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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船技术规则(2020).pdf简介:
"公务船技术规则(2020)"是指中国针对公务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务船、执法船、搜救船等)制定的一项技术标准和规范。这份规则概述了公务船的设计、建造、操作、维护和检验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务船的安全性、耐用性以及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海事法规。它可能包括船舶结构强度、船舶设备、通信导航设备、消防安全、环保措施、人员安全规定等内容。
2020版的规则可能反映了最新的技术发展和行业最佳实践,可能对船舶的材料选择、能源效率、环保排放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它旨在提升公务船的运行效率,降低事故风险,并保护海洋环境。请注意,具体的规则内容需查阅官方发布的PDF文档以获取详细信息。
公务船技术规则(2020).pdf部分内容预览:
(3)由只供一个用电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设备; (4)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设备。 在特别容易触电的狭窄或特别潮湿的处所中,应采用上述(3)和(4)所列设备。 5.2.9.4所有电气设备应制造和安装成使之按正常方式使用或触及时,不致造成对人体 的伤害。 5.2.9.5配电板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于接近其内部安装的电器或设备: (2)配电板的两侧和背面,必要时包括前面,均应有适当的防护; (3)对地电压或工作电压大于50V的裸露带电部分不应安装在面板上; (4)必要时应在配电板的前后铺设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或绝缘格栅。 5.2.9.6当采用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时,所有的最后分路,即位于最后一个保护电器 之后的所有电路应由两根绝缘导线组成,其船体回路应由它们的引出分配电板中的汇流排之 与船体相连接而获得。接地线应位于便于到达的位置,以方便于检查和拆开作绝缘测试 5.2.9.7当动力、加热或照明使用不接地的配电系统时,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 均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报警信号的绝缘电阻监测报警 器。 5.2.9.8电缆的所有金属护套和金属外护层均应在其全长上保持电气连续性,并应可靠 妾地。 5.2.9.9设备外部的所有电缆和电线至少应为滞燃型,并应在敷设中不致损及它们原来 的滞燃性能。因特殊需要可使用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专用电缆,如射频电缆或数字计算机信息 专输系统电缆。 5.2.9.10重要设备或应急动力设备、照明、内部通信或信号所用的电缆和电线,应尽 可能地避开厨房、洗衣间、A类机器处所及其机舱棚,以及其他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连 妾消防泵至应急配电板的电缆,如通过高度失火危险区域时,应为耐火电缆。当实际可行时 折有这些电缆的敷设,应使它们不因相邻处所失火所引起的舱壁变热而导致失效。 5.2.9.11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支承,应避免其被磨损或其他损害。 5.2.9.12所有导体的端子和接头,应保持电缆原有的电气、机械、滞燃以及必要时的 时火性能。 5.2.9.13除操舵装置另有规定外,每一独立电路均应设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5.2.9.14每一电路的过载保护装置的额定值或相应的整定值,应在该保护装置所在位 置有永久性的标示。 5.2.9.15照明附具应布置成能防止其温度升高而损坏电缆和电线,并能防止其周围的 材料发生过热现象。 5.2.9.16在燃料舱内终止的所有照明和动力电路,均应在该处所以外设有能切断这些 贵电线的多极开关。 5.2.9.17蓄电池组应放置在适当的处所。主要用作放置蓄电池组的舱室应有适当的构 造和有效的通风。 5.2.9.18除本节5.2.9.20规定外,凡可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电气设备或其他设备 不应装设在这些易燃气体存在的舱室内。 5.2.9.19除经认可的密封式蓄电池组外,蓄电池组不应安放在居住处所内。 5.2.9.20电气设备不应安放在任何易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包括专门存放蓄电 也的舱室、油漆间、乙炔间或类似处所。除非这些设备是: (1)操作所必需的; (2)不致占燃易燃混合气体的型式:
(3)适用于有关处所; (4)持有相应证书可在可能遇到的粉尘、蒸气或气体中能安全使用。 5.2.9.21所有非导体材料榄上均应设有避雷导体。非导体材料构造的船舶上的避雷导 体,均应以适当的导体与可靠固定在轻载水线以下船体的铜板相连接
5.2.10.1需在失火状况下工作的设备的电缆,包括其供电电缆,如穿过较大失火危 验处所,则除了这些区域本身的电缆以外,应采用耐火电缆。但下列设备可以除外: (1)故障安全系统; (2)有自我检测功能的系统; (3)双套系统,且其电缆是远离分开敷设的。 5.2.10.2需在失火状态下维持工作的设备包括: (1)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2)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灭火系统和灭火剂释放报警系统; (4)公共广播系统; (5)动力操作防火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以及所有防火门的状态指示系统 (6)动力操作水密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以及所有水密门的状态指示系统: (7)应急照明: (8)低位照明: (9)可能形成火灾和/或爆炸蔓延系统的遥控停止/关闭设备。 5.2.10.3至应急消防泵的电缆,应尽可能不穿过主消防泵及其动力源和/或原动机所在 处所。如果由于船舶布置使至应急消防泵的电缆必须穿过这些机械处所时,则应采用耐火电 览,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例如敷设在厚壁管中)。
第3节船长20m以下船舶的电气装置
B节船长20m以下船舶的电气装置
5.3.1一般要求 5.3.1.1电气装置应能: (1)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 备供电; (2)确保船上人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5.3.1.2除本节规定外,电气装置还应满足本局《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第5章的适用要求。
在电缆用于需在失火状态下工作设备的情况下,该耐火电缆应从控制/监视屏延伸至用于相关处所或区 域的最接近的分配电板。 在供电电缆用于需在失火状态下工作设备的情况下,该耐火电缆应从装有应急电源的处所内这些设备的 供电点延伸至用于相关处所或区域的最接近的分配电板。 此处“较大失火危险处所",是指下列处所: (1)机器处所: (2)装有燃油处理设备或其他易燃物质的处所 (3)厨房和装有烹调设备的配膳间; (4)带有烘干设备的洗衣房: (5)要求安装合格防爆电气设备的围蔽或半围蔽危险处所。
5.3.2电源的型式和配备
5.3.2.1除本节5.3.2.5另有规定外,船舶上应至少设有两套电源,在任一套电源发生故 章时,剩余电源的容量应能继续满足船舶正常航行情况下的需要。船舶正常航行状况下的需 要,一般包括如已设置且有电力驱动的消防泵、舱底泵和压载泵、照明、通信设备、信号设 备以及其他保障航行安全的设备。 5.3.2.2电源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形式: (1)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 (2)由推进主机驱动的发电机; (3)蓄电池组。 5.3.2.3对于操舵装置、为推进主机服务的各种辅机及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需的设备 为电力供电时,应至少设置一台与主机独立的发电机组。 5.3.2.4对于正常航行其全船动力设备不依靠电力供电的船舶,可设置主机轴带发电机 和蓄电池组作为电源,轴带发电机的容量应能向船舶所需的所有电气设备供电,蓄电池组的 容量应在与整个航程相适应的时间(最低不小于4h)内,保证对船舶的照明、通信和信号 设备等维持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需的用电设备供电。 5.3.2.5对于在遮蔽航区或平静水域航行的船舶,可设置两组蓄电池组作为电源,两组 蓄电池组的总容量应能维持船舰
5.3.3.1应在每一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眩侧以及下列处所(如设有)设置照明: (1)所有服务和起居处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 (2)用于航行的推进机械处所、第5.3.2所述电源及其控制位置; (3)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配电板(箱)处; (4)操能装置处
生态渔业养殖项目清单室外工程5.3.3.1应在每一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侧以及下列处所(如设有)设置照明: (1)所有服务和起居处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 (2)用于航行的推进机械处所、第5.3.2所述电源及其控制位置; (3)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配电板(箱)处; (4)操舵装置处。
5.4.1一般要求 5.4.1.1设有自动化系统的船舶,应能适应所有航海工况(包括机动操纵航行)。设有 目动化系统的船舶的安全性,应与机电设备有人直接看管的船舶相同,并应有措施保证在自 力化系统失效时能在机旁对机电设备进行有效的人工操作。 5.4.1.2涉及船舶航行和安全的重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均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 5.4.1.3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系统应按故障安全原则设计。故障安全原则不仅应 虑自动化系统本身以及与之有关的机械,而且应考虑全部机械装置,以及船舶和人员的安 E 5.4.1.4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系统的设计,应能使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故障不 会导致其他故障的产生,并且其产生的危险性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5.4.1.5自动控制和遥控系统应确保持续、有效、可靠地运行。 5.4.1.6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应设计成或使其功能相互独立,当其中的某 或多个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其他系统的正常工作,
5.4.1.7安全系统、报警系统以及正常供电失电时仍有必要使用的控制系统(例如电站 的自动化系统),应能在正常供电失电时自动转接到备用电源。该备用电源可以采用蓄电池 组,其容量应至少能维持30min供电的需要。若上述系统可能因电源的中断而受到有害影 响时,则应采用不中断的方式转换到备用电源。 5.4.1.8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应由独立的最后分路供电,并设有短路和过载 保护。
5.4.2驾驶室遥控主推进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