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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GS 001-2020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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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发布
目•次前引言II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5供水成本构成与测算5.1供水成本构成,5.2供水成本测算方法,水费计收测算6.1一般规定,26.2实行单一水价的水费计收.6.3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费计收6.4实行固定水价的水费计收,6.5实行区域指导水价的水费计收,6.6实行阶梯水价的水费计收,6.7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的水费计收,6附录A(资料性附录)供水单位岗位定员测算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8附录C(资料性附录)不同规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构成
按照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安排,依据GB/T1.1一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起草单位:申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发展研究 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邬晓梅、姚彬、贾燕南、李晓琴、杨彦明、李连香、宋卫坤、乔舒 悦、李斌、赵翠、徐佳、闻童、曲钧浦、吕育锋、王海涛、徐楠楠
为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进供水单位提供合格的“商品水”和必要的供水服务, 提高用水户参与工程管理和节约用水意识,必须实行有偿供水。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量大面广, 水源条件、供水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差别很大JG∕T 141-2001 膨润土橡胶遇水膨胀止水条,需要结合实际,分类合理测算农村供水成本。 为规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水 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2003年第4号)、《水利工程供水价 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06】3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调查总结各地做法与经验基础上,制定本 标准。
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及水费计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T/CHES18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术语和定义 SL310、T/CHES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用水ruraldomesticwater 农村居民直接饮用、做饭、洗澡洗衣、冲厕等日常生活所需用水及散养性蓄等用水 3.2 特种用水specialusewater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饮料生产、洗浴、洗车等高耗 行业用水,具体范围可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除农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外的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其他用
4.0.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0.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水费计收应遵循补偿供水成本、合理收费、公 平负担的原则,并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1.0.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制水生产和销售服务申的成本与费用记录应真实、客观、准确 相关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支出,不应纳入供水成本测算。 4.0.4供水单位应按照供水成本变化情况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适时进行供水成本测算, 乍为申请建议调整供水水价的依据。 4.0.5万人工程和具备条件的千人工程,宜以工程为单元进行供水成本测算。千人以下工 程,可在调查分析不同类型典型工程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测算出平均供水成本,作为行业主 管部门提出区域指导水价的基础。 4.0.6单村供水工程,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区域指导水价或实际发生的 共水成本,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水费计收 标准。 07安村供水工供 费能编盆如显
4.0.7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应体现促进节水、节能、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a 供水生产成本包括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 酬、日常维护费、废水和污泥处理费、水质检测费、大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 及其他应计入的生产成本。 b 费用包括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 .2供水运行成本和供水成本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供水运行成本应由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新酬、日常维护费、废水 和污泥处理费、水质检测费、其他生产成本和费用构成。 b) 供水成本除供水运行成本外,还应包括大修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5.2供水成本测算方法
5.2.1各项供水生产成本构成测算应符合以下
a 原水费,包括购入原水的费用、定售水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b) 原材料费,包括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净化消毒等药剂和材料的费用,各 种药剂及材料消耗不应高于当地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 C 动力费,包括用于原水输送、制水生产、输配水所需动力费用,和生产管理中 的通风照明以及备用发电机组燃油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不宜超 过相关标准定额或当地平均水平。 d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 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与提供制水供 水管理及服务有关的费用。职工人数不宜高于当地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定员 水平。职工人数可参考附录A确定,职工工资不宜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水质检测费,包括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费用,及制水过 程中的水质化验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或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测算 f 日常维护费,包括保持工程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日常养护与维修消耗的费用,物 料消耗及用人工时不宜高于当地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 g) 废水和污泥处理费,包括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和污泥处理费用,按实际发 生费用测算。 h 大修费按式(1)计提: 大修费=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年大修费率(%) (1) 式中:年大修费率宜取1.0%~1.6%
i)其他与供水生产相关的成本按实际发生的费
5.2.2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式(2)测算,并应
固定资产年折旧费三(固定资产原值一不计提折旧部分)×固定资产年折旧率(2) a)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未形成工 决算报表的,可参照当地条件类似工程估算; b)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由政 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成本固 定资产,其中经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c)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式(3)计算: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 折旧年限
式中:净残值率宜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 情况确定,参见附录B。
a 管理和销售费用,包括政府规定应纳入成本的各种税金(水资源税、房产税、 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 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及其他管理和销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b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应按实际发生的 费用测算,
5.2.4不同类型农村供水工程成本构成测算项目,可参照附录C确定。单村供水工程是否 计提大修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可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
6.1.1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收费宜补偿供水成本,并按有关规定计税。社会力量
6.2实行单一水价的水费计收
6.2.1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高的地区或工程,可执行单一制水价。 6.2.2单一制水价应按式(4)计算,管网漏损率按实际值(大于20%时,取20%,下同)进 行测算,年平均供水成本、年平均供水总量按最近3年平均计算,新建工程可参照同区域相 似条件工程确定(下同)。
6.3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费计收
单: 年平均供水成本+税金
6.3.1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地区或工程,宜执行两部制水价。 6.3.2两部制水价的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可分别按式(5)和(6)计 算,其中基本水价宜与计量水价相同。
6.3.2两部制水价的水费DB41∕T 1194-2016 公路桥梁加固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可分别按式(5)和(6)计 算,其中基本水价宜与计量水价相同。 基本水费=基本水价×基本水量 (5) 计量水费三计量水价×(实际水量一基本水量) (6) 6.3.3基本水量可按式(7)计算。人均基本水量,可参照以下规定: 基本水量=人均基本水量×每户人口数×全年天数 (7) a)丰水地区(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²的地区), 人均基本水量可取35L/(人·d); b 缺水地区(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²的地区),人 均基本水量可取20L/(人·d)。 6.3.4农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应按式(4)计算。 6.4 实行固定水价的水费计收 6.4.1牧区、山区、高寒、偏远等地区的千人以下集中工程或单村供水工程,可执行固定 水价。 6.4.2 牧区用水户家散养牲畜用水可根据牲畜种类和数量,实行固定水价。 6.4.3固定水价按式(8)计算:
6.4实行固定水价的水费计收
固定水价= (或年)供水成本十税金 人口数(或户数、牲畜数量)
固定水价= (或年)供水成本十税金 人口数(或户数、牲畜数量)
6.5实行区域指导水价的水费计收
6.5.1区域指导水价,可以是统一区域指导水价,也可以不同类型用水户(单位)或不同
规模工程执行不同水价,同一工程不同用水户执行不同水价。 6.5.2统一区域指导水价,应在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平均供水成本测算基础上计算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可按式(9)计算
规模工程执行不同水价,同一工程不同用水户执行不同水价。 6.5.2统一区域指导水价,应在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平均供水成本测算基础上计算, 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可按式(9)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