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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973-202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简介:
DB33 973-202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是浙江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它针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规定了其在处理过程中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这个标准旨在保护农村环境,防止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
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五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和总磷(TP)等)的排放限值,这些值通常根据处理工艺和处理效率设定。
2. 对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的排放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3. 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监测的要求,以确保其始终能有效运行,达到排放标准。
4. 提供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的指导,以达到环保要求。
5. 对超标排放的处罚和管理措施,以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水资源状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如需详细了解,建议查阅该标准的原文或者咨询相关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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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百 引 言. TT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 3实施管理
前 百 引 言. I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5监测要求 6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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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DB33/973一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未被替代 的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差 异如下: a 调整范围(见1); 修订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标准分级(见4,2015年版的4.1); C 划分污染物项目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新增总氮,调整氨氮和总磷控制要求(见4.3、 4.4,2015年版的4.1); d)更新监测方法(见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制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11BJZ59-SLT酚醛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及其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33/973一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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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加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 农村水环境安全,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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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利 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来源:DB33/T1199—2020,2.01]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简称处理设施 注:按设计规模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 [来源:DB33/T1199—2020,2.04,有修改] 3.3 集中处理设施centralizedrural sewagetreatmentfacility 设计规模大于5m²/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现有处理设施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新(改、扩)建处理设施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6 直接排入directdischarge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口直接接入受纳水体的。 3.7 间接排入indirectdischarge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流经自然湿地、沟渠等再排入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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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控制排放 要求执行GB18918的规定。
GB18918的规定。 十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3和4.4要求执行。
4.3新(改、扩)建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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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 限值。 3.2出水排入GB3838中地表水II、I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97中海水二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直接排入执行表1中一级标 接排入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4.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a括号内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 b括号内为出水排入黑臭水体的限值; c括号内为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和省、市、县级等水质断面磷超标水体的限值; d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 e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控制区域; 排入含油污水的处理设施。
4.4.1无需改造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3的 规定明确执行标准级别。 4.4.2列入改造的,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6年1月1日起 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3的规定明确执行标准级别
4.1无需改造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 定明确执行标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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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
回用于农由、林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一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GB/T18921的规定。 4.5.2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及时清掏,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应满足 国家或地方标准。 4.5.3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79的规定。 4.5.4农村生活污水中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
5.4农村生活污水中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 集中处理设施时DB34/T 3790-2021 智慧药房建设指南.pdf,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DB33/T1196等要求。
5.1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现场采样的要求。 5.2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口、出水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3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5.4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5.5对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1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现场采样的要求。 5.2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口、出水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3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5.4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5.5对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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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281.1-2019标准下载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应根据省有关部署、辖区内水质目标改善需求、重点敏感水域水质保护要求, 组织实施处理设施改造工作。 6.3按照监测要求获得的监测数据作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