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pdf

HAD 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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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AD 401/13-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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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401/13-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AD 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pdf简介:

HAD 401/13-2021 是一项关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标准,它是为确保这类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活度较低,不会对环境或人体健康产生显著危害的固体废物,例如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等。

这份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规与标准:阐明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以及国际和国内关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的标准和指南。

2. 设施设计:强调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包括选址、结构、防泄漏和防扩散措施,以及废物处理和储存程序。

3. 安全操作:规定了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个人防护装备、操作规程及应急响应计划。

4. 环境影响:评估和控制贮存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比如放射性污染物的潜在泄漏、扩散和长期储存对环境的影响。

5. 监督与管理:强调定期的设施检查、监测和报告制度,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6. 废物处置:规定了废物的最终处置方式,包括安全的处置方法和时间表。

总的来说,HAD 401/13-2021 是一项指导性的文件,旨在确保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符合最高安全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HAD 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pdf部分内容预览:

(2021年5月2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件为参考性文件。

1.1 目的.. 1.2范围... 2目标和原则. 3低放废物贮存设施营运单位职责, 4一般要求. 5废物接收及其包装. 5.1废物接收 5.2废物包装容器要求川87S301 硬聚氯乙烯塑料管排水系统卫生设备安装图集, 6选址和设计. 6.1 选址.. 6.2 设计.. 7建造、调试和运行 7.1 建造. 7.2调试... 7.3运行... 8退役.. 附件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评价工作建议

1.1目的 本导则为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含调试) 运行、退役全过程管理提供指导,以满足废物安全贮存要求。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不适用于废旧放射源贮存设 施、铀矿治废物贮存设施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废物贮存设施。 本导则所述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可以 在近地表处置设施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废物贮存设施各类活动以人和环境安全为前提,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实现废 物的安全贮存,保证公众及从业人员的个人辐照剂量低于国家限值,并保持在合 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3低放废物贮存设施营运单位职责

3.1营运单位对废物贮存设施及其所贮存的废物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3.2营运单位需通过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为设施的运行和退役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3.3营运单位的职责通常包括: (1)获得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为其他单位提供低放废物贮存服务的贮存 设施,单独申请安全许可;做为配套的低放废物贮存设施纳入主体设施的安全许 可; (2)根据适用标准、规范和监管要求实施设施的营运管理,包括退役; (3)按接收要求实施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活动: (4)按法规规定定期报告设施的运行情况; (5)制定并实施管理体系,包括运行、监测程序; (6)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定期安全评价。

3.4营运单位需提出包括废物接收准则、放射性物质/有害物质排放准则在内 的设施运行限值和条件,并设置合理的运行管理目标值。 3.5营运单位需在设施开始运行时提出设施的退役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定 期修订退役计划。对于新设施,在设计阶段就需考虑退役问题。 3.6营运单位需结合设施的潜在安全危害,编制涵盖职业照射、工作场所辐 射、环境监测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5.1.1贮存设施营运单位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废物接收准 则,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需符合接收准则要求。 5.1.2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包内游离液体的体积需小于固体废物体积的1% 5.1.3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中不含有易燃、易爆、易腐烂、易挥发、强腐蚀 性和其他化学性质不稳定物质以及病原体、非放剧毒物质。 5.1.4对于贮存周期结束后需外运处理的废物包,其特性需满足废物处理设 施的接收准则;对于贮存周期结束后需外运处置的废物包,其特性需满足国家有 关废物处置安全标准的要求和废物处置设施的接收准则

5.2废物包装容器要求

6.2.1通用设计要寸

6.2.2.1烂存设施的设计需考虑可能造成重大放射性危害的外部灾害,如火 灾、水淹等。 6.2.2.2贮存设施的平面及空间布置需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合理设置人流及 物流通道,并充分考虑废物装卸、运输、处理及贮存等操作空间以及维修设备和 工具贮存场地的需要。 6.2.2.3贮存设施的地面设计需尽量避免放射性的沾污,且需采取措施防止 室外雨水的侵入,防止贮存区进水,防止墙体和基础之间渗水。 6.2.2.4贮存设施的结构构件,需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的要求,对承载力及稳定、变形、抗裂、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 6.2.2.5需根据所处区域的地震设防等级设置合理的抗震等级,一般为当地 最大地震烈度加1度。

6.2.3.1贮存设施的设计需为运行人员和环境(公众)提供足够的屏防护 规定设施内废物包、屏蔽装置/结构和设施外表面的最大允许剂量率。 6.2.3.2设施的屏蔽设计需考虑屏蔽减弱的防护,如风管和管道的贯穿件引 起的辐射场泄漏

5.2.4放射性包容措施

贮存设施的设计需考虑有利于废物包容的措施,包括: (1)使用易监测的设计和易去污的材料: (2)管控辐射控制区的人员出入,辐射控制区可在人员进入期间维持负压: (3)通风系统采取过滤措施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放射性气溶胶释放

5.2.5.1废物转运设备的设计需包括以下要,

6.2.9.1工艺系统(如废物转运设备和通风系统)的控制需尽量独立于保护 系统,避免运行人员混淆报警和指示信息。 6.2.9.2影响安全且不易获取的系统状态信息需通过就地指示系统或其他方 式提供给运行人员

6.2.10设施部件和贮存废物的检查

贮存设施的设计需便于对影响安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以及贮存的废物和 废物包进行检查,如贮存架周围预留足够空间。

2.12 辅助系统和设施

6.2.12.1建立设施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废物包编号、位置和内容物等信 息,并对所有废物包设置唯一标识,并适当考虑与废物产生、处理、处置单位信 息系统接口的兼容性。 6.2.12.2按需设置辅助系统,如安全防范系统,确保贮存设施安全运行。 6.2.12.3需配置充足和可靠的照明,以支持废物贮存区的操作、检查和实物

保护。应急措施应能提供必要的应急照明保障。 6.2.12.4需提供充足的内部和外部通信措施,以满足设施运行和应急需求。 6.2.13消防系统 消防系统的容量需与预期火灾风险相匹配,以降低放射性核素或有毒物质释 放到环境的风险,同时降低设施的火灾风险。消防系统的设计需特别注意设施内 未经处理的可燃废物和无氧条件下的可燃物质,还需考虑系统运行后,对可能受 亏染的消防灭火剂的包容和回收以及消防灭火剂与废物包装容器的相容性。 6.2.14实物保护 需根据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的放射性源项和周边社会与安全环境的规定,设 置适当的实物保护系统,包括出入口控制系统、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和(或)库周 界照明和报警系统。

7.1.1贮存设施的施工需遵循现有核设施或工业设施的安全标准。 7.1.2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制定施工技术方案、质量计划和管理体系措施, 包括隐蔽工程验收、预制构件验收等质量检查点和停工待检点。 7.2调试 7.2.1调试和试验的需求及范围需根据设施的规模和废物类型确定,验证设 备功能的有效性、设施设计和运行规程的完整性。 7.2.2调试报告需记录所有调试数据和调试修改记录。 7.2.3调试后需进行验收,并确定运行限值和条件。

7.3.1运行限值和条件

7.3.1.1贮存设施营运单位需与设计单位共同编制初始运行限值和条件,确 保其符合安全评价要求,并根据运行经验、设施改造、安全标准更新等方面进行 及时修订。 7.3.1.2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限值和条件需包括: (1)废物包装规格(废物形态、放射性核素含量和容器特性)满足贮存设

施的废物接收要求; (2)对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尤其是应急设备; (3)最大辐照剂量率,尤其是容器表面辐照剂量率; (4)容器表面最大污染程度: (5)人员培训、人员资质和最低工作人员数量; (6)放射性核素总量的限制。

7.3.2.1需根据贮存设施内的废物危害水平、放射性类型及废物物

73.4维护、测试和检查

0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7.3.5安保和出入控制

安全和人员辐射防护。 7.3.6延寿 贮存设施在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延寿,至少需满 足以下条件: (1)设计裕量较大,设施容量继续利用不妨碍对废物的安全管理; (2)放射性防护未超过容许标准,有继续贮存能力: (3)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运行中维护保养好,经鉴定可继续使用

贮存设施在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计划关闭时,需开展贮存设施的退役。贮存 设施在退役前需做好以下工作: (1)运行工作总结(含贮存废物总量、放射性总量、核素种类、污染情况、 运行记录、事故报告、贮存设施及设备现状等); (2)制定退役计划(含关闭方案、废物处理、废物外运、进度安排、环境 影响评价、管理目标和开放标准等),并获得批准。贮存设施如为独立设施,则 需为其准备单独的退役计划;贮存设施如为核设施一部分,则其退役计划为核设 施退役计划的一部分

附件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购存设施安全评价工作建议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废物所含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不高, 衰变过程中不会产生大量的热,因此木材表面施涂溶剂型混色涂料施工交底记录,突然发生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性较小。此 外,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通常采用安全有效的贮存方式,不依赖于复杂系统提供 安全保障。基于上述考虑,对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赔存设施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提出以下建议。

2废物购存设施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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