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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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pdf简介:

DB12/T 1031-2021 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名称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它涵盖了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规模、设施配置、功能布局、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应急设施、照明、通风、卫生、标识系统、以及应急救援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个标准旨在保障在突发灾害或紧急情况下,人们能够安全、有效地进入避难场所,获取必要的生存支持,减轻灾害带来的影响。它适用于各类城市的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有助于提升城市应急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遵循DB12/T 1031-2021,可以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既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又满足特定地区的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灾害风险等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公众的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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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要求和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emergencyevacuationandembarkation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3 固定避难场所resident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应急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4 中心避难场所central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备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5 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区areaof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ervice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 急设施。 3.6 避难场地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 site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3.7 应急设施emergencyfacilities 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 3.8 有效避难面积effectiveand safe areaforemergencycongregate sheltering 应急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以及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难的场所面积外,用于人员宿住和人员活动的 面积。 3.9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capitaeffectivearea 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场所所容纳避难人员人数之比。

4.1.1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 的原则。 4.1.2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以批准的天津市应急避 难场所专项规划和各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 4.1.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4.1.4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分为三级: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 4.1.5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分区,并宜依 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 4.1.6应急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按照GB50763的要求设置。 4.1.7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和保护为前提。场所内的古树名木、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GB50357、GB51192的相关规定。

4.2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DB13∕T 836-2006 低温热水地面供暖施工与验收规程4.2.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以下开放时间要

a) 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天以内; b) 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内: C 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 4.2.2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疏散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10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500米; b 固定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15分钟~20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不宜超过 1000米1500米; c 中心避难场所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平方公里、服 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平方公里、服务总人口50万人: 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0米。 4.2.3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 C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服务总人口50方人不宜小于20公项,按服务总 人口30万人不宜小于15公顷;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所要 求。 4.2.4各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坚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和不应小于1平方米

a)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b)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c)中心避难场所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固定避难场

4.3.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且标应符合下列规

.3.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遭受不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且能及 时恢复;紧急引入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能顺利安装和启用; b) 在遭受高于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避难场所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 边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 4.3.2应急避难场所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应高于天津市基本抗震设防烈度1度执行。 .3.3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天津市防护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 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场地标高应按该地区的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米。 .3.4应急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 国

4.4.1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 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保证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应 急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b 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 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

c)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d)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 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4.2应急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满足GB50011、GB50021、GB/T51327、GB50413的有关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 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 区及山洪威胁区; 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C 应急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d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 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 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e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 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米; f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 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g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应急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 的蔓延。

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可分为应急休息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管 理区、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分区设 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紧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休息区是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临时避难、等候安置的场地,用地面积应 按每人不小于0.9平方米确定。

每人不小于0.9平方米确定。 2.2固定及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供避难人员获得安置后进行公共活动、休息使用 面积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不小于每人0.15平方米确定。

表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设置要求

3.1避难宿住区是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住宿的场地。应设置在便于人员 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 3.2避难宿住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1.5平方米~2平方米确定

5.3.3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避难宿住区的空间布置应按宿住组、宿住组团和宿住单元分级控制宿住人数,并应符合表2 的控制要求: 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平方米,每个防火 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400平方米,边长不应大于80米,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 米; C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3的规定: d 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 0.8倍之和; 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且其间距不应小于7米。

表2避难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

表3帐逢之间的最小距离

5.5.1应急物资储备区以及分发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周边设施时, 其与应急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米。 5.5.2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附近的超市、商场、仓库等进行物资储备。固定、中心避难场所宜设 置应急物资储备库。

5.6.1应急管理区宜不 功能的建巩区域。 5.6.2应急管理区应设置具备应急指挥和事务管理功能的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收集、传达、分析各种 信息,处理、组织、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内一切行动的场所。应急指挥中心应配置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 网络接口,并配备有监控和广播设备,

DBJ/T15-149-2018标准下载5.7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

5.7.1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5.7.1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5.7.2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配套建筑)监理招标各类应急保障车辆停放

5.8.1中心避难场所应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8.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置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 连接的应急通道 5.8.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救灾车辆及人员数量确定,救灾车辆所需面积应符合5.7.2 要求,救灾人员所需面积不宜低于2.5平方米/人,并且不应小于3.0公顷

5.9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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