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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GB 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发布,适用于我国农药制造工业的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旨在规范和控制农药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大气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的排放限值,以保护环境,减少对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的负面影响。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农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达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不同类型的农药生产工艺、不同设备类型的排放限值,以及污染物的监测、控制和管理要求。它对于农药行业的环保生产、节能减排以及污染物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GB 39727-2020 是一项旨在推进农药工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法规。
GB 39727-2020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 材料和废料(渣、液)。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 JGJ/T346-2014》气相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openrecirculatingcoolingwatersystem
3. 1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 20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药工业建设项目。3. 21重点地区keyregions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3.22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 23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 24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发酵尾气及其它污染物排放序号污染物项目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农药制造工艺废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监控位置构工艺废气气1颗粒物30 (20")30 (20")车间或生产2NMHC100100100设施排气筒3TVOC b150150
4.5进入VOCs燃烧(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 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 定热行。
式中: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P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0基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不需另外 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 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 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6喷雾干燥塔排放废气执行表1和表2的要求,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 为基准含氧量为1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4.7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 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确定。 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 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 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农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5.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 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 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 效措施。 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0.7kPa但<10.3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 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 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4.1浮顶罐运行要求
5.2.4.1.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 5.2.4.1.2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5.2.4.1.3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 措施。 5.2.4.1.4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5.2.4.1.5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
时可开启。 5.2.4.1.6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 求。 5.2.4.1.7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 储存物料液面下。
5.2.4.2固定顶罐运行要求
5.2.4.2.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5.2.4.2.2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5.2.4.2.3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 4.3储罐维护要求
5.2.4.3.1外浮顶罐不符合5.2.4.1条以及固定顶罐不符合5.2.4.2条规定的,应在90天内完成修 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4.3.2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5.2.4.1条要求的, 应在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3.4.3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3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农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
药制造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5.4.1.1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配料、混合、搅拌、化学合成、发酵培养、离心、过滤、 洗涤、蒸馏/精馏、萃取/提取、结晶、沉淀、浓缩、干燥、灌装/分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 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使用液环(水 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设备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 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 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和吹 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4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废渣、废液、污泥、废活性碳等)处理或存放设施 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应设置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排放应符 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5.4.1.5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5.2条、5.3条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 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4.1.6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L13J14 建筑变形缝,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 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2工艺过程特别控制要求
重点地区的企业除符合5.4.1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 投加,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 统。 b 涉VOCs物料的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操作;十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团十燥设备,或在密团空间内操作;密闭设备或 密闭空间排放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 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 进行局部气体收集,所收集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具体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6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DB37∕T 3362-2018 压力分散型悬锚式挡土墙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5.6.1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5.6.1.1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废水集输 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农药制造企业的废水集输系统应符 378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