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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77-2021 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简介:
DB33T 2377-2021 是浙江省地方标准,名为《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该标准主要针对农村地区家庭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设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村环境,防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水体造成污染。
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要点:
1. 排放限值: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进行了规定,包括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COD)等常见的水污染物。这些限值旨在保障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处理工艺要求:规定了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的处理技术,如生物滤池、化粪池、人工湿地等,以及运行管理要求,以确保污水处理效果。
3. 排放标准分级:根据污水的类型和处理设施的规模,可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例如生活污水和农业污水的排放要求可能不同。
4. 监测与维护:强调了定期的监测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始终符合排放要求。
总之,DB33T 2377-2021 是为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DB33T 2377-2021 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for househol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JC∕T 2452-2018 中空玻璃间隔条 第2部分:不锈钢间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准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徐志荣、朱俊、姚轶、王浙明、夏训峰、贺艳妮、邱琳、刘锐、贺蕾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支件的结构和起卓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井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徐志荣、朱俊、姚轶、土浙明、夏训峰、贺艳妮、邱琳、刘锐、贺雷 莹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加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 农村水环境安全,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管理 本标准适用士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 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 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来源:DB33/T1199—2020,2.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总称,简称处理设施, 注:按设计规模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 [来源:DB33/T1199—2020,2.04,有修改]
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 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来源:DB33/T11992020.2.011
衣生活污尔处理设施地ruralsewagetreatmentiacilit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总称,简称处理设施。 注:按设计规模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 [来源:DB33/T1199一2020,2.04,有修改】
户用处理设备household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服务于单户或经协商指定户主的多户,设计规模在5m3/d(含)以下处理农户日常生活污水的处理 设备。 注:日常生活污水不包括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来源:DB33/T1199—2020,2.06,有修改] 3.3 直接排入directdischarge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口直接接入受纳水体的。 3.4 间接排入indirectdischarge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流经自然湿地、沟渠等再排入受纳水体的
农村生活污水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治理原则,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治理: 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 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优先采用集中处理设施方式处理; 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和集中处理条件的,采用户用处理设备方式处理,处理后应按4.3要求排放
开展资源化利用的,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不应造成环境污染。其中: 回用于农田、林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GB5084的规定; 回用于景观环境的DB34∕T 1470-2021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应满足GB/T18921规定。
DB33/T2377—20214.3.1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GB3838一2002地表水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一19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直接排入执行表1的要求,间接排入执行表2的要求。表1排入重点或敏感区域的出水水质要求单位:毫克/升序号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1pH值(无量纲)6~92化学需氧量(CODcr)603悬浮物(SS)20基本控制项目4氮氮(以N计)8 (15) a5总磷(以P计)2 (1)b6粪大肠菌群(MPN/L)100007选择控制项目总氮(以N计)c20括号内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的限值;括号内为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和省、市、县级等水质断面磷超标水体的限值;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的限值。4.3.2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或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排入其他区域的出水水质要求单位:毫克/升序号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1pH值(无量纲)6~92化学需氧量(CODcr)100基本控制项目3悬浮物(SS)30 4氮氮(以N计)255总磷(以P计)a3选择控制项目6粪大肠菌群(MPN/L)b10000a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和省、市、县级等水质断面磷超标水体的限值;县级政府指定的控制区域执行的限值。4.4污染物去除要求4.4.1应具备污染物去除能力。当测试条件温度为≥10℃时,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以N计)的污染物去除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户用处理设备污染物去除要求序号控制项目去除率备注(测试条件)1化学需氧量(CODcr)去除率≥60%当CODcr进水浓度大于150毫克/升时2氨氮(以N计)去除率≥60%当氨氮进水浓度大于20毫克/升时3
4.4.2去除率按以下式(1)计算:
式中: Ⅱ一一户用处理设备某污染物去除率,%; C进一一户用处理设备某污染物进水浓度,毫克/升; 户用处理设备进水流量,立方米/天; 户用处理设备某污染物出水浓度,毫克/升; Q出一 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流量,立方米/天。
4.5.1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应通过稀释方式达到出水水质要求。 4.5.2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按时清掏、合理处置,且应遵 用优先的原则
4.5.3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满足GB1
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满足GB19379
5.1水质采样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技术规范。 5.2对水质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 性满足要求LS/T 1807-2017 粮食信息安全技术规范,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户用处理设备水质监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