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55-2012钢结构施工规范(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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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55-2012钢结构施工规范(正式版).pdf简介:

《GB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国家标准,全称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这部规范是针对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是中国钢结构行业的重要技术依据。

GB50755-2012规定了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包括钢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连接、防腐、涂装、检测、验收等各个方面。它涵盖了钢结构工程的全过程,旨在确保钢结构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合理性。

这部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结构设计和施工,包括高层建筑、桥梁、隧道、体育馆、机场等大型钢结构工程。它是钢结构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的标准,对于规范钢结构行业的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GB50755-2012钢结构施工规范(正式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9.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中构件的组装及加工。 9.1.2构件组装前,组装人员应熟悉施工详图、组装工艺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组装用 的零部件的材质、规格、外观、尺寸、数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组装焊接处的连接接触面及沿边缘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污垢等应在组装前 清除干净。 9.1.4板材、型材的拼接应在构件组装前进行;构件的组装应在部件组装、焊接、校正并经检 验合格后进行。 9.1.5构件组装应根据设计要求、构件型式、连接方式、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等确定合理的组 装顺序。 9.1.6构件的隐蔽部位应在焊接和涂装检查合格后封闭完全封闭的构件内表面可不涂装。 9.1.7构件组装完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 9.1.8焊接完成后的构件应根据设计和工艺文件要求进行端面铣平等加工。 9.1.9钢构件组装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5的规定。

9.2.1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宜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 应小于600mm;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9.2.2箱形构件的侧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600mm,相邻两侧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宜小于 200mm;侧板在宽度方向一般不宜拼接,当宽度超过2400mm确需拼接时,最小拼接 宽度不宜小于板宽的1/4。 9.2.3设计无特殊要求时,热轧型钢可采用直口全熔透焊接拼接,其拼接长度不应小于 600mm。 9.2.4钢管接长时每个节间宜为一个接头,最短接长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钢管直径D≤800mm时,不小于600mm; 2当钢管直径D>800mm时,不小于1000mm; 3当钢管采用卷制方式加工成型时,可由若干个接头,但最短接长长度应满足上述要求 9.2.5钢管接长时相邻管节或管段的纵向焊缝应错开错开的最小距离(沿弧长方向)应不小 于5倍的钢管壁厚,且不小于200mm。 9.2.6部件拼接焊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全熔透等强对接焊缝。

9.2.1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宜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 应小于600mm;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9.2.2箱形构件的侧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600mm,相邻两侧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宜小于 200mm;侧板在宽度方向一般不宜拼接,当宽度超过2400mm确需拼接时,最小拼按 宽度不宜小于板宽的1/4。 9.2.3设计无特殊要求时,热轧型钢可采用直口全熔透焊接拼接,其拼接长度不应小于 600mm。 9.2.4钢管接长时每个节间宜为一个接头,最短接长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9.2.2箱形构件的侧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600mm,相邻两侧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宜小于 200mm;侧板在宽度方向一般不宜拼接,当宽度超过2400mm确需拼接时,最小拼接 宽度不宜小于板宽的1/4。 9.2.3设计无特殊要求时,热轧型钢可采用直口全熔透焊接拼接,其拼接长度不应小于 600mm。 9.2.4钢管接长时每个节间宜为一个接头,最短接长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钢管直径D≤800mm时,不小于600mm; 2当钢管直径D>800mm时,不小于1000mm; 3当钢管采用卷制方式加工成型时,可由若干个接头,但最短接长长度应满足上述要求 9.2.5钢管接长时相邻管节或管段的纵向焊缝应错开错开的最小距离(沿弧长方向)应不小 于5倍的钢管壁厚,且不小于200mm。 9.2.6部件拼接焊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全熔透等强对接焊缝。 9.3构件组装

9.3.1构件组装宜在组装平台组装支承架或专用设备上进行JC∕T 980-2018 纤维水泥电缆管及其接头,组装平台及组装胎架应有足够 的强度和刚度,并便于构件的装卸、定位。在组装平台或组装支承架上宜画出构件的中 心线,端面位置线、轮廓线和标高线等基准线。 9.3.2构件组装方法一般有地样法仿形复制装配法胎模装配法和专用设备装配法等.组装时

9.3.1构件组装宜在组装平合组装支承架或专用设备上进行,组装平合及组装胎架应有足够

可米用立装或卧装 9.3.3构件组装间隙应符合设计和工艺文件要求,当设计和工艺文件中没有规定时,组装间隙 一般不宜大于2.0mm。 9.3.4焊接构件组装时应预放焊接收缩量,并对各部件进行合理的焊接收缩量分配。对于重要 或复杂构件宜通过工艺性试验确定焊接收缩量。 9.3.5设计要求起拱的构件,应在组装时按规定的起拱值进行起拱,起拱允许偏差应不大于起 拱值的10%,且不大于10mm。设计未要求但施工工艺要求起拱的构件,起拱允许偏差 应不大于起拱值的±10%,且不大于±10mm。 9.3.6桁架结构组装时,杆件轴线交点偏移应不大于3mm。 9.3.7吊车梁和吊车桁架组装、焊接完成后不允许下挠。吊车梁的下翼缘和重要受力构件的受 拉面不得焊接工装夹具、临时定位板、临时连接板等。 9.3.8拆除临时工装夹具、临时定位板、临时连接板等时严禁用锤击落,应在距离构件表面 3mm~5mm处采用火焰切除,对残留的焊疤应打磨平整,且不得损伤母材。

9.4.1构件端部加工应在构件组装、焊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构件的端面铣平力 端铣床加工。

9.4.2构件的端部铣平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工艺要求预先确定端部铣削量,铣削量不宜小于5mm; 2按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有关 控制铣平面的平面度和垂直度。

9.5.1钢构件外形矫正宜采取先总体后局部、先主要后次要、先下部后上部的顺序。 9.5.2构件外形矫正可采用冷矫正和热矫正。当设计有要求时,矫正方法和矫正温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GB13365-200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pdf,矫正方法和矫正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4节的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合同要求或设计规定的钢构件预拼装。 10.1.2预拼装前,单根构件应检查合格;当同一类型构件较多时,可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 性构件进行预拼装。 10.1.3钢构件可采用整体预拼装或累积连续预拼装。当采用累积连续预拼装时,两相邻单 元连接的构件应分别参与两个单元的预拼装。 10.1.4除有特殊规定外,钢构件预拼装应按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预拼装验收时,应避开日照的影响。 10.2实体预拼装 10.2.1预拼装场地应平整、坚实;预拼装所用的临时支承架、支承凳或平台应经测量准确 定位,并符合工艺文件要求。重型构件预拼装所用的临时支承结构应进行结构安全验 算。 10.2.2预拼装单元可根据场地条件、吊装设备等选择合适的几何姿态进行预拼装。 10.2.3钢构件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预拼装。 10.2.4钢构件预拼装应按设计图的控制尺寸定位,并考虑预起拱、焊接收缩量及其他等工 艺要求。 10.2.5采用螺栓连接的节点连接件,必要时可在预拼装定位后进行钻孔。 10.2.6当多层板叠采用高强度螺栓或普通螺栓连接时,宜先使用不少于螺栓孔总数 10%的冲钉定位,再采用临时螺栓紧固。临时螺栓在一组孔内不得少于螺栓孔数 量的20%,且不少于2个;预拼装时应使板层密贴。螺栓孔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并 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小于85% 2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 10.2.7预拼装检查合格后,宜在构件上标注中心线、控制基准线等标记,必要时可设置定 位器。 10.3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 10.3.1钢构件除采用实体预拼装外,还可采用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方法,模拟构件或单 元的外形尺寸应与实物几何尺寸相同。 10.3.2当采用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的偏差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元的外形尺寸应与实物几何尺寸相同。 0.3.2当采用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的偏差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5的相关要求时,应按本章第10.2节的要求进行实体预拼装。

11.1.1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多高层钢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及高耸钢结构等工程的安 装。 11.1.2钢结构安装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构件堆场,并采取防止构件变形及表面污染的保护措 施。 11.1.3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合格证和设计文件;工厂预拼 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装记录进行。 11.1.4构件吊装前应清除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沙和灰尘等杂物,并做好轴线和标高标 记。 1.1.5钢结构安装应根据结构特点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并形成稳定的空间刚度单元,必要 时增加临时支承结构或临时措施。 11.1.6钢结构安装校正时应考虑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因素对结构变形的影响。施工单 位和监理单位宜在相同的天气条件和时间段进行测量验收。 11.1.7钢结构吊装宜在构件上设置专门的吊装耳板或吊装孔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吊装 耳板和吊装孔可保留在构件上,若需去除耳板,可采用气割或碳弧气刨方式在离母材 3~5mm位置切除,严禁采用锤击方式去除。 11.1.8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的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8、 9、13的有关规定。 11.1.9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应按本规范第13 章的有关规定补漆,

11.2起重设备和吊具

11.2.1钢结构安装宜采用塔式起重机、履带吊、汽车吊等定型产品。选用非定型产品作为

起重设备时,应编制专项方案超高层核心筒低位顶模与钢结构协调布置PPT,并应经评审后再组织实施。 11.2.2起重设备应根据起重设备性能、结构特点、现场环境、作业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11.2.3起重设备需要附着或支承在结构上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进行结构安全 验算。 11.2.4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11.2.5钢结构吊装不宜采用抬吊。当构件重量超过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时,构 件可采用抬吊的方式吊装。采用抬吊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设备应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构件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总和 的75%,单台起重设备的负荷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2吊装作业应进行安全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有经批准的拾吊作业专项方案: 3吊装操作时应保持两台起重设备升降和移动同步,两台起重设备的吊钩、滑车组均 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11.2.6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 荷载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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