 等原料生产的超高强增韧混凝土。

4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17-2007》■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

活性粉末混凝土可分为两类:用于现场浇筑的活性粉末混凝土(代号为RC)和用于工厂化预制制 活性粉末混凝土(代号为RP)

4.3.1活性粉末混凝土应按下列顺序标记

&)力学性能等级代号:

4.3.2标记示例如下

5.1.1水泥应符合GB175的规定。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5.1.2粉煤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的规定,硅灰应符合 GB/T27690的规定,钢铁渣粉应符合GB/T28293的规定。宜采用I级粉煤灰、S95及以上等级的粒 化高炉矿渣粉和G85及以上等级的钢铁渣粉。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通过试验进行验证,确定 活性粉末混凝土性能满足工程应用要求后方可使用。

5.2.1RPC120以上等级的活性粉末混凝土所用骨料宜为单粒级石英砂和石英粉,性能指标应符合 表3的规定。石英砂应分为粗粒径砂(1.25mm~0.63mm)、中粒径砂(0.63mm~0.315mm)和细粒径 砂(0.315mm~0.16mm)三个粒级。不同粒级石英砂的超粒径颗粒含量限制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石英粉中公称粒径小于0.16mm的颗粒的比例应大于95%,

表3石英砂和石英粉的技术指标

表4不同粒级石英砂的超粒径颗粒含量

表5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活性粉末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考虑结构形式特点、施工工艺以及环境作用等因素。应根据混凝 作性能、强度、耐久性以及其他必要性能要求计算初始配合比。设计配合比应经试配、调整,得出满 作性要求的基准配合比,并经强度等技术指标复核后确定。 活性粉末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宜采用绝对体积法。 当需要改善活性粉末混凝土的密实性时,宜增加粉体材料用量:当需要改善拌合物的黏聚性和

6.1.2活性粉末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宜采用绝对体积法。

流动性时,宜调整减水剂的掺量。

6.2.1活性粉末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应按式(1)计算:

6.2.1活性粉末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应按式(1)计算:

GB/T313872015

式中: feu.o—活性粉末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fea.k一 要求的活性粉末混凝土的力学性能等级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等级值,单位为 兆帕(MPa)

8 活性粉末混凝土的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和钢纤维掺量 胶凝材料用量 钢纤维掺量 等级 水胶比 (kg/m) (体积分数)/% 100 O.22 850 0.7 FC120 O.20 S900 1.2 PC14 950 1.7 RPC1 0.1 2.0 RPC180 0.1 1 2.5 2.3硅灰用量不宜小于胶凝材料用量的1 水泥用量不宜小干胶凝材料用量的50%。 2.4骨料体积的计算应为混凝土总体积减去水,胶 校材料和钢纤维的体积,以及含气量得到。骨料 总用量应由骨料体积乘以骨料的密度得到 确定。必要时可掺加适量石英粉,改善硬化混凝土的密实性。 2.6活性粉末混凝土试配、配合比调整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活性粉末混赛土试配时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每盘混凝上的最小揽拌量不宜小于 15L; b)试配时,首先应进行试,检查拌合物工作性。当试拌所得拌合物的工作性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在水胶比不变、胶凝材料用量和外加剂用量合理的原则下,调整胶凝材料用量、外加剂用量 或不同粒级砂的体积分数等,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根据试拌结果提出活性粉末混凝土强度试 验用的基准配合比; C 活性粉末混凝土强度试验时应至少采用3个不同的配合比。当采用不同的配合比时,其中一 个应为6.2.6中b)确定的基准配合比,另外两个配合比的水胶比宜较基准配合比分别增加和 减少0.01;用水量与基准配合比相同,砂的体积分数可分别增加和减少1%; d)制作活性粉末混凝土强度试件时,应验证拌合物工作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以该结果代表 相应配合比的活性粉末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指标; e) 活性粉末混凝土强度试验时每种配合比应至少制作一组(3块)试件,按规定的条件养护到要 求的龄期试压。如有耐久性要求时,还应制作相应的试件并检测相应的指标; 根据试配结果对基准配合比进行调整,确定的配合比为设计配合比; g)对于应用条件特殊的工程,宜对确定的设计配合比进行模拟试验。

GB/T 313872015

7.1.1活性粉末混凝土可采用集中搅拌或现场搅拌方式生产 7.1.2活性粉末混凝土可在工厂将各种干燥的固体原料预拌为固态混合物,运输到施工现场,加水与 液体组分拌制成拌合物。预拌与运输应保证混合物不离析。 7.1.3活性粉末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浇筑及构件静停应在10℃以上的环境中完成

7.1.1活性粉末混凝土可采用集中搅拌或现场搅拌方式生产

7.2.1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贮存的水泥用于生产时的温度不宣高手 60℃。不得使用受潮、结块及污染的水泥。不应使用贮存期超过3个月的水泥。 7.2.2粒状骨料堆场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石英粉应分别标识和贮存,并 应防潮、防雨。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别烂存,避免混杂或污染。 7.2.3外加剂应按品种和生产家分别标识和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 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600μm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 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2.4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质量等级和产地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并应防 潮、防雨。 7.2.5纤维应按品种、规格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贴存,并应防潮、防锈。

7.3.1固体原材料应按质量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接体积计量。 7.3.2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 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7.3.3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9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1次。

表9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

7.5.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GB/T26408的规定。对于寒冷、严寒或炎热的气候情况,混凝土搅拌 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运输车在运输时应保证活性粉末混凝土拌合物均匀并不产生分 层、离析。翻斗车应仅限用于运送落度小于80mm的活性粉末混凝土拌合物。 7.5.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活性粉末混凝土 加水。 7.5.3活性粉未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时间不宜长于90min,如需延长运 送时间,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当采用翻斗车运输时,运输时间不宜长于45min。活

8.2.1 养护方式 1

类活性粉末混凝土成型后应进行静停。静停时的环境温度应在10℃以上、相对湿度60%以 寸间不应少于6h,

RP类活性粉末混凝土成型后应进行静停。静停时的环境温度应在10℃以上、相 上,静停时间不应少于6h

静停完毕的活性粉末混凝土构件应进行蒸汽养护,升温速度不应大于12℃/h,升温至40℃后,保 持恒温(40℃士3℃)24h或直至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达到40MPa。再以不超过15℃/h的降 温速度降至构件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大于20℃的温度范围内。初养过程的环境相对湿度应保 持在70%以上

活性粉末混凝土构件应在初养结束后拆模,拆模时构件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应大于20℃。

GB/T313872015

拆模后的活性粉末混凝土构件应再次进行蒸汽养护,升温速度不应大于12℃/h,升温至70℃后,保 持恒温(70℃士5℃)48h以上,或直至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值。再以不超过15℃/h的 降温速度降至构件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大于20℃的温度范围内,并控制降温过程中混凝土表面 不应快速出现裂缝(纹)。养护结束后,撤除保温设施。终养过程的环境相对湿度应保持在95%以上。

8.2.1.5自然养护

活性粉末混凝土构件终养结束后应进行自然养护,自然养护时的环境平均气温宜高于10℃,构件 表面应保持湿润不少于7d。当环境平均气温低于10℃或最低气温低于5℃时,应按冬期施工处理,采 取保温措施。

8.2.2养护方式 2

与8.2.1.1相同。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4部分 GB/T 12706.4-2008》与8.2.1.1相同。

8.2.2.2升温养护

静停完毕的活性粉末混凝土构件应进行 速度不应天于12C/h,开温至70C后,保 持恒温(70℃土5℃)72h或直至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值。再以不超过15℃/h的降温 速度降至构件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大于20℃的温度范围内。升温养护过程的环境相对湿度应 保持在95%以上。升温养护结束后可拆模。拆模时构件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应大于20℃。

8.2.2.3自然养护

与8.2.1.5相同。

DG∕TJ08-019-2018 建筑索结构技术标准9.1活性粉末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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