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2942-2015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TBT2942-2015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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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BT294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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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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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2942-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BT2942-2015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简介:

TBT2942-2015是中国铁道部颁布的机车车辆用铸钢件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机车车辆用铸钢件的材料性能、尺寸精度、表面质量、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热处理要求以及检验方法等一系列技术要求。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 材料要求:铸钢件应选用适合铁路车辆使用的高强度、耐腐蚀、耐磨耗的铸钢材料,如铸态球墨铸铁、灰铸铁等。

2. 尺寸精度:铸件的几何尺寸应在一定的公差范围内,以保证部件的装配和使用性能。

3. 表面质量:铸件表面应光滑,无气孔、夹渣、裂纹、缩孔等缺陷,且需进行适当的表面处理。

4. 机械性能:铸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硬度、韧性、疲劳强度和蠕变强度,以满足车辆在各种工况下的性能要求。

5. 化学成分:铸钢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其性能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6. 热处理:铸件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热处理,如退火、淬火、回火等,以改善其机械性能。

7. 检验方法:对铸钢件的外观、尺寸、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TBT2942-2015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机车车辆用铸钢件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TBT2942-2015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部分内容预览:

GB/T5611和GB/T723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除非另有规定,A级钢铸件应以铸态、退火或正火状态供货,B级钢和B+级钢铸件应以正火或正 火加回火状态供货,C级钢铸件应以正火加回火或火加回火状态供货,D级钢和E级钢铸件应以淬 火加回火状态供货。 钢水应使用电弧炉、感应炉熔炼。

4. 2. 1一般要求

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低于规定的最大含碳量时,每降低 0.01%的碳允许锰含量比规定的最大值增0.04%,但锰的最高含量不应大于1.20%。

建筑设计资料集 (第二版)104.2.2碳当量(CE)

A级钢、B级钢和B+级钢的碳当量最大值为0.72,C级钢、D级钢和E级钢的碳当量最大值 为0.88。 为了获得规定的力学性能,应根据公式(1)和允许的碳当量最大值,在符合4.2.1规定的前提下, 确定4.2.1中未规定的合金元素的含量。根据公式(1)计算实际熔炼炉次的碳当量时,应使用C、Si、 Mn以及合金元素的实际含量值,

(Mn + Si)/6 + (Cr + Mo + V)/5 + (Ni + Cu)/15

4.2.3.2淬透性计算

淬火加回火钢可按照ASTM 4. 3~力学性能

试棒制取试样时,钢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1.2本体制取试样

抽检或顾客有需 本试样试验时, 定值的80%;同时,应对断后伸长率、断面 行检测检测结果仅 考指标值参见附录A。

4.3.2.1冲击吸收能量

试棒制取试样时,钢的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产品抽检或顾客有需求时,可对铸件本体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仅作为参考,不 作为产品判定、验收的依据,参考指标值参见附录A。

4.3.2.2动态撕裂吸收功或无塑性转变温度

可用动态撕裂吸收功或无塑性转 的冲击韧性。动态撕裂试验的 式样的平均吸收功应达到68J。在表4 试验的2个试样不应出现断

铸件的硬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4.4.2.1完全退火

将铸件均匀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温一定的时间,使其完全奥氏体化和细化晶 粒,随后在炉内缓慢冷却。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制造方有权在规定完全退火的情况下选用正火以替 代完全退火。

4. 4. 2.2 正贝

4.2.2.1将铸件均匀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温一定的时间,使其完全奥氏 细化晶粒。 4.2.2.2将铸件从炉中取出,并在空气中冷却至温度低于370℃。 4.2.2.3规定正火处理的B级钢和B+级钢铸件是否需要做随后的回火处理由制造方决定。

4.4.2.3.1将铸件均匀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温一定的时间,使其完全奥氏体化 和细化晶粒。 4.4.2.3.2将铸件从炉中取出,并在空气中冷却到全部铸件的温度至少低于回火温度56℃。 4.4.2.3.3将铸件重新均匀加热到相变温度以下以进行回火处理。回火温度应不低于320℃,并保 温一定的时间。从回火炉中取出铸件,并以任何一种认为需要的速度冷却。

4.4.2.4火加回火

4.4.2.4.1将铸件均匀加热到相变区域以上的一个适当温度,保温一定的时间,使其完全 和细化晶粒。 4.4.2.4.2 将铸件从炉中取出,当铸件温度还高于相变区域时,立即将其投人适当的液位 速冷却至远低于相变区域的一个温度。

可温度,保温一定的的间,便其完全身 息氏体化 和细化晶粒。 .4.2.4.2将铸件从炉中取出,当铸件温度还高于相变区域时,立即将其投人适当的液体介质中快 速冷却至远低于相变区域的一个温度。 .4.2.4.3将铸件重新均匀加热到相变温度以下,但不低于430℃的温度。保温一定的时间,从炉内 取出铸件,并让其以任何认为需要的速度冷却。凡有淬火裂纹倾向的铸件,淬火后应立即回火,以避免 产生裂纹。但在任何情况下,淬火与回火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8h。

4.2.4.3将铸件重新均匀加热到相变温度以下,但不低于430℃的温度。保温一定的时间,从灯 出铸件,并让其以任何认为需要的速度冷却。凡有淬火裂纹倾向的铸件,淬火后应立即回火,以遇 生裂纹。但在任何情况下,淬火与回火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8h,

4.4.3工艺过程控制

热处理炉温应使用热电偶与具有自动控温功能的装置进行测量和控制,并能自动记录时间一温度 曲线图,每张曲线图要注明日期和炉号,以便识别。热处理装炉时,应填写装炉记录,内容包括: a)铸件名称; b)热处理工艺:

c)装炉铸件的顺序号(如无产品顺序号,则用熔炼炉号和数量); d)与铸件一起装炉的试块的编号及装炉位置; e)热处理的实际时间。 热电偶应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自动控温记录装置及补偿导线每6个月至少校准、检定一次。 护温均匀性应每6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时间一温度曲线记录,热处理炉的日常工作履历表以及温度控制记录装置的校准记录应保存3 年,以供采购方备查。

对于质量不小于70kg的所有铸件,应在铸件上 检登试 块。对于质量小于70kg的铸件,当采购方有要求时,也应在铸件上铸出热处理检查试块,但最多不应 超过4个。 试块应安置在适当的位置上,当检查人员取下试块后能够表明铸件是否经过了热处理。应制定检 查员资格和试块检查程序文件。如果试块检查表明铸件没有进行热处理,则应对铸件进行热处理。标 准的热处理试块的高应为25mm,与铸件相连接面的边长为25mm,边宽为13mm或16mm。

根据热处理炉的加热方式,可分为间歇式热处理组批和连续式热处理组批。 间歇式热处理组批是指在该热处理炉次中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级别钢的所有铸件。连续式热处 批是指在一个热处理周期,连续通过炉内给定某一位置的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级别钢的所有铸件。 应确定每一热处理炉次装载的同一级别钢的铸件数量。

铸件在提交检查前,应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精整。清理、精整后的铸件应符合产品图样和有关技术 标准的要求。 C级钢、D级钢和E级钢铸件,在热处理后不应采用热法清理。若热处理后进行了热法清理,应进 行回火或重新热处理。

4. 6. 1一般要求

4.6.1.1焊工应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4.6.1.2焊接设备及辅助器具,应按照维护保养要求维修,并保持良好状态。 4.6.1.3施焊时,应优先采用平焊位置焊修。应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对焊条进行保管、烘干和 使用。 4.6.1.4焊接与切割的操作安全应符合CB9448的规定。 4.6.1.5应制定铸件焊修规程,该规程应包括铸件关键和非关键区域所允许焊修的缺陷、焊接设备及 辅助装置、焊接材料及其储存和准备、坡口形式及制作方法、施焊位置、焊接方法和参数、焊前和焊后处 理等规定。 4.6.1.6要焊修的缺陷应在焊修前全部除去。为获得良好的焊修质量,焊修部位应开出坡口。清除 缺陷、制备坡口可采用机械方法(包括磨削、钻削、铣削及风铲铲削等),或采用气割、碳弧气刨、等离子 弧气刨等热加工方法,坡口表面应露出母材本体金属。 4.6.1.7在不能从铸件壁厚两侧施焊的地方,焊修部位的最大深度应在焊缝底部到铸件壁背面留有

少3mm的本体金属。当缺陷贯穿 则便用双 形战双 形 铸壁的两侧进行焊修。除非产品的专用技术条件规定禁用,否则,在缺陷贯穿铸件且无法从两

焊时,可在无法施焊的一侧垫以光滑、洁净、干燥的铜板或陶瓷衬垫进行焊修。 4.6.1.8缺陷可用能获得健全焊缝的、在热处理后可使焊缝具有与母材金属相同的最低强度的电弧 焊方法来焊修。焊修宜在热处理前进行。在热处理后进行的焊修,有关焊后热处理的要求应在产品的 专用技术条件中规定。 4.6.1.9铸件温度低于4℃时,应预热后焊修,预热温度不应超过320℃;采用局部预热时,预热范围 为焊缝两侧各取三倍的焊缝处铸件截面厚度。

4.6.2A级钢铸件的焊修

4.6.4C级钢铸件的焊修

4.6.5D级钢铸件的焊修

宜使用手工电弧焊,电焊条应是低氢型药皮的焊条。宜使用GB/T5118一1995的E7515、E7516、 E7518或相当牌号的焊条

4.6.6E级钢铸件的焊修

宜使用手工电弧焊,电焊条应是低氢型药皮的焊条。宜使用GB/T5118一1995的E8515、E851 18、E9015、E9016、E9018或相当牌号的焊条。

当产品的专用技术条件未作规定时, 量应由采购方同制造方事先商定。铸件充许 量偏差不应大于铸件公称重量的5%,不应小于铸件公称重量的3%

5. 1. 1一般要求

铸钢的化学成分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应符合CB/T5678或GB/T20066的规定。化学分析用试样 应取自试块表面下至少6mm处。分析方法应符合GB/T223或GB/T4336、GB/T20123、GB/T20125 的规定。仲裁分析应符合GB/T223的规定。

应在每包钢水浇注约25%时取样进行分析,以测定碳、硅、锰、磷、硫和加人的合金元素的含量。 洁果应符合4.2.1、4.2.2的规定。

感应炉熔炼时GBT51390-2019标准下载,与每一炉钢水浇注的最后一个合格铸件同时或之后浇注的试块应用来测定锰的 分析结果应符合4.2.1的规定。

采购方可从拉断的拉伸试样上或铸件上取样分析。由此测定的化学成分应符合4.2.1、4.2.2的 规定。化学分析钻履取样时应不影响铸

末端火试验用试样应从附录B规定的铸态基尔试块或铸件上制取,试样制备的正火温度和淬

奥氏体化温度应符合ASTMA255—2010的规定。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25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 4.2.3.1的规定。在10个连续炉次的末端淬火试验结果均为合格时,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末端淬火 试验。

5.2.1拉伸试样用试棒

5.2.1.1试棒可附铸在铸件或浇注系统上;或者由符合附录B规定的基尔试块制取。试块应从每一 炉钢水浇注约25%时取得。

与其所代表的同级别铸件一起以相同的方式进行热处理。每一热处理炉次装载的每一级别钢的铸件 应至少带一根试棒,并应测定和记录试棒的力学性能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订本 第一册: DB23/ 724-2017 统一标准;DB23/ 717-2017 地下防水工程;DB23/ 723-2017 地基与基础工程;DB23/ 12065. 2. 2拉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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