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114-2020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简介:
HJ 1114-2020是中国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项标准,全称为“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该规范主要针对伴生放射性物料的管理和处置,以及固体废物填埋过程中的辐射环境保护。
伴生放射性物料是指在矿产、岩石、土壤等自然物质中自然存在的、且其放射性水平低于国家规定阈值的放射性物质。这些物料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影响。该规范旨在制定科学、合理的贮存和填埋处置方法,以减少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具体内容包括伴生放射性物料的收集、分类、暂存、转运、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以及固体废物填埋过程中辐射控制、监测、应急响应和退役等环节的辐射环境保护要求。它为伴生放射性物料的管理提供了技术指导和标准,是保障核与辐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的重要文件。
HJ 1114-2020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生 态 环境 部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对伴生放射 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的辐射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辐射安全,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锯/钼、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 锗、钛、金等非铀(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 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针)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3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锯/钼、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 、钛、金等非铀(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 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针)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铀(针)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400Bq/g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处置数据中心场地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标准(2015首次发布),应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申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23727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HJ/T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伴生放射性物料otherradioactivematerial 非铀(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铀(针)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原矿 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3.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otherradioactivesolidwaste 非铀(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固体废物 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2.1伴生放射性物料应与其他物料分区存。 4.2.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及时填埋;无填埋条件的,应建设专门设施进行贮存。 4.2.3鼓励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中的有价值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废物最小化;对于铀含量达到 .1%的固体废物,宜进行铀资源化回收利用。 4.2.4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及填埋应执行台账制度。 4.2.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所必需的 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建立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建立辐射环境管理岗 立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报告制度等。 4.2.6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同时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贮存与填理还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技术标准要 求。
5.2填埋设施场址优先选择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并远离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公众剂量约束值 要求和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场址与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 5.3填埋设施场址应有良好的区域稳定性和岩土体稳定性,没有泉水出露,渗透性低,对放射性核素 有较好的阻滞性能。 5.4填埋设施场址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保持3m以上的距离,否则应采取导 排水等措施或提高防渗设计标准。 5.5填埋设施场址应避开活动断裂带,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尚未稳定的冲积 扇及冲沟等地表作用影响的区域。 5.6填理设施场址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百年一遇洪水水位之上,并在规划中的水利设施淹没区和保护 区之外。
6.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应根据企业总平面布置等相关要求,尽量布置在
6.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设计要求
6.2.1填理设施的设计应以实现废物与生物圈的有效隔离为目标。 6.2.2总体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和周围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置填埋区和办 公区,办公区宜布置在区域常年最小风频下风向。 6.2.3填埋设施应设置防渗系统、截排洪系统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渗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 统、废水处理系统等。 6.2.4填埋设施的防渗系统主要由天然基础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和双人工防渗衬层组成,应满足以下 西
DB11∕T 1526-2018 地下连续墙施工技术规程7.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运行要求
7.1.1贮存设施边界明显部位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加强管理,防正无关人员进人 7.1.2固体废物贮存应有明确标识,并结合实际情况注明废物的名称、数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等。 7.1.3固体废物贮存台账应结合实际情况注明名称、来源、数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入库日期、 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信息。 7.1.4物料贮存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和防尘、抑尘措施,应稳定运行、有效实施
7.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运行要
a)固体废物填理前应进行中和、稳定化等预处理,降低放射性核素浸出性能。 b)固体废物pH应在6~9之间。 c)固体废物含水率不宜大于40%。 d)标识不清或来源不明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入填埋设施。 e)填埋设施内严禁混入人工放射性废物和非放射性废物。 7.2.2填埋设施运行应同时满足7.1.1、7.1.3、7.1.4的相关要求。
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关闭后或转为他用时,应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厂房、设备、场地、 境进行治理,开展辐射监测,确保治理后满足相关要求。 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理设施关闭后应进行封场治理,并设置永久性标识。
9.1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关闭后,应对设施的安全稳定性与辐射防护有效性开展监护,监护 期为30年。 9.2监护期间应定期巡视,维护相关设施,防止无关人员闯入,并定期开展辐射监测工作,
10.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辐射监测要求
10.1.1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流出物监测方案,开展流出 物监测。 10.1.2应根据物料来源、批次等对物料开展监测,监测项目包括238U、226Ra、232Th等。 10.1.3贮存设施的辐射环境监测包括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及关闭后辐射环境监 则等。 10.1.4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辐 射环境监测工作;其他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可参照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
10.2.1填埋设施流出物监测要求同10.1.1,固体废物监测要求同10.1.2,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同10.1.3、 10.1.4。 10.2.2填埋设施关闭后监护期的监测项目包括:设施表面氢析出率、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部分:固定式无联锁带开关插座的特殊要求 GB2099.4-2008》,液态流出 物及地下水监测井水中U天然、226Ra、Th、总α、总β等;监测频次为1次/年,2年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适 当降低监测频次。