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RIA 17002-2019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RIA 17002-2019)是中国制鞋行业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发布,旨在规范和控制制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以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
T/CRIA 17002-2019涵盖了制鞋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排放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如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标准规定了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清洁生产等,以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此外,该标准还对企业的监测、记录和报告等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实施T/CRIA 17002-2019,可以推动制鞋行业实现绿色生产,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T/CRIA 17002-2019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技术经济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胶鞋分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中瑞橡胶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软控海科环保有限公司、际华三五 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七制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宫磊、王建森、容三友、陈松雄、刘锋、祝延辉、曾轶、周川泉、刘兰翎、王刚杨青
T/CRIA17002—2019
T/CRIA17002—2019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涌保护器 第3部分:在电子系统信号网络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 QX/T 10.3-2007》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以橡胶、塑料、热塑性弹性体为原料的鞋底、鞋跟等鞋材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T/CRIA 17002—2019
体等为底材的生产胶鞋、皮鞋、塑料鞋、纺织面料鞋和其他鞋制品的工业。 3.2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等为底材的生产胶鞋、皮鞋、塑料 刷品时业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 下的气体为基准
: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 b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发布后实施。 d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2生产设施排放要求
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 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见表2
表2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1.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设施后和(或)处理设施 处理达到4.1要求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排放废气点应按要求保持距离。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1.5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口、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 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 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7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参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5.1.8净化效率的计算:净化设施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 算公式见式(1):
7 净化设施净化效率,%; C1i、C2i—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Q1i、Q2i—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 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5.1.9企业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建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 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是指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100g/kg(或100g/L)的原辅材料(除硬化剂 外),如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处理剂、热熔胶、白胶等。水基型胶粘剂应符合GB19340、GB/T30779相 关标准中胶粘剂有害物质限值的要求。水基型硬化剂是指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200g/kg(或 200g/L)的硬化剂。若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则按标准执行。企业在购人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时,需有 相应的原辅材料检测报告。 5.1.10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 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材料(除硬化剂 外),如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处理剂、热熔胶、白胶等。水基型胶粘剂应符合GB19340、GB/T30779相 关标准中胶粘剂有害物质限值的要求。水基型硬化剂是指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200g/kg(或 200g/L)的硬化剂。若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则按标准执行。企业在购入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时,需有 相应的原辅材料检测报告。 5.1.10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CJT496-2016标准下载,排气筒高度还应 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T373或HJ75、HJ76的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 当受条件限值,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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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废气收集可采用密闭罩(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外部罩(如上吸罩、下吸 罩、侧吸罩等)等方式收集,应符合GB/T16758的要求,要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 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足以将发生源产生废气吸人罩内,确保达到最大限度 收集废气。 A.1.2采用密闭罩收集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或车间整体密闭的形式(如成型车间、 组底车间、烘箱等),其中生产线整体密闭罩,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h;车间整体密闭 换风,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 A.1.3采用外部罩收集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外部罩。外部罩 其控制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A.1.4刷胶工序的废气宜采用下吸罩或侧吸罩收集,如采用上吸罩时,吸风罩口的高度应低于劳动者 操作时的呼吸带。 A.1.5喷漆工序废气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局部通风的喷漆间内进行,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溶 剂型喷漆工位应安装干式除漆雾工艺等除漆雾措施
A.2废气收集系统的测量
A.2.1测量时CJ/T 437-2013标准下载,相连的整个收集系统必须全部启动。所有的生产设施和收集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 态。测量时应注意不要受外部通风的干扰,必要时应关闭有干扰的排风机、窗户等。 A.2.2控制风速可采用直接方式测量。直接测量按照GB/T1675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A.2.3换气次数[见式(A.1): 室内总送风量(m/h) 换气次数(次/h)= 室内面积(m²)×室内高度(m) (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