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251-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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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251-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简介:

DB11/T 1251-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是一部由中国北京市地方标准局发布的标准,它属于地方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建设和生产活动。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促进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规范涵盖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设计安全、矿山开采安全、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矿山通风排尘安全、矿山防火防爆安全、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矿山职业健康与卫生、矿山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了矿山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与治理、事故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总体来说,DB11/T 1251-2015标准旨在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保障矿山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DB11/T 1251-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3.2.1生产机械设备、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优先采用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高效、清洁、环保的 专业化机械设备、车辆,不得使用擅自改装、拼装和排放不达标的机械设备、车辆;危险性较大的设 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进行检验、监测。 3.2.2不应采用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设备。 3.2.3监测设备、设施不应破坏、移动、覆盖。

3.3.1应对边坡和排土场进行分级管理,设立专职维护管理部门。 3.3.2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人。 3.3.3应配备地质、采矿、通风(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测量、安全工程等与矿山生产相匹配的专 业技术人员。 3.3.4因节假日或其他原因停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开展安全检查、复工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3个月以上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3.3.5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 2次。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限期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整改 责任人。 3.3.6委托相关方承担爆破服务的,应与相关方签订生产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生产安全责任和义务 并将相关方爆破现场作业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围,矿山企业应协助承担爆破服务的相关方做好爆破 现场的协调和安全警戒工作。 3.3.7应协助承担爆破服务的相关方做好爆破现场的协调和安全警戒工作。 3.3.8进行爆破作业时,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整个爆破作业 过程。发现有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冒险行为;发现天气发生突变或有威胁爆破作 业人员生命安全险情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3.3.9矿山企业应保存的图纸除符合GB16423一2006第4.15、4.16的规定外,还应绘制年、季、月 采掘工程布置图,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3.4.1矿山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7章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 3.4.2矿山企业应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 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4.3矿山开采、加工、破碎、运输等各生产环节,应采取降尘、减噪等治理措施。 3.4.4 矿山内部的永久运输道路及矿山与外部社会联络的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酒水等防尘 借施。 3.4.5矿山企业应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应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

1.1.1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5章露天部分的规定。 1.1.2矿山建设形成完整的生产系统,系统应包含运输、采矿、供电、给水、防排水、通讯、照明等 系统,并具备生产条件后,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不超过6个月。

4.2.1露天开采应自上而下分台阶顺序开采。 4.2.2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由设计确定,生产台阶高度应与设计使用的钻孔设备和挖掘铲装设备相匹 配JB/T 6752-2013标准下载,生产台阶高度一般不超过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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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应采用机械铲装作业;铲装作业过程中不应超挖和欠挖,允许误差土0.5m 4.4.2运输车辆应按规定会车、让车、超车、鸣笛,严禁超速行驶。 1.4.3运输道路作业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5.3.2的要求。 4.4.4采场内运输道路能通达每一个生产台阶,

4.5.1边坡分级包括以下三种

a)矿山边坡工程按高度分为四级,详

矿山边坡工程按高度分为四级,详见表1

表1露天矿山边坡高度分级

「边坡工程按总体边坡角度分为三级,详见表2

表2露天矿山总体边坡角度分级

表3露天矿山开采规模分级

4.5.2矿山边坡的不同部位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安全监测等级,安全监测等级划分为三 级。边坡工程安全监测等级划分详见表4

表4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等级

1.5.3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维护边坡,及时清理边坡台阶上的浮石、滑落的岩石。

及时清理边坡台阶上的浮石、滑落的岩石。

1.5.3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维护边坡,及时清理边坡台阶上的浮石、滑落的岩石。

4.6.1排土场根据使用期内排土总容量、排土场的堆置高度划分排土场的等级,详见表5

4.6.3剥离物堆置整体稳定性较差,排水不良,且具备形成泥石流条件的,以及排土场失 居民区、工矿或交通干线遭受严重灾害的,排土场设计等级可提高一等,一等排土场除外 4.6.4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维护和管理排土场的运行。

1.8.1矿山边坡、排土场稳定性监测,包括边坡表面位移、内部位移、边坡裂缝监测。 4.8.2根据矿山边坡、排土场稳定性监测等级,按照表7选择监测指标和监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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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露天矿山边坡、排士场稳定性监测指标和监测方式

须监测指标O推荐监测

4.8.3矿山边坡、排土场变形监测技术要求

a)测线布置。对于不同等级的边坡与排土场,在主要监测范围选取典型断面布置测线,测线能够 反映岩体、土体的主要滑动方向和滑动范围。测线最小水平间距宜小于300m,测线测点间最 大水平间距宜小于50m,边坡上垂直测点间距宜小于50m; 6) 根据边坡、排土场规模、形态布置监测线、监测点,按一定规律形成监测网。监测网应综合设 计,分阶段进行实施; 对于可能形成滑动带的重点监测部位和可疑点,应加密测点;X d) 永久性观测点,表面位移测点和土基上基点的底座埋入土层的深度不小于1.0m。冰冻区应深 入冰冻层以下0.5m; e) f) 边坡内部位移监测钻孔深度应在设计滑移面以下10m以上; 9) 边坡出现长度超过2m、宽度大于1cm的贯通性裂缝时,宜建立边坡裂缝监测; h) 监测精度要求见表8。

4.8.4关闭后排土场未完全复垦或未复垦的一、二级排土场宜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和人工监测系统;对 于未完全复垦或未复垦的三、四级排土场应建立人工监测系统。 4.8.5矿山边坡、排土场稳定性监测频次见表9。

8.6采场溜井、卸矿点、破碎、胶带运输机、变电站、油库、泵房等重要生产部位以及矿山采 口应建立视频监测系统。视频监测系统宜纳入企业整体调度指挥系统。 8.7视频监测应能覆盖全矿,可进行360度旋转,视频监控图像质量应在130万像素以上,主 符合GB50395的规定,具备备份、查询、回放等功能,

1.1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6.2.1的规定。 1.2矿山建设完成提升、运输、采矿、供电、压风、通风、给水、防排水、充填、通讯照明等 及矿山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 备试生产条件后,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不超过6个月。

5.2.1地下开采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6.2.2的规定。 5.2.2钻孔作业应采用湿式除尘、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应不超过GBZ 2.1一2007第4.2的规定。

5.2.1地下开采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6.2.2的规定。

2.1一2007第4.2的规定

2.3矿山支护应采用锚网、锚喷、锚杆、钢筋混凝土浇注等支护方式,不应采用木支护。 2.4新建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应采用充填法采矿,不采用充填法采矿的应进行专项论证。 2.5露天转地下开采,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采矿的,设计开采境界上方岩石垫层的厚度由设 ,岩石垫层的厚度应不小于40m;在放矿过程中应及时补充岩石层,保证岩石垫层的厚度。

5.4.1矿并通风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6.4的规定。

5.4.1矿井通风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6.4的规定。 5.4.2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4.2矿并通风系统阻力应符合表12的规定。

DB64/T 1645-2019标准下载表12矿井通风阻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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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矿并投产前应进行1次全矿并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全矿并通风阻力测定。 5.4.4矿井应建立通风监测系统,包括风量监测、风机监控、风机工况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风量监测系统应实现对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风巷和回风巷、油

4.4矿井应建立通风监测系统,包括风量监测、风机监控、风机工况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风量监测系统应实现对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风巷和回风巷、油 库进风巷和回风巷、火工库进风巷和回风巷等处风量的监测; 风机监控系统应实现就地手动、远程控制、自动等运行方式实现风机的开停控制: C 风机工况监测系统应实现主要通风机的风量、风机工作负压、电流、电压、实耗功率等主要运 行参数的远程在线监测

5.5.1矿井除尘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6.4的规定。 5.5.2应配齐自救器。自救器连续防护时间不小于30分钟,自救器备用量不小于总入井人数的10%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5.5.3每个作业班组均配置至少一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 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 5.5.4矿井应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呼吸性粉 尘。

5.6.3露天转地下开采的坑底具备设积水池及排水设施条件的,应设积水池及排水设施。

a) 泵房控制系统应具备就地手动、远程控制、远方自动等控制方式对水泵开停进行控制; b)水泵工况监测系统应对水泵流量、水泵电机功率、水泵运行状态进行监测; c)水仓及排水系统监测系统应对水仓水位、排水量及排水系统工况进行监测。

5.7.1金属非金属矿山电气及照明应符合GB16423一2006第6.5的规定。 5.7.2井下线缆应选用矿用阻燃线缆。 5.7.3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碉室、人员等候碉室应安装照明设施

5.8.5在斜井、斜坡道、竖井、井巷分岔、巷道拐弯、主要上下行人天井等关键部位,应设水灾、火 灾、人员逃生等紧急避灾路线指示标志GB 50352-2019标准下载,直线段巷道、斜井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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