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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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于2020年发布。这个标准主要规范了铸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控制要求。铸造行业,作为制造业的一部分,其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GB 39726-2020 提供了具体的排放限值和控制措施,旨在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实现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

该标准可能包括了排放源的识别、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排放限值的设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以及企业达标排放的管理规定等内容。通过实施这个标准,可以促进铸造行业向清洁生产、绿色发展的方向转变,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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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 毛坏的成形方法。

3.3 金属熔炼metalmelting 通过加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GB∕T 51232-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 3.4 冲天炉cupola 一种以生铁和(或)废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按熔化送风温度分为冷风冲天炉(鼓 风温度≤400℃)和热风冲天炉(鼓风温度>400℃)。 3.5 电弧炉electronicarcfurnace 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 3.6 燃气炉 gas smeltingfurnace

金属熔炼metalmelting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 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量浓度计。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 料(渣、液)

组织排放fugitiveemis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敬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密团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24

密闭(封闭)空间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6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3.27 重点地区 key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9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3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燃气冲天炉适用于燃气炉,混合燃料冲天炉适用于冲天炉 适用于黑色金属铸造。 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 适用于砂型铸造、消失模铸造、V法铸造、熔模精密铸造、 适用于热法再生焙烧炉。 适用于除电炉外的其他热处理设备。

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3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 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天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申的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楚烧炉楚烧处理有机 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5冲天炉及燃气炉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 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冲天炉及燃气炉的基准含氧量按表3执行。其他生产设施以 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P基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O基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亏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护窑、固体废物楚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4.7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热行。

5. 1 执行范围与时间

5.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5.2. 1物料储存荐

5.2.1.1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储库或半封闭料场(堆棚)中。 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5.2.1.2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 对闭料场(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 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5.2.2物料转移和输送

5.2.2.1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 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2.2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 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5.2.2.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2.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5.2.3.2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2.3.3造型、制芯、浇注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3.4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

2.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2.3.2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3.3造型、制芯、浇注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 2.3.4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

5.2.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2.3.5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 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 (雾)等抑尘措施, 5236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2.4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5.2.4.1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 封闭料场(堆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 淋(雾)等抑尘措施。 5.2.4.2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 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4.3废钢、回炉料等原料加工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2.4.4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 全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JG∕T 5006-1992 桩架技术条件,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2.4.5其他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仍执行5.2.1、5.2.2、5.2.3中相关规定。

5.3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5.3.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

5.3.1.1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中 5.3.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 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转移VOCs物料时! 应采用密闭容器。

表面涂装的配料、涂装和清洗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5.3.4其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天津市】《规划建筑导则汇编》2009年,应符合GB37822的

5. 4 运行与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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