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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
建标 154-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5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前 言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我国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标准》送审稿通过了审查会议审查,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主体设施、配套设施、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深圳市龙澄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研究院 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武汉华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春林 陈海滨 胡传海 秦咸悦 胡洋 林艳 杨禹 刘咏 张豪兰 朱洪 陆晓春 史富文 王丽莉 张后亮 吴标彪 汪俊时 宋霁 张波 刘虎 庞立习 汪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科学发展,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收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是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车辆运至转运站或末端处理场(厂)的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 第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在城乡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垃圾收运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第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等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每日垃圾产生量确定,并与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相协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分类
类型 |
收集量(t/d) |
备注 |
Ι类 |
20~30 |
所缩式 |
Ⅱ类 |
10~20 |
压缩式或非压缩式 |
Ⅲ类 |
<10 |
压缩式或非压缩式 |
第十四条 对于人口密度较大的城镇区域,宜建设配置有压缩装置的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对于农村或人口较少且分散的偏远地区,可建设满足相应服务区域要求的非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由主体设施、配套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构成。 一、主体设施主要包括:站房、场地、垃圾装卸料设备、垃圾集装箱、通风降尘除臭设备等; 二、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进出站通道、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 三、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管理间及休息间等。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与收集设施有效隔离,并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服务区域,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考虑分类收集设施的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作业流程,地形及安全因素等合理布局。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八条 对于城市或城镇中心区,生活垃圾收集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既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又便于实施污染控制; 三、有方便、可靠的电源及供水水源; 四、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段; 对于农村及偏远地区,关于电源、水源的要求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总图布置应符合收集工艺流程要求,功能区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通畅,作业管理方便。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充分利用地形自然条件进行合理的工艺布置。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筑密度宜为0.3~0.5。第四章 主体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站房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大门,设置可启闭的通风口。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收集设备不宜少于2套。垃圾集装箱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并设置污水排放或收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垃圾车卸料及回车作业的要求; 二、应满足垃圾车辆进出站和停车等待的要求; 三、Ⅰ类垃圾收集站场地应满足能够设置进站垃圾计量设施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Ⅰ类生活垃圾收集站应配置相应的填装、压缩设备;Ⅱ、Ⅲ类收集站宜根据其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同一收集系统内的各生活垃圾收集站或同一生活垃圾收集站内的收集设备,应选用相同的型号和规格。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垃圾装卸料及压缩设备、垃圾集装箱等应综合考虑高峰期垃圾产生量和日有效运行时间进行配置。第五章 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配套设施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正常运行、安全作业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进出站通道,应保证各种工作车辆的流畅通行,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与承载能力等应满足最大收运车辆满载通行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坡度,以避免滞留渍水。站房内应按垃圾装卸料设备布局要求设置垃圾污水导排沟(管),以便及时疏排污水,或设置集污池并通过槽车导排污水。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消防、防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生活垃圾收集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结合垃圾收集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 第三十五条 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根据自身运行情况和所在地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条件,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站污水排放、预处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卸料平台等位置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志。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应备有劳动保护用具和用品。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内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采取防鼠、灭蝇等措施。第七章 建筑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确定。站房应实用,其造型和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需求并留有发展余地。站房、管理间及休息间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2执行。表2 生活垃圾收集站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类型 |
站房 |
管理间及休息间 |
Ι类 |
80~120 |
20~25 |
Ⅱ类 |
80~100 |
15~20 |
Ⅲ类 |
≤80 |
≤15 |
注:1.同类设施中,规模大者取上限,规模小者取下限,在此区间内的规模宜采用插入法进行测算;
2.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3.其他功能设施(如附建式公厕、垃圾分选区等)建筑面积另计。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进行必要的绿化,城郊或乡镇地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绿地率应达到10%~20%。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可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参考。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单位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3所列指标控制。表3 生活垃圾收集站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
类型 |
投资估算指标 |
|
压缩式 |
非压缩式 |
|
Ι类 |
5~7 |
— |
Ⅱ类 |
4~6 |
2~4 |
Ⅲ类 |
4~6 |
2~3 |
注:1.投资估算不包括上游收集车和下游运输车购置费;不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及分选、公厕、景观与站外工程等其他辅助功能建设投资;
2.对环保有特殊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可适当调整指标;
3.涉及软地基处理、半地下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取放大系数1.1~1.3;
4.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按照2009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制。
表4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工期(月)
类型 |
建设工程 |
|
压缩式 |
非压缩式 |
|
Ι类 |
≤6 |
— |
Ⅱ类 |
≤6 |
≤3 |
Ⅲ类 |
≤5 |
≤2 |
注:建设工期从破土动工计,至工程完工验收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