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39-2014 内河通航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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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39-2014 内河通航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139-2014 内河通航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并实施。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内河船舶航行、停泊、通信、航行设施、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2014年版本的修订,旨在提升内河航道的安全性、效率和环保水平,适应现代内河航运的发展需求。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航道设计与等级划分、船舶尺度限定、船舶航行规则、船舶停靠设施要求、水上交通管理系统、船舶与航道标志设置、无障碍设施设置、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救援规定等。该标准适用于中国内河通航水域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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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航浅吃水船的的感仪抵道,经论证可参照换行!

4.1船闸规模和尺度

4.1.1船闸级别应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船闸 级别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25034-2010》表4. 1.1船闸级别划分

生:船拍吨级披舱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2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船用列入1级船闸。

2通3000吨级以上船拍的始用列入级船用

4.1.2船闻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船闸建设级别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1.0.4条的规定。 2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 拍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 同建成后20年~30年;对增建、改建或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 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1)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 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的; 2)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 船闸迎向运转通过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 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 3)运输繁忙的重要航道,不允许由于船闸检修或引航道维 护等造成断航的; 4)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

段或河道外的引渠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 能与原主航道平顺连接。 2船闸应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 水闸和电站等两个过水建筑物之间。 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长 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 ,4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 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连接。当下游口门区与主航道为异岸连接 时,连接段应在受枢纽泄水影响较小的河段跨河。引航道内及口 门区不应布置影响船舶和船队过闸的建筑物。 5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船闸工程应为增建船闸预留足够的 位置。 4.2.3对重要的船闸和布置在水流泥沙条件复杂河段的船闸,应 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闸工程的布置。

4.3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1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船队 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 4.3.2船闸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限值应符合表 4.3.2的规定。

表4.3.2口门区水流表面最大流速限值(m/s

4.3.3船闸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工

接段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安全航行。

5.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5.1.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 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 流口、汇流口;其避开距离,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下游时不得小于顶 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上 游时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水上过河建筑物与码头、船台滑道、取排水口等临河建筑 物和锚地的间距应按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 求,经论证研究确定。水上过河建筑物与码头的间距,水上过河建 筑物在下游时不得小于码头设计船型长度的4倍,水上过河建筑 物在上游时不得小于码头设计船型长度的2倍。 4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级~V级航道应 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И级和И级 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5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 距应通过论证研究确定。 5.1.2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1.1条的 要求时,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 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和汇流口等航行困难 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满足通航条件的

工程措施。 3保持航道稳定、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方案,应经试验研究 论证确定;洲滩守护工程应先期实施或与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同 步实施,炸礁工程应先期实施。 4在拟进行航道整治工程的河段,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影 响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时,应先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5经论证研究,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 大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6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 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应靠近布置,两建筑物间相邻边缘 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水流平缓的河 网地区两相邻过河建筑物的边缘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论 证可适当加大。

5.1.3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T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 .14·

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 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 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 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3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 超过5°。 5.2.2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 大于5°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图5.2.2)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2.2通航净空示意图 B一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Hm一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 H—航道水深;6上底宽:4—斜边水平距高;h—侧高; DHNWL一设计晶高通能水信DLNWL设计晶纤通能水位

注:三践及三线以上的航道通航净宽应提据能的通航更书研密疏定

5.2.5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本标准第 5.2.2条的规定。 5.2.6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 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 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与缆线安全富 裕高度之和。

5.3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

5.3.1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 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 5.3.2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应埋置 于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I级~V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 道底标高以下2m,V级和级航道不应小于1m。 5.3.3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 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5.4.2临河建筑物和错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宜选在河床稳定、水域宽阔、水深和水 流条件良好的河段。 2通行控制河段内不得修建临河建筑物和设置锚地。 3临河建筑物和锚地与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标准 第5.1.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河道的弯曲和狭窄区段不宜修建临河建筑物或设置锚 地。 5.4.3 临河建箱物和错地的布置应得合下列婴求

旋水域需利用航道水域时,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2在桥区河段,临河建筑物及码头船舶停泊、作业水域不得 利用航道水域。 3码头前沿线、船台滑道外端宜与上、下游既有的临河建筑 物外缘线平顺衔接布置。取排水口设施宜布置在上、下游既有的 临河建筑物外缘线之内。 4锚地不得占用现行和规划航道,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 于2倍~3倍设计最大锚泊船型宽度。 5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设置淹没在水下的取排水设 施、船台滑道等水下临河建筑物,其顶部设置深度应按本标准第 5.3.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取排水设施的设置和作业不得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 航的水流。

5.5.1水上过河建筑物在通航水域设有墩柱时,应设置助航标 志、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必要时尚应设置航标 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 5.5.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承台出露在水面以上,或承台顶部 以上水深不满足通航要求时,应设置助航标志。 5.5.3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应设置助航标志标示其位置或作业水 域。 5.5.4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 和减小通航净宽。

6.1.1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1当基本站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取近期连续资料系 列,取用年限不短于20年。 2当基本站资料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根据其变化原因 及发展趋势,确定代表性资料系列的取用年限。 3当工程河段的水文条件受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发生 明显变化时,应通过分析研究,选取变化后有代表性的资料。 6.1.3通航水位应根据河道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通过论证研究, 及时进行调整。

《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95-2016》6.2天然河流和湖泊通航水位

.2.1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 位的洪水重现期应按表6.2.1的规定确定。

表6.2.1设计量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级航道洪水重现期可采 用10年:IV级和V级航道可采用5年~3年:V级和谨级航道可采用3年~2年。 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 位频率为5%的潮位,按极值I型分布律计算确定。 6.2.2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 频率为90%的潮位。 6.2.3河网地区天然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条和 第6.2.2条的规定确定。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航道的通航水 位可按I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6.2.4湖泊航道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条和第6.2.2 条规定GB 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并结合堤防和风浪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河湖两相湖区 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确定。 6.2.5封冻河流和湖泊的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6.2.1条和第 6.2.2条的规定确定,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 停航的天数计算。

6.3运河和渠道通航水位

6.3.1运河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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