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7月).pdf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7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0.4 M
标准类别:铁路标准
资源ID:47733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7月).pdf简介: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7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 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含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 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 合评价,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 总公司开展A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工作,实行监理人员个 人扣分积分考核制度。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 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监 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 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及监理人员进行认定、公布,发生 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宜纳入监理 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信息化支撑,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 的监督。

第七条总公司建设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 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承 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A级总监理工程师初评工 作;工管中心、工程监督局、工电部负责审核高速铁路因工程质 量原因形成的限速点的扣分;监察局负责查处信用评价中的违纪 问题。 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 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 价。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 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基础分 为290分,最终得分为从基础分减去日常检查扣分和不良行为扣 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10分为限)。 第十条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 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

第十二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工 程监督机构依据规程规范、合同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 监理行为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合同和总公司有关 规定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在一个评价期内对 管内所有建设项目目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均衡安 排,对各监理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间题,符合《日常检 查扣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附件1规定进行扣分;符 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 期限(附件2、3、4)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 并经监理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监理人员拒签的,应由检 查负责人注明原因并签字。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 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日常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结 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 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 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日常检查扣分表》扣分标准的问题

应写入《内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内部监督通知 书》后3日内,负责将检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发现监理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 的,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其中属 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扣分;属于联合体参 与方责任的,对责任方予以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 扣分的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 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 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详见附件2、3、 4)。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扣分。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 局集团公司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凡发现不 良行为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不良行 为,应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 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

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和监理企业,由建设单位纳入当期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和铁路局集团公司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认 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认定;建设单位和总公司 工程监督局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认定。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 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 建议通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 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部委将建设项目稽查、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 条件的问题转总公司工程监督局,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 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和收到的监督 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JT∕T 280-2022 路面标线涂料,应在3日内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 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记录的不良行为,在收到书面认 定结果后或调查、检测、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公 示;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 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监理企业,公示 期为5日。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满且没有申诉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

出书面申诉。属于建设单位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对 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属于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原认定单 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 为不良行为。公示后无异议的不良行为及扣分,由铁路公司和铁 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在不良行为确定当天录入铁路工程管 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 第二十八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 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联合体监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时,属于联合 体牵头方责任的,仅记录联合体牵头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属于联 合体参与方责任的,记录联合体责任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同时对 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 不予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 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 位应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定后2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 督局;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 认定和报送。报送内容应包括重大不良行为内容、责任单位及主 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 改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应通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视情况延长

公布期限,并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 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 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的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 其他建设单位仍对其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全路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监理企业信 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 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的,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 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 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 问题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 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对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的限 速点负有责任的,依据责任认定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处 理。 (一)处理标准。 1.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每出现1处限速点,监理企业

负有责任的,直接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当期初步汇总得分中扣 1.5分。 2.同一单位在同一评价期内对出现的3处限速点(不含之 前评价期已扣分处理,并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治的)负有责 任的,当期评价结果不能评为A级;对出现的4处及以上限速点 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直接列为C级。 (二)认定程序。 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限速点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 会同铁路公司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原因,确定 责任,形成会议纪要。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限速点影响行车情况、会议纪要以及扣分建议等以铁路局集团公 司文函报总公司建设部、工电部、工管中心和工程监督局。工管 中心、工程监督局和工电部对扣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 建设部。 第三十五条铁路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应通 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并公示3 日。 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按附 件6规定计算本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汇总本建设单位内 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分两 次将评价结果按附件7格式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局。上报的监理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