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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14-2013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914-2013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标准主要针对化学工业领域的建(构)筑物,规定了抗震设防的分类、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它旨在保障化学工业设施在地震中的安全,提高其抵抗地震的能力,确保生产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PDF文件应包含详细的内容,如抗震设防的分级依据(如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功能、结构类型等)、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各类化学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抗震控制措施以及相关的设计和验收规范等。文件通常清晰无水印,便于专业人员参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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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14-2013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采用设置抗震缝划分区段,危险性高的功能设施集中布置,分别确 定各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考虑到装置内的容器一般较小,地震时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 性不大,所以将此类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丙类。如果 装置内容器储存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等有害介质的量比较大,可 参照本标准第12章中相近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划分。 一般墙式、大块式动力机器基础(包括泵基础)的抗震性能较 好,震害较轻,所以将此类动力机器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 丙类。
4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4.0.2此条对比原行业标准条文有较大修改,主要考虑与第 3.0.1条原则相吻合。 4.0.3考虑到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与其他建筑工程相比,地震时人 员疏散逃生时间长、救援难度大,地面井口建(构)筑物、变配电、给 排水泵房、通风机房等建(构)筑物的安全是疏散逃生的关键所在, 而这些建(构)筑物投资额占矿山工程总投资额的比例极低,故定 为乙1类。 尾矿库、尾砂坝参照有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不列入本标 准。尾矿库泄洪系统相关的建(构)筑物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重大 环境问题甚至威胁尾矿库项体安全GB∕T 32988-2016 人造石英光学低通滤波器晶片,因此将其列为乙1类。 井巷工程参照有关专业规范要求设计,不列入本标准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0.3在化肥生产企业中,造粒塔是重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因 其工艺造粒需要,往往筒体高度很高,有时高度超过80m,但因其 物料危险性很低,结构体系较好,故将其抗震设防类别划为 乙2类。
0.3在化肥生产企业中,造粒塔是重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因 工艺造粒需要,往往筒体高度很高,有时高度超过80m,但因其 料危险性很低,结构体系较好,故将其抗震设防类别划为 2类。
6.0.3无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行国 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和《化学品分类 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的规定。 无机剧毒化学品通常包括氰化物、化物、汞化物、铬酸盐、镐 酸盐等。 无机易燃易爆化学品通常包括黄磷、金属钠等,
7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7.0.3有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行国 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和《化学品分类 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的规定。 7.0.4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中规定,新建工程项目不应设置在地震峰值加速度大于 0.3g的地区。为了与其协调,本标准规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 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7.0.5表7.0.5第24项中,若甲醇装置以煤为原料,其合成气制 备可参考表6.0.4第2项
7.0.3有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行 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和《化学品分 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的规定。
0.3g的地区。为了与其协调,本标准规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 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7.0.5表7.0.5第24项中,若甲醇装置以煤为原料,其合成气制 备可参考表6.0.4第2项。
7.0.5表7.0.5第24项中,若甲醇装置以煤为原料,其合成气制 备可参考表6.0.4第2项。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
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设计、生产应遵照现行国家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的规定。
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的规定。
9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9.0.2饲料添加剂蛋氨酸装置,因其主要生产原料内烯醛、 醇、氢氰酸(或氰化钠)都是剧毒、刺激、异臭及易燃易爆的危 学品,故其抗震设防类别定为乙1类。
醇、氢氰酸(或氰化钠)都是剧毒、刺激、异臭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化 学品,故其抗震设防类别定为乙1类。 9.0.3化学合成药物的合成车间、提纯车间、成品包装车间的生 产火灾危险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确定。
设备、管道防腐施工工艺标准产火灾危险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确定。
12.0.1本章适用于化工企业中除工艺装置外的全厂性辅助生产 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的抗 震设防分类。 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是指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而是配合主要 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所必需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中心化验 室、外管廊支架、固体物料输送系统、火炬塔架等;公用工程设施是 水、电、热、气、冷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所、锅炉房、 空压站等。 由于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 服务设施的建(构)筑物种类繁多,在表12.0.2~表12.0.4中将 其一一列出是比较困难的,未列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 可参照表中相近似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12.0.2本条说明如下: (1)表12.0.2中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不分高度地划分为 乙1类,主要考虑地震破坏环后,可能会造成部分装置的建(构)筑 物、设备、管道等的破坏而导致停产。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的 抗震措施提高,目的是为了增加其抗震性能从而增强停产后易燃、 易爆等有害气体处置和排放的可靠性。 (2)表12.0.2中对热电站(锅炉房)的主厂房的主体结构、锅 炉炉架、烟、烟道、输煤栈桥及转运站、碎煤机房的抗震设防分类 按其在地震发生时是否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热)的功能要求进行了 区分,没有按结构形式及高度进行划分。不同的项目、产品、工艺 对供电(热)方面的要求不同,以及建厂条件的不同,都会对上述的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有影响。如此划分主要是考虑到没有
12.0.1本章适用于化工企业中除工艺装置外的全厂性辅助生产 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的抗 震设防分类。 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是指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而是配合主要 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所必需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中心化验 室、外管廊支架、固体物料输送系统、火炬塔架等;公用工程设施是 水、电、热、气、冷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所、锅炉房、 空压站等。 由于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 服务设施的建(构)筑物种类繁多,在表12.0.2~表12.0.4中将 其一一列出是比较困难的,未列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 可参照表中相近似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12.0.2本条说明如下
(1)表12.0.2中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不分高度地划分为 乙1类,主要考虑地震破坏后,可能会造成部分装置的建(构)筑 物、设备、管道等的破坏而导致停产。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的 抗震措施提高,目的是为了增加其抗震性能从而增强停产后易燃、 易爆等有害气体处置和排放的可靠性。 (2)表12.0.2中对热电站(锅炉房)的主厂房的主体结构、锅 护炉架、烟、烟道、输煤栈桥及转运站、碎煤机房的抗震设防分类 按其在地震发生时是否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热)的功能要求进行了 区分,没有按结构形式及高度进行划分。不同的项目、产品、工艺 对供电(热)方面的要求不同,以及建厂条件的不同,都会对上述的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有影响。如此划分主要是考虑到没有
备用电源的热电站停电(热)时可能会造成某些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或危及人身安全,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23一2008中第5.2.4条及条文说明、《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一2011中第20.2.2条及条文说明,同时参 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现行行业 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中的相关内容。化工企 业中的热电站工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划分标 准,绝大多数应属于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规模。所以本条中对相关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依据了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 12.0.3本条说明如下: (1)表12.0.3中的筒仓的结构形式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筒仓、 钢筒仓。砖砌圆筒仓结构的抗震性能较差,在此不推荐采用。 (2)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其地震破环后的次生 灾害程度与储罐容积相关性不强,且化工企业中超大容量的储罐 较少,所以将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 不按储罐容积区别划分,而统一划分为内类。 (3)气柜中通常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如果个别气柜中 不是存放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则其基础的抗震设防分类宜适当 隆低,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施工工艺标准12.0.3本条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