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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 486-2015 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pdf简介:
"JG/T 486-2015 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是中国建筑工业协会颁发的一份技术规范,全称为《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这份标准主要针对混凝土行业中使用的复合掺合料进行规定,包括复合掺合料的性能要求、应用范围、配合比设计、施工与质量控制、检测方法等。
复合掺合料通常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复合而成的,用于改善混凝土性能的非活性矿物掺合料,如粉煤灰、矿渣粉、硅灰等。它在混凝土中可以替代部分水泥,起到改善混凝土工作性、节约水泥、提高耐久性、减少环境污染等作用。
JG/T 486-2015 标准为混凝土工业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指导,旨在确保复合掺合料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推动混凝土技术的健康发展。对于混凝土生产、施工和质量控制人员来说,理解和遵守这份标准是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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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矿物掺合料mineraladmixture 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具有规定细度,掺人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 材料,可分为活性矿物掺合料和惰性矿物掺合料。
标准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的粉体材料;或由本标准所列 两种以上的矿物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DB2102∕T 0027-2021 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规程,必要时可掺加适量石膏和助磨剂,再粉磨至规定细 材料。
复合矿物掺合料中每种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分数应不小于10%,加人的助磨剂应不超过复合 料总质量的0.5%,复合矿物掺合料中不应掺人除石膏、助磨剂以外的其他化学外加剂。
粉煤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
4.2.2粒化高炉矿渣粉或粒化高炉矿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应符合GB/T203的规定
硅灰应符合GB/T27690的规定。
4.2.4磨细火山灰或火山渣
磨细火山灰或火山渣应符合JG/T315的规定
石灰石粉应符合GB/T30190的规定
立化电炉磷渣粉或粒化电
粒化电炉磷渣粉应符合JG/T317的规定;粒化电炉磷渣应符合GB/T6645的规定。
4.2.7钢渣粉或钢渣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的规定。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的规定;工业副产石膏应符合GB/T21371的规定
复合矿物掺合料可分为普通型、早强型和易流型,其中普通型可分为I级、Ⅱ级、Ⅲ级。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标记由复合矿物掺合料名称代号、分类代号和本标准编号三部分组 下:
6.1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混合均匀.压蒸安定性试验按GB/T750进行,沸煮安定性试验按GB/T1346进行。
按GB/T176进行。
按GB/T176进行。
a)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b)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复合矿 物掺合料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散装复合矿物掺合料应从至少3个散装集装箱 (罐)内抽取,每个集装箱(罐)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10kg。样 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 c)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6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细度、流动度比、活性指数、含水量、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 类粉煤灰、钢渣或钢渣粉中一种或几种为组分的复合矿物掺合料,还应包含沸煮法安定性试验
.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的全部要求。 碱含量应由生产厂家根据原材料实测值及原材料比例进行加权换算后提供。 3.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一正常生产时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每6个月进行一次,其他指标为12个月进行一次;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碱含量应由生产厂家根据原材料实测值及原材料比例进行加权换算后提供。 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正常生产时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每6个月进行一次,其他指标为12个月进行一次;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3.5.1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出厂检验
使用。 8.5.2型式检验符合本标准型式检验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当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当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检验项目、复合矿物掺合料组分及其含量范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复合矿物掺合料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和胶砂抗压强度增 长比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和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分别应在复合矿物掺合料发出之日 起32 d和94 d内补报。
8.7.1交货时复合矿物掺合料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缩号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 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 “以本厂同编号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8.7.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6个月,一份由买方按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 存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仲裁检验。复合矿物掺合料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8.7.3以生产者同编号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复 合矿物掺合料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12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120d的同 编号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封存样。在120d内,买方对复合矿物掺合料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
9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袋装复合矿物掺合料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 品名称、分类与标记、执行标准号、主要原材 例、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净质量、包装日期和出厂编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相同内容的卡片。
复合矿物掺合料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每袋净质量为50kg或25kg,且不应少于标识 6。随机抽取20袋,其总质量不得少于标准质量的20倍。复合矿物掺合料包装袋应符合G 见定。其他包装规格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规范性附录) 复合矿物掺合料流动度比、活性指数、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的测定
JG/T 486—2015
JG∕T 157-2004 建筑外墙用腻子本附录规定了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
A.2主要仪器设备及材料
A.3.1试验室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3.1试验室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L.3.2确定流动度比、活性指数及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A.1的规定
A.3.4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试验与计算 4.3.4.1按照表A.1的胶砂配合比和GB/T241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 的流动度。 A.3.4.2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按式(A.1)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式中: F—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 L—试验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F—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流动度比,%; L试验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HJ 2060-2018标准下载JG/T486—2015
L。对比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5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活性指数试验与计算 5.1,按照GB/T17671的规定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试验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 5.2复合矿物掺合料各龄期的活性指数按式(A.2)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