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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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简介:

HJ 1122-2020 是中国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一项标准,全称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它主要针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的排污许可管理。这个技术规范旨在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信息公开等内容,以实现对工业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这些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根据HJ 1122-2020,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生产工艺、设备、排放情况等,向环保部门提交详细的排污许可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环保部门会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结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许可排放的总量和浓度,以及相应的监测、报告、管理等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放,否则将面临处罚。

总的来说,HJ 1122-2020 是为了促进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的绿色发展,通过科学的排污管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目标。

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部分内容预览:

a)厂界监测点 厂界监测点位设置及控制限值与要求应符合GB27632、GB16297、GB14554、G 37822、HJ/T55、HJ905等相关规定。 b)厂区内监测点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及控制限值应符合GB37822的相关规 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状 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表5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有组织排放行业类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别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炼胶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轮胎制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硫化废气排放口品制造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热/冷翻废气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GB 16297口a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1次/半年GB 14554胶浆制备、浸浆、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GB 27632胶浆喷涂和涂胶1次/半年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废气排放口GB 14554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炼胶废气排放口GB 27632自动监测文P1次/季度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橡胶板、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管、带制硫化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品制造胶浆制备、浸浆、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GB27632胶浆喷涂和涂胶/1次/半年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F橡胶零颗粒物、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件制品、炼胶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运动场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地使用硫化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塑胶制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品和其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一甲苯胶浆制备、浸浆、GB 27632他橡胶胶浆喷涂和涂胶11次/半年制品制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造氨、臭气浓度、配料废气排放口恶臭特征污染1次/半年日用及医用橡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浸渍废气排放口GB 276321次/季度胶制品GB 14554制造颗粒物自动监测硫化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1次/季度废水处综合废水处理站理系统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GB 145541次/半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监测指标执行标准最低监测频次位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GB 27632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厂界1次/半年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GB 16297aGB 14554各地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厂区内非甲烷总烃GB 37822自行确定a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b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规定的污染物质确定;地方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DBCJ 006-2017 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从其规定。28

4.4.3.3废水监测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的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91.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但需要说明排放去向。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表6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轮胎制造(不包括轮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胎翻新),橡胶板、/季度氮管、带制造,橡胶零GB 27632件制品制造,运动场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地用塑胶制品制造、氮、总磷、石油类1次/季度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厂区综合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自动监测废水总排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氮口GB 27632制造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1次/月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1次/季度°氮轮胎翻新GB 8978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1次/季度油类、动植物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GB 27632总磷、石油类、总锌“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合1次/季度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GB 8978b类、动植物油“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纳入地方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实施自动监测。4.4.3.4内部监测点位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时,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29

4.4.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 测技术。

4.4.5采样和测定方法

4.4.5.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HJ1013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101、HJ353、HJ354、HJ355、HJ356、HJ377执行 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4.4.5.2手工监测及样品的保存、管理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55、HJ905等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HJ91.1等执行。 样品的保存、管理参照HJ493等执行。 O

4.4.5.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监测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4.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 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体系,

4.4.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5.1.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 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 立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 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措施 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 偏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裁明的编码一致

4.5.1.2记录内容

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参照资料性附录B。

4.5.1.2.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排 亏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 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 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 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 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等

4.5.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 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 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b)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c)原辅材料:记录名称、用量单位、密度、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挥发性有机物含 量、用量、品牌。

d)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 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

4.5.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5.1.2.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 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4.5.1.2.5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发布后GBT 14048.6-2016标准下载,从其规定。

4.5.1.2.5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发布后,从其规定。

4.5.1.3记录频次

4.5.1.3记录频次

4.5.1.3.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L13D9 室外电缆工程,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 变化时记录1次。

4.5.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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