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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910-2013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简介:
DB34/T 1910-2013《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是由安徽省地方标准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性标准,它于2013年发布。这个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石英砂加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以保护企业的员工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石英砂加工企业通常存在粉尘、噪音、高温、振动等职业健康风险。该指南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职责,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监测和控制等。它还对石英砂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原料处理、破碎、筛分、干燥等,提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总的来说,DB34/T 1910-2013《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系统的职业健康防护框架,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DB34/T 1910-2013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石英砂加工企业quartzsandprocessingenterprises 以石英砂(粉)为产品,采用系统工艺和专业设备对石英原料进行破碎、粉碎或烘干并进行包装、 储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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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 职业病的发生,
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 险测CJ∕T 3028.1-1994 臭氧发生器,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和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 行。 4.3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47号)要求进行落实,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
严禁采用人工投料、原料露天自然风干、土法水煤气生产等工艺。石英砂加工企业优先采用湿 法生产工艺。烘于企业应优先考虑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生产过程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集中 监控。对于产生粉尘和毒物的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生产设备和工艺。 干石英砂(粉)的输送应使用密闭措施,减少中间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输送距离。 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 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浓度符合附录D.1的要求,工作场 所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符合附录D.2的要求,工作场所噪声和高温的强度应符合附录D.3 的要求。 严禁使用2.2米以下水环式水煤气生产设备。 7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积极参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持续改进职业卫生工作,不断改善 作场所劳动条件。 8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 2号)要求,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进行自查自改。 每半年至少自查1次,针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 自查自改资料应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室
5.1.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远离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 并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夏季最小步 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址距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要求确定
5.2.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 与生活区之间保持卫生防护距离。 5.2.2石英砂加工企业产生粉尘、噪声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生产场所必须与有人的作业场所隔离 宜将车间按产生粉尘、噪声场所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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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采用高温热源烘干的石英砂加工企业,其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 的下风侧;其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生产车间的 房面积和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布置和通风除尘的要求;筛分和包装车间宜采用多层结构厂房。 5.2.4石英砂加工企业的颚破、锤破、球磨、筛分、包装应隔离布置,防止噪声和粉尘的交叉污染。
6.1.1石料筛选不得采用散开式作业,宜与石料破碎
6.1.2粉碎、破碎应采用机械化进料方式。 湿法破碎设备进料口上方应安装连续喷水装置,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粉尘的产生,应设置半密闭 罩,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除尘, 法石英砂进料口应设置成半封闭罩,罩口设置水喷雾装置,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 除尘。 轮碾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进料方式,应设置料仓自动放料。 一转运石料和石英砂的铲车和行车等设备的操作室应密闭并设置空调。 6.1.3干燥设备排出的含尘气体,温度较高,湿度较大,宜采用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若选用干式除 尘器,应采用防结露和防堵塞的措施。石英砂加工设备除尘器的选用参考附录B。 干燥设备的卸料口、料槽应密闭,在受料端应设密闭罩并排风除尘。 6.1.4球磨机应安装在独立的密闭间内。球磨进料口和包装口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 6.1.5石英砂加工各种生产设备排风量参考附录A。 6.1.6石英砂筛分房应整体密闭,不应漏风,并通过排风保持室内负压。在设备运转期间严禁人员出 入筛分房内。筛面应密闭,并在受料端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6.1.7石英砂下料口管道保持负压,减少一次扬尘。包装口应设置局部排风罩,并在后方或上侧排风 除尘,排风量依据罩口面积确定,罩口平均风速不得低于1.5m/s,并选择适宜的呼吸带风速。 6.1.8石英砂包装间应配备真空清扫装置,及时清扫室内落尘。 6.1.9输送干石英砂(粉)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全密闭或上部密闭方式,并设置通风除尘系统。带 式输送机的转运点、末端卸料点,应排风除尘。 6.1.10斗式提升机严格密闭,在下部应排风除尘,当高度大于10米时,上部也应排风除尘。 6.1.11螺旋输送机应密封,应在适宜位置安装吸风口,保持内部负压。 6.1.12储存干石英砂(粉)的料仓应严密不漏风,应在顶部设置排风及除尘装置,其风量应考虑消除 进料产生的正压影响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6.1.13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如必须 水平设置时,管道不宜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各种通风除尘 风道内适宜空气流速参考附录C。 6.1.14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料宜入库,不宜露天存放,若露天存放,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控制措施。 6.1.1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将袋装干石英砂(粉)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库房中应定期进 行湿法清扫或使用真空清扫装置清扫。
6.1.2粉碎、破碎应采用机械化进料方式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优先考虑使用噪声较低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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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颚破机、锤破机、球磨机、除尘风机应采用基础减震措施,做好设备部件的动平衡和静平衡, 减少激发振动的动力。 6.2.3颚破机宜采用地下式布置。锤破机、球磨机应制作隔声室,减少噪声传播。 6.2.4除尘风机、空气压缩机应采用消音措施。
6.4.1烘于车间宜采用敲开式布置,如烘干设备必须设置在车间内,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 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4.2石英砂加工企业在破碎、投料等露天作业岗位及司炉工岗位应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 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6.4.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为从事露天作业的铲车设置有空调的驾驶室。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设施检测
8.1右英砂加工企业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周对作业场 所矽尘浓度、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正常情况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 一氧化碳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旧水泥路面共振碎石化施工技术指南,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时,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至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日常监测结果在监测点 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GBZ159的要求,检测方法应符合GBZ/T160.28、GBZ/T189.7、GB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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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GBZ/T192.1和GBZ/T192.2的要求。 3.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作业人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 价结果。 3.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每年至少一次对职业危害防 护设施的性能参数和运行效果进行检测或评估,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结果记入相关技术档案。不得擅 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9.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等制度, 9.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 用品。 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GB/T18664和GB/T23466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产品 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者应配备防尘服、防尘帽、劳保鞋、防尘口罩;装载机、球磨机等岗位工 人还需配备耳塞或耳罩, 9.3石英砂加工企业防尘口罩应选择不低于KN95型口罩。 9.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5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其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更换、报废。报废后应 及时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9.6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加强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防护用品一旦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11.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 只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GBZ188的规定。职 业健康检查应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企业应当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铲车司机、司炉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 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 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1.2石英砂加工企业的粉尘作业人员和矽肺患者离岗后应进行医学随访【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5年),接触粉尘工龄在10年(含 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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