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905-2021 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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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905-2021 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pdf简介:

DB63/T 1905-2021 是青海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青海省城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和维护,提供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和指南,旨在提升城镇的美观度,促进城市环境的有序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它可能涵盖了城镇的建筑风格、公共空间布局、环境卫生、绿化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多个方面,对城镇的整体形象和环境质量有严格的要求。2021年的版本更新可能反映了当前最新的城市建设理念和技术标准,以适应现代化城镇发展的需求。

DB63/T 1905-2021 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术语大部分已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给出。对 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在此标准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 于对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术语中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 无障碍通道的概念。

本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术语大部分已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给出。对 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在此标准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 于对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术语中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 无障碍通道的概念。

城镇容貌的制定要基于城镇特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城镇风貌的合理打造,着重体现城镇特色,体现当地 的自然与人文风貌。 城镇容貌管理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城镇居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宗旨。

GB/T 4937.22-2018 半导体器件 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第22部分:键合强度图4.0.1青海省四个风貌特色分区

4.0.2本条提出了建(构)物外立面干净整洁的总体要求。建(构)物外立面 清洗频率、维护质量标准等内容应符合《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 建(构)物外立面清洗维护作业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 4.0.3本条提出了城镇标志性建(构)筑物的维护、清洗要求,同4.0.2条规 定。 4.0.4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粉饰或修饰时,不宜改变原有的色调、造型和 设计风格。

4.0.4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粉饰或修饰时,不宜改变原有的色调、造型和 设计风格

4.0.6、4.0.7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附加设施容貌的管理要求,分别针对封 闭阳台、安装防护门(窗)等。城镇容貌管理中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制正 违法搭建活动。全省各城镇可根据地区特色及实际情况,对建(构)筑物外立面 进行精细化管理。

本条规定了沿街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材质

4.0.9本条提出了在城镇的各类公共活动中,因临时需要改变建筑外观装饰

的,应及时报备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在活动结束后自行恢复原貌。 4.0.10为加强城镇容貌的有序性,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外廊、露台等设施的一系 列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

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镇发展的历史, 使城镇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

5.0.1本条提出了居住区的整体环境要

5.0.2本条提出了居住区的开放性。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5.0.3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墙整洁的要求。

车等的通行,必须保证道路的完好通畅,不应设摊经营和堆物,应保持整洁工 排水通畅

5.0.5本条规定了居住区人行道铺装材料的要求,并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5.0.6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布局、环境卫生及容貌要求 5.0.7居住区内绿化植物是小区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保持生长良好,不得 随意破坏。不得随意破坏绿化围栏,不得随意侵占小区内绿化用地。 5.0.8针对居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无序,影响小区秩序、占用消防通 道等问题,制定本条。

6.0.1本条规定了城镇道路建设的要求

6.0.2本条明确了城镇道路干净整洁的总体要求,路面养护管理及修复的要求, 具体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同时提出病害修复质量应尽可能 与原道路保护一致和协调。应当在事发地点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进 行修复。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划分等级,清洁度达到对应指 标要求。道路除雪作业流程、作业质量、除雪剂使用应符合《城市道路除雪作业 技术规程》CJJ/T108要求

用的道路、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和便于乘轮椅者、挂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 者的安全通行与使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对应布置 的具体要求、盲道的色彩使用要求,达到更为便民、美观的要求。 。5C。宝了名张宝合岛灿而的美现宝会—数注及勘

体环境要求。具体保洁措施同6.0.3。

6.0.7本条明确了井盖、上下水管道等相关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养

6.0.7本条明确了井盖、上下水管道等相关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养护要 求。

6.0.8本条规定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明确运输车 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6.0.9为了确保城镇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安全有序的通行及停放,应通 过划线、标志等方式进行规定,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 6.0.10本条规定了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公共交通站牌、信号灯、路名牌 指示标志、人行道栏和杆、道路防护隔离等的清洗、维护要求。

6.0.11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无障碍机动车等的停放要求, 禁止占用盲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无障碍机动车停车的内 容规定,

7.0.1、7.0.2本条明确了城镇绿化的总体要求。城镇绿化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和 功能要求。城镇绿化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来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 等要求进行合理地配置,并优先选用适合当地的植物种类要求 7.0.3本条规定了行道树的品种选用及种植要求。

等要求进行合理地配置,开优究选用适合当地的植物种类要求 7.0.3本条规定了行道树的品种选用及种植要求。 7.0.4~7.0.6结合城市绿化条例中的城镇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这三条分别规定了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 护要地的容貌要求,那么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基本无生产绿 地和风景林地,本标准暂不做规定,如出现,请参照《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执 行。 7.0.7本条规定了城镇绿地、绿地置石(景石)、花坛(池)的管理养护要求 具体可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及各城镇的相关要求。 7.0.8本条规定了古树名木的管理要求,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 木,具有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具 体养护和环境要求可参照《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 具体保洁和养护也可参照古树名木要求

7.0.3本条规定了行道树的品种选用及

,47:06组百级化亲划开时城镇球地力对公兴球地、适主球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这三条分别规定了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护要地的容貌要求,那么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基本无生 和风景林地,本标准暂不做规定,如出现,请参照《城市绿化条例》等规 行,

GB∕T 12960-1996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具有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具 体养护和环境要求可参照《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 具体保洁和养护也可参照古树名木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及各城镇的具体要求。 本条文中的“绿地”指城镇绿线内的用地,其范围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 设部112号令)规定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确要临 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8.0.1本条明确了城镇各类公共设施完好、整洁、美观的总体要求。公共设施 是丰富居民生活、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提高城镇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居 民联系十分紧密。城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应按照各行业设施设置要求和城镇规 划总体要求进行规范设置,便于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和生产活动。 8.0.2~8.0.4根据青海省城镇的实际建设情况,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城市 综合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杆塔资源共建共享和有偿使用制度,杆塔资源集约建设 和“智慧杆”改造。全省各城镇可根据城镇发展建设实际,制定城镇道路上各类 公共设施集约设置的规定等,以指导各城镇本地道路上各类公共设施设置。 8.0.5各类公共交通站亭的人流量较大,部分城镇的候车亭造型独特,可以是 城镇中重要的风景线。如果整体环境卫生和景观效果较差,对于整个城镇容貌的 影响也较为显著。本条对公共交通站亭的环境卫生和整体景观效果提出了要求 司时也提出了候车亭中对视觉障碍者的便捷使用要求

8.0.6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大多为免费开放,向居民提供健身休闲的基础

具有多样性、大众性和公益性。保持这些设施的清洁、卫生,有利于设施功能的 正常发挥,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同时在休闲设施中预留轮椅停留空间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 154-2011》9.0.8本条规定了早、夜市经营场所的容貌要求

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

10.0.1本条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CJJ149和《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对城镇大型、小型户外广告与标识明确界定,方便日常城镇容貌管理 10.0.2本条对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的设置做出总体要求。 10.0.5本条主要是提倡户外标识标牌与广告设施材料的绿色化”和制作的“标 准化”,倡导使用环保材料,提升美观度。 10.0.10反光、刺眼和眩目的广告设施材料和设计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交通安全 和视线干扰,也会影响城镇容貌景观,为此移动广告的设置必须避免影响安全 本条做出要求。 10.0.12本条对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做出相关要求和规定,避免产生污染。 10.0.1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7.0.9条“建筑物 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 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 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 固。”制定本条。西宁市按《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 他城市、城镇按本标准执行。 10.0.16本条对临时性户外广告、户外宣传品的设置做出相关要求 10.0.20参照《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中2.2.6条规定“每日晚10时至次 日8时,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照明广告宜保持熄灭或 低亮度状态。”,考虑到在不同季节居民的出行行为变化产告所能起到的作用和 一告灯光对居民日常生活的负面影响两方面因素,合理作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设施启闭灯时间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夏秋季22时~次日6时、冬春季21 时~次日8时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广告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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