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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13-20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管理技术导则.pdf简介:
"DB44/T 1613-20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管理技术导则" 是一份由广东省地方标准发布的文件,全称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管理技术导则》。这份技术导则主要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的设计、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它旨在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的高效、安全运行,防止污染和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同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的设计标准、操作程序、安全防护措施、故障诊断与处理、环保排放控制、定期检查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建议。它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的建设和运营单位,是进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DB44/T 1613-20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管理技术导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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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16132015
3.6锅炉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3.9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设计文件要求编制锅炉启停、运行、维护和检修检验操作规程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项目站场控制设备自控:清管器通过指示器技术规格书,并在锅炉使用 各环节严格执行。 3.10使用单位应按DL/T438规定制定锅炉金属技术监督制度或实施细则,设立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 程师,建立健全锅炉金属监督原始资料、运行、检验检修和技术管理档案。 3.11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停炉一次,对锅炉受热面(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等)进行检查。 3.12锅炉使用、检验、检修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分析原因,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以保证锅炉运行安全。
a)炉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 b)锅炉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和运行记录; c)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和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d)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1锅炉启动前应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4. 2启动前安全要求
4.6启动过程安全监测
4.6.1应严密监视各种仪表指示的变化,把压力、温度、水位等工艺参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同时 检查各种仪表、阀门等设施的准确性、可靠性。 4.6.2锅筒、联箱、各受热面等部件的受热膨胀变化应在规定范围内。 4.6.3严格控制锅筒壁温差不得超过40℃。
5.7.1应定期检查吹灰器管路,按规程定期吹灰。 5.7.2低负荷运行时不宜吹灰,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吹灰。 5.7.3吹灰时不得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5.8.3排污门有缺陷时不得排污。排污过程如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应立即停止排污,待故障消除后再 进行。 5.8.4排污过程除汽包水位过高和汽水共腾外,如发生其他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 5.9锅炉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排汽试验。热工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 5.10锅炉的电气、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烟气净化、化学监督、除渣等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锅 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5.1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锅炉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工作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锅炉情况 在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重点项目安全维护项目表可参考附录A(资料性附录)。 5.12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耗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每两年对锅炉进行一次能效测试 锅炉热效率应满足设计文件和GB/T18750的要求。 5.13运行过程应确保烟气净化系统运行正常,使烟气排放符合GB18485的要求。
6.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特点及停炉目的选择停炉方式和停炉参数。 6.2停炉前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发现的缺陷,以便检修人员处理。 6.3锅炉正常停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严重缺水或严重满水时; b)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 c)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时; d)炉膛熄火时; e)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 f)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 g)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6.5停炉过程应严格控制降温、减压速率,保证良好的水循环和水动力工况。 6.6滑参数停炉过程应严格监视锅筒壁温和水位。锅筒壁任意两点的温差不得超过设计文件的规定 值。 6.7停炉后压力未降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应对锅炉进行严密监控。 6.8停炉后应及时清灰、除焦、清渣、消缺、保养。 6.9锅炉停备用时,应按DL/T956要求做好防锈蚀工作, 6.10锅炉长期停用时使用单位应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需重新投用时,应提供合 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书原件,到原办理停用的部门办理启用手续。若锅炉停用时间超过1年的(即使原 检验报告仍在有效期内),应由检验机构对锅炉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启用手续,
GB 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特点、技术状况、部件寿命周期、反事故措施计划及各项监测信 定锅炉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时间。
7.3检验、检修人员安全
8.1锅炉房应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工作地点还应配有应急照明。 8.2锅炉房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得堆放杂物或 容易使人半跌的物件。 8.3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应铺设牢固且有防滑措施。地面有油水、泥污 时应及时清除。 8.4工作场所的井、孔、坑、洞或沟道,应覆有与地面平齐的坚固的盖板。如因工作需将盖板取下时, 应设置坚固的临时护栏,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5锅炉房内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安全、卫生防疫工作。 8.6锅炉房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有防止邻炉发生意外导致伤害事故的措施。 8.7锅炉房、化验室应按规定配置合格有效期内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DB44/T1613—2015
8.8辅助燃料储存和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以及消防设施
9.1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系统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完 好。 9.2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应迅速按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9.3安全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9.4查明并消除安全事故原因,具备运行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锅炉方可投入运行。 9.5事故处理完毕后使用单位 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9.1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系统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完 好。 9.2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应迅速按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JC∕T 2328-2015 建筑饰面材料用彩砂,防止事故扩大。 9.3安全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9.4查明并消除安全事故原因,具备运行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锅炉方可投入运行。 9.5事故处理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安全维护工作项目表
表A.1安全维护工作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