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工作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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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工作导则.pdf简介: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验收工作导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检测等,项目建管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3.0.5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 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的成 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 险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3.0.6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 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3.0.7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 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 重新申请验收。 3.0.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建管单位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 并提交。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 B和附录C。资料提交单位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3.0.9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 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单本厚度不超过 48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4.0.1河南省水利厅负责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 理工作。 4.0.2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 乍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0.3河南省水利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 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4.0.4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 4.0.5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河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要求验收主 持单位予以纠止,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4.0.6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 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 时,由河南省水利厅协调解决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等应在 合同中明确。特殊情况,也应在验收前确定。 5.1.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当合同 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 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1.3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建管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 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建管单位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 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管道制造厂家等单 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5.1.4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 识。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 单位的书面授权确认书,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1.5施工合同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并由各专业组进行专业工程 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 5.1.6验收工作组应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当发现 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时,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5.1.7项目建管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合同验收 的具体时间。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列度施工合同验收会议

5.1.8验收后,项目建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 督机构核定(核备)。 5.2分部工程验收 5.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建管单位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GB/T 37187-2018 脱硫烟囱用防腐蚀材料技术要求,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建管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2.2当需验收的分部工程位置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存在交叉时,项目建管 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 5.2.3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 资格,项目建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监理(监造)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 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 人数不宜超过2名。 5.2.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 收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工程建设资料满足验收要求;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2.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2.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管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会议,成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确 定验收工作组组长; 2验收工作组组长主持验收工作,确定工作组人员分工情况: 3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4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5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6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7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验收工作组向项目建管单位汇报验收情况。 5.2.7项目建管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 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2.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 意见书面反馈项目建管单位。 5.2.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建管单位应 组织验收工作组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 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河南省水利厅协调解决。 5.2.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 表签字、盖章,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5.2.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工程参建单位、项 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管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项目法人备案。

7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验收工作组向项目建管单位汇报验收情况。 5.2.7项目建管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 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2.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 意见书面反馈项目建管单位。 5.2.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建管单位应 组织验收工作组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 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河南省水利厅协调解决。 5.2.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 表签字、盖章,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5.2.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工程参建单位、项 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管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项目法人备案。 5.3单位工程验收 5.3.1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建管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 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及外观质量按要求进行检测。 5.3.2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建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外观质量评定,并 将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3.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建 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建管单位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3.4当需验收的单位工程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存在交叉或该单位工程为 主要单位工程时,项目建管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派人列席验收 会议。 5.3.5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 资格,项目建管单位的负责人,监理(监造)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5.3.6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日完成首验收合格

5.3.1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建管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 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及外观质量按要求进行检测。 5.3.2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建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外观质量评定,并 将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3.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建 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建管单位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3.4当需验收的单位工程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存在交叉或该单位工程为 主要单位工程时,项目建管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派人列席验收 会议。 5.3.5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 资格,项目建管单位的负责人,监理(监造)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5.3.6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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